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会经济法考点-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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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且每年必然会考查案例分析题。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重在结合实例对考点理解。重点关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考点易出案例分析题。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多选题————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1题17分1题6问14分1题4问10分合计2题18分2题15分5题12.5分
鑫考点
第一单元合同的基本理论
【考点1】合同的分类(★)
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
价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解析】(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2)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考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货。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考题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2015、2017年)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考点3】债权人代位权(★★★)(2004年多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单选题)
【解释】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条件
(1)两个债权都合法;
(2)两个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2.代位权诉讼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费用承担: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4)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考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2015年)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解析】(1)选项A: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2倍返还定金;(2)选项B: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3)选项D: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考题2·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厅取消婚宴。甲餐厅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D.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定金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无效
【答案】C
【解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餐厅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乙无权要求甲餐厅承担定金责任。
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
【考点1】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多选题)
1.债权转让条件
(1)债权可转让
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转让的效力
(1)从权利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相关链接】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转让的除外。
(2)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抵销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
A.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C.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D.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的从权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C: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3)选项D: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考点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
1.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