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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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2012版)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概述

1.1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适用下列第情形:

(1)单笔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循环办理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1.2 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需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或条款,可由乙方在《担保业务申请书》中明确。

1.3 乙方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循环额度为(币种)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在循环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循环额度。该期限届满,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履行。循环担保项下每笔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日不得晚于循环额度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1.5 乙方在循环额度和使用期限内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以下根据审批要求填写】

1.6 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后,如乙方要求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展期或修改,

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乙方应督促受益人退还原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担保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2.1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担保余额的 %/季计收,单笔最低为(币种)元/季。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自然季计算),按一个季度计收。乙方支付的担保费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支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财产保全保函担保费按保函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等值人民币10000元/笔。

2.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自然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次季度起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

2.3 如果乙方申办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委托转开行转开,则转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2.4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展期、通知等事项,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证金和其他反担保

(本条适用于乙方提供保证金和/或其他反担保的情形)

3.1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前,按本协议约定向下列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2 乙方以单笔方式申办担保业务的,保证金不少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币种)元。

3.3 乙方以循环方式申办担保业务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存入保证金:

(1)按每笔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逐笔存入保证金,每笔保证金不少于对应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币种)元。

(2)一次性存入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循环担保额度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币种)元。

3.4 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交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3.5乙方承诺以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及其利息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并保证该等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3.6 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债权本金、利息、实现质权的费用和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7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实现自身债权,可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乙方应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获得全部受偿。

3.8 发生本协议

4.5、4.10和6.3条所述情形时,保证金数额不受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比例限制。

3.9 对甲方担保金额与乙方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人:

3.10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需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甲方只有在获得批准或核准后才有义务出具。

3.11 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导致本协议或依本协议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无效、终止、被撤销或被解除,乙方仍应以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和乙方提供的其他担保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3.12 甲方依法将本协议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对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13 本协议履行中,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已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担保期限的,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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