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5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____管理制度(一)____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____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____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____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____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____审批程序,以该____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____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____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____管理制度(二)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
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
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____〕____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____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____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____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____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与配置,提高城市公有房屋的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所有或掌握的为提供保障性住房、福利住房、公务员住房等而建设、购置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便利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利。
第二章房屋管理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应在国家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购置、改造、维修等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科学测算,保证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供应。
第八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房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保管、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维修、改造等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出租、买卖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并依法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居住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变更使用权。
第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doc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第1条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持续保障机制,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依据《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例》、XX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XX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住宅商品房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遵循统筹、控制、项目管理、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实施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1)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将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情况通知市财政部门,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专户;(4)执行经批准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五)负责项目投资和平衡计划的初步计算,项目投资计划、控制和分析报告的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的编制,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按项目核算住房专项资金,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对,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八)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维护和维修;建立市级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档案和使用申报制度,做到账、账一致;(九)负责专项住房基金、基金到期或撤销后必要的清算回收及其他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2篇_农村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2篇_农村住房保障工作总结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对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一种帮助,是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利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进一步提升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效能,本文就近期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展开总结。
一、工作成绩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本市多年来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土地资源;规范公租房、政策性住房并立并行,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大堰河自住房示范区”、“住房租赁试点示范区”等项目建设,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参与。
在供应保障性住房方面,截至目前,本市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余套,其中公租房21.3万套,政策性住房4.4万套,城镇棚户区改造2.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10.5万户;启动人才公寓、棚改居民自持房及房屋租赁补贴等多项涉及全市住房保障的支持政策。
在实施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全市各有关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断优化,五层主管部门职能清晰,避免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和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道德风险。
同时,财政部门加大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力度,并制定完善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和良好运行。
二、存在问题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须要我们趋于改变的不足之处。
如: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方面,往往缺乏整体考虑,分散化建设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质量难以保证。
在住房配租方面,目前还缺乏一个合理的组合体系,未能真正把资源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在住房融资模式方面,目前还存在资金来源不充分、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工作将面临诸多挑战,为完成工作目标,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继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并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的专项管理;2)进一步强化住房配租制度建设,推广科学、透明、公正的住房配租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效率;3)加强公租房管理,并完善政策性住房制度;4)打造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示范区建设;5)推广金融机构发起的住房按揭贷款,加大对住房市场的支持和投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监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资金的收款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3.监管方式(1)确定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设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选择经审核合格的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资金划付: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真实、完整、准确地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显示在购房者的账户上。
(3)监管机构核查: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金进行核查,确保销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的资金。
(4)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财务报告。
4.监管流程(1)开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监管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可开设监管账户。
(2)划付阶段: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银行应在24小时内将购房款项划付至开发企业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3)监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的信息和报告。
5.监管费用(1)监管费用的确定:监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收费标准。
(2)收费如实可观:监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监管费用的收取既能覆盖监管成本,又能避免对购房者的过度收费。
6.责任与处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2)监管银行:对于监管银行存在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停止资金监管等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领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规范住房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权益,促进住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住房权利,实行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房供应多样化,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住房建设,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实行住房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住房用地,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力度,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公民享有住房权利,包括:(一)依法享有住房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抵押权等权利;(二)依法享有住房租赁权、买卖权等权利;(三)依法享有住房保障权利。
