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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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
的实施意见
一、有关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指导和支持省厅安排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
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报告、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对评估发现的影响各类安置点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重新选址或进行应急治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要积极在本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在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对各类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编制防灾预案,向受威胁群众及时发放“两卡”,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人,尽快及时恢复和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各类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基础设施周边等重点区域要设立监测点,实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监测,及时提供预警和避险等信息。同时,各地要以灾后重建工作为契机,加大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三、各受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受灾市、县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四、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附地块54或80坐标)、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报省政府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报件材料简化为:城镇批次报件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查意见或说明、“供地方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符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第(七)项规定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州)政府复核。上报征地报件材料中应注明拟征地用途和用地单位情况,以及申请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题报告,并附市、县政府复核、审核意见。
4.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
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属国土资源部预审委托省厅审理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报部转办。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
5.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先行用地,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符合重建规划、并完成项目批准或核准程序;完成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先行用地范围为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面积。
五、灾区农民外迁转移,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的,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除原址重建的外,原宅基地应当进行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