第九条公民履行住房义务,包括:(一)依法缴纳住房租金、购房款等费用;(二)合理使用住房,维护住房安全;(三)遵守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护住房权利,禁止侵犯公民的住房权益。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住房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占用住房用地;(二)非法建设住房;(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四)擅自转让、出租住房;(五)破坏住房设施;(六)其他侵犯住房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实行住房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住房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
第十三条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住房用地。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开发建设条件等事项。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指对于由政府或公共单位所有的房屋,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使用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房屋的秩序和安全,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房屋分配和申请:规定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和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分配。
2. 使用权和租赁合同:规定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程序,保障房屋的合理使用和租赁关系的明确。
3. 房屋维修和拆迁:规定公有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装修规范、改建程序等,确保房屋安全和质量;同时规定公有房屋的拆迁程序和补偿政策,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租金管理和收费:规定公有房屋的租金定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确保租金的合理和公平;同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和项目。
5. 违规和处罚:规定对违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违约行为、不当行为等,以维护公有房屋管理的秩序和权威。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二)是指针对由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拥有的房屋,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编制和实施公有房屋使用和分配计划:规定公有房屋的使用和分配原则,如根据居住需求、经济状况等进行分配,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2.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规定公有房屋的租赁合同模板、租金标准、租期等,并明确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等相关事项。
3. 公有房屋维护与修缮:规定公有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如通风、照明、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 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公有房屋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公有房屋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5. 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规定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公有房屋的合法使用和产权权益。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公有住房的秩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单位自行、合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建设的供本单位员工住宿的住房。
单位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享有。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有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公有住房分配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按照市场化、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分配须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
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能力和贡献相结合。
优先考虑岗位需要住房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方式有:自愿申请、公开竞价、积分申请、抽签等。
具体分配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应当确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特殊化。
第九条分配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住房需求和个人情况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取消住房分配资格。
第十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的员工应当与住房使用单位签订住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住房设施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公有住房发生损坏或者设备设施需要更新时,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住房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应当爱护公有住房设施设备,如有故意损坏或者违规改造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是指由城市政府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城市公有住房的使用、分配、租金收取等方面的政策。
以下是一般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内容:1. 住房分配原则: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通常包括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居住情况、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2. 住房申请审核:申请人在申请公有住房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并经过审核合格。
3. 租金收取:城市公有住房的租金一般较低,符合收入状况的居民可享受租金减免或补贴。
4. 使用期限:公有住房一般设定有使用期限,居民需在规定期限内居住,不能擅自转租或私自变更用途。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居民,城市政府有权进行违规处理,如取消住房资格、收回住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情况的参考。
建议咨询当地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的规定。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公有住房的管理政策和规则。
这些规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公有住房的申请和分配:规定了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分配原则,例如以低收入群体、特殊困难群体等为重点对象进行分配。
2. 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规定了公有住房的租金、租期、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等事项,保障租户权益,并防止住房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 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规定了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等问题,确保公有住房的良好状态和环境。
4. 公有住房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对公有住房管理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以及对公有住房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周期,确保公有住房管理的公正与透明。
具体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核心目标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促进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落实公平合理的住房分配机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住房分配和使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提高城市住房供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2篇)

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根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求。
我市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和资金要素制约等困难和压力,不断创新、不断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加大要素投入力度,全力以赴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____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通过一年来的努力,目前我市住房保障的良好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各项工作亮点纷呈。
(一)保障政策体系全面完善这几年,通过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的销售,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基本摸清了我市住房困难家庭对保障房的需求状况。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了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上半年,我们在《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得到了实施,标志着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二种形式(实物与货币)、三条途径(租、售、补)、“五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确立和完善。
____年,我市根据宁波要求,开展了住房保障十周年回顾总结活动,加强政策研究与梳理。
化大力气完成了《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的回顾与展望》的成果课题、《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文件汇编》、《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大事记》、奉化市城镇住房保障历年数据统计及有关文字图片的整理收集工作。
在奉化市住房保障专栏网上进行了系统的发表和宣传,对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程建设任务超额完成根据《____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规定,今年,我市需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开工城市旧住宅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350套;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734套。
1、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90套我市根据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的文件精神,落实了新开工奉化市滨海新区力邦社区公租房项目。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万平方米,总投资____亿元,共490套,超出任务数的____%。
目前,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结顶,现正内外墙粉刷及门窗安装。
2、新开工城市旧住宅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1300套该项目位于岳林街道金峰路以东、金海路以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80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5【实施日期】201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镇江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0〕39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4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成片危旧房改造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保障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
市财政局应根据财力可能,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政府批准后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筹集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财政监督。
市财政局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专款专用。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共计____字,如下所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生活费、住房补助、医疗费用等。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拨付资金,并按期支付给低保对象。
第六条城乡低保资金应当按照生活费、住房补助、医疗费用等项目分类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城乡低保资金拨付给低保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城乡低保资格;(二)真实完整填报相关申请表格;(三)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和低保凭证;(四)未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或补助。
第八条城乡低保对象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动等,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城乡低保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用途,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相关部门和机构举报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泄露低保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违反《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4年社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范本(三篇)

2024年社区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范本一、在上半年的党建工作中,____社区持续保证每月两次组织生活,邀请党校教授为党员授课,并利用远程教育平台播放一系列的专题教育片。
在____教育实践活动,召开了____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及座谈会,并结合社区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题学习会,让社区党员切实受教育。
二、____社区围绕节日以及群众的需求,以青奥为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围绕春节开展迎新春联欢会;结合元宵节开展“开开心心猜灯谜,欢欢喜喜闹元宵”活动;结合学雷锋日开展学雷锋广场志愿活动;围绕六一儿童节开展“迎青奥,欢庆六一”活动,围绕端午节开展“迎青奥盛会,庆端午佳节”包粽子大赛等,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十余场。
开展各项文明宣传、健康讲座及垃圾分类讲座等二十余场。
每周五上午“彩云合唱团”的老年团员都会按时来唱歌。
每周一周二下午四点到五点是孩子们的“四点钟学校”时间,今年____社区还成立了青少年机器人培训中心。
三、在“大干一百天,环境大扫除”的专项工作中,____社区按照建邺区委莫愁湖街道工委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对辖区内环境进行各项整改。
清理小区楼道共____幢,合计____个楼道。
清理单元门头____个,铲除菜地共____平方米。
合计清理垃圾杂物224车约____吨。
在老旧小区环境整治任务中,铺设电站村、利民东村及南湖东路等小区草坪共计____平方米,栽种小树百余棵;修理路牙、花坛共计____平方米;修复破损地面____平方米;修理小区险树、枯树十余棵。
疏通化粪池漫溢8处。
修理电站村、利民东村电子大门、道闸、门垛。
四、社区网格化管理有效实施。
每天网格长带领网格员在自己的网格片区内巡视,主动发现问题,并记录上报。
每月进行一次全能社工业务培训,是每个社工对各项业务知识都能熟知并运用。
五、在综治工作中,____社区紧抓综治维稳工作,对社区重点人员做好维稳和管控,特殊时期保证对重点人员时刻关注动态,有情况报,每天一报。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三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第一条提取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
第二条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用于购买住房;2.用于归还购房贷款;3.用于新婚置办家庭用品;4.用于大病医疗;5.用于子女教育支出;6.用于退休、退职、退城人员购房或租房;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按照规定的提取条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房屋购买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购房提取时);3.金融机构出具的购房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款证明(归还购房贷款提取时);4.结婚证或婚育证(新婚置办家庭用品提取时);5.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医嘱(大病医疗提取时);6.子女入学证明或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证明(子女教育支出提取时);7.退休、退职、退城证明(退休、退职、退城提取时);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提取额度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根据其提取目的和实际情况,提取额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
第五条提取方式与期限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直接划拨至购房款项或借款结算账户;2.直接划拨至指定医院、学校等机构;3.通过银行转账到指定账户;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方式。
提取申请一经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在办理期限内,将提取金额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六条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提取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提取工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生效期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三篇)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施工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四条风险评估和管理是动态的过程,必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应根据工程环境变化、工程推进及时进行修正。
第二章风险管理职责第五条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建房办)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管工作。
太原铁路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原房建集团公司)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安全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的监控检查单位。
各参建单位必须在太原房建集团公司的组织下,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责。
(一)路局建房办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完善路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2.指导太原房建集团公司按照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所涉及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严格进行审查,确保铁路营业线安全正常运行。
4.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深基坑支护、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实行审查备案。
对高层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对一、二级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质量安全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论证。
5.负责全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点的建档及统计工作。
6.负责对太原房建集团公司、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抽查及考评。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疏于整改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和追责。
(二)太原房建集团公司主要职责:1.根据部、局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督导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开展风险设计及评估工作,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风险项目专项技术交底。
房管局上班具体工作计划(三篇)

房管局上班具体工作计划____年,市房管局深入____,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行业管理和项目建设,抢抓机遇,应对挑战,在规范行业管理上取得新进展,在推进项目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在建设宜居城市上取得新成就,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一、____年我局的全面工作(一)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一是房地产开发基本平稳。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抓好预售管理,出台了《景德镇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效规范市场开发行为。
____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____亿元,同比增长____%;商品房开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同比增长____%;商品房竣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同比下降____%;商品房销售面积____万平方米,与去年基本持平。
二是房产交易保持相对稳定。
全年新增房产档案____万卷,接待社会各界档案查询____万人次,实现档案利用收入____万元;完成担保服务____户,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担保金额____亿元,收取担保费?万元;办理房产交易业务____万宗,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实现房产交易收入____万元,协征契税____万元。
目前,我市商品房住宅成交均价为____元/平方米,同比上涨____%,在全省设区市中处中游水平。
三是物业管理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____年对全市物业小区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和物业示范项目评比表彰活动,并指导成立了____家业主委员会;加大维修基金归集和监管力度,一年来归集维修基金____万元,累计归集____亿元,同时注重维修基金的使用,全年投入使用____万元。
四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稳步推进。
___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成立了征收补偿专家评估委员会,有序推进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过建立项目责任制,将各项目单位纳入本项目征收信访工作的主体,督促落实房屋征收信访责任,确保不发生新的矛盾。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公有房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建造、购买、租赁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公有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并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须向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按需分配。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人口、居住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遵循申请先后的原则,杜绝人情主义和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严禁擅自改变、转租、转让房屋。
如有需要转租或转让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和公共财物,避免对公有房屋造成损坏或浪费。
如有故意破坏、盗窃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影响公有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维修和改造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有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条件。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安全使用和依法管理,促进公有房屋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平等、公开透明、节约用房、合理负担。
第四条公有房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维护公有房屋的公共利益、提供居住服务、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政府,居民享有使用权,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租金或管理费用。
第六条公有房屋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住房分配、费用收取、维修养护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公有房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二)制定公有房屋租金或管理费用标准,并进行调整;(三)组织公有房屋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四)负责公有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五)收集、整理、分析公有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公开;(六)处理公有房屋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七)其他与公有房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有房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公有房屋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房屋分配和住户管理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可以通过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或租赁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是均衡分配、社会公平、符合居民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干预或人为操纵。
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的住户管理应当遵守居民权益保护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金和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的租金或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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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核、批复及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并批复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三)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划拨;(四)对住房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对账通知;(五)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住房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安排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二)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受理、审核、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及用地规模;(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第十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或购买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三)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四)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收购、改建、扩建和新建保障性住房开支;(二)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测算、估价、检测、产权初始登记和法律事务开支;(三)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四)偿还政府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借款本息开支;(五)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用房维修和销售开支;(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开支;(七)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专项开支。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本市住房保障战略规划、纲要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配套细则的咨询与制订;(二)与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方案评估、价格评估;(三)本市住房保障重大政策、标准、方案的制订或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住房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住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住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中申报。
第四章收支计划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住房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同期的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收入计划1.预期收入总额;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收入标准;(二)支出计划1.支出总额;2.支出构成:(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2)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支出;(3)前期费支出;(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说明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批准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住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后,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需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影响收支计划完成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使住房专项资金的各项收支和结余与投资项目一一对应。
第二十四条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和规划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XX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各区住房专项资金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对专项资金管理和对单位资金收支管理有改革要求的,须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执行《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统一纳入住房专项资金。
篇二: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廉租住房筹建(含新建、改建、收购等)、公共租赁住房启动和以奖代补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一)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五)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