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猖獗,而且犯罪分子也越来越聪明,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
为了惩治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制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采用欺骗、转移、隐匿等手段,使得有关机关无法查明其犯罪所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用欺骗、转移、隐匿等手段,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数额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较大,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数额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2、手段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应当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转移性或隐匿性。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虚构交易、假冒身份、伪造证据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3、目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应当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使得有关机关无法查明其犯罪所得。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其他目的,那么就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额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越大,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就越重。
2、手段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用的掩饰、隐瞒手段越恶劣,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就越重。
3、情节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中,是否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是评定其刑罚的重要因素。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所得的来源、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刑罚决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传时间:2011-12-29基本情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
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笔者拟对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一、《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三是提高了法定刑。
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
表现在:(一)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销赃罪怎么处理
一、销赃罪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赃二、销赃罪怎么样判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销赃罪量刑标准销赃行为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作为新确立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原先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究竟有何区别,适用条件怎样,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等问题,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分岐较大。
笔者拟对该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提一点粗浅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一、作为犯罪手段的“掩饰、隐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选择关系原罪名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四种行为方式能够明确区分,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
修改后的罪名将本罪的犯罪手段扩大到所有的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扩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名表述也相应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两种犯罪对象显然是存在选择关系的,应予区分;那掩饰、隐瞒这两种犯罪手段是否也存在选择关系呢?实践中作法不一,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可能是“掩饰犯罪所得”罪,也可能是“隐瞒犯罪所得”罪,又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司法工作人员不知所措,当事人更是云里雾里。
【刑事实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
【刑事实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辩护⼈,根据现有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本案基本事实⽆异议,但对本案认定罪名有异议,希望法院依法变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罪名错误,应当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被告的主观认识,以及本案涉案的资⾦情况。
1、主观认识⽅⾯,被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为⼈对犯罪所得进⾏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的收益”。
最⾼法《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提供互联⽹接⼊、⽀付结算等帮助⾏为指向的是正在实施中的犯罪⾏为,也即上游犯罪⾏为⼈已经开始着⼿实施犯罪,但尚未犯罪既遂的这段区间内,⾏为⼈提供帮助,帮助上游犯罪⾏为⼈实现犯罪既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窝藏、转移等⾏为指向的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可以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其“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推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是指当事人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仍然予以转移,窝藏,代为销售等。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
在正确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场景下,刑法规定准确的量刑标准,以便判断当事人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一个罪行的罪责上,同时也要根据量刑标准来加以规定,以便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罪成立。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机关罚款收缴与追缴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罪性,划分为罪成轻重,并给予相应的量刑标准。
一般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一般可以细分为三种,即附带刑、沉重的刑罚、以及连带的行政罚款。
具体的量刑标准可以按照下面的情况来说明:
1. 一般情况下,当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被定该犯行尚未给予刑事处罚时,则该人只需附加刑,在不同情况下,刑罚标准可以拉长至独任期,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甚至减刑;
2. 如果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品,则可以根据其实际损失规模及所构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出沉重的刑罚,根据案情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该罪行的认定与处罚;
3. 此外,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还可以对于被控犯罪而实施的收缴或者追缴,可以连带行政罚款作为处罚,最高可以收缴或者追缴被控人10倍的金额。
以上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的介绍,无论是在判断罪行的罪责度上,还是在对刑事责任的性质上,都要按照上述的量刑标准,细化准确的判断办案过程。
而且,我国在征收行政罚款时,也要根据事实和犯罪所得的规模,确定行政罚款的幅度,以确保有效社会治理,维护人民正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其认定标准涉及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本文将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故意为要件的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该罪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所隐瞒的财产是犯罪所得,却仍然有意识地采取行动来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
例如,将犯罪所得存入他人账户,通过转移财产、虚构交易等手段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知道所隐瞒的财产具体是犯罪所得,但在行为发生时,他应当对财产的犯罪性质有所察觉,或者行为人具有犯罪所得的合理怀疑,并且仍然故意采取掩饰手段。
例如,行为人是犯罪团伙成员,参与犯罪活动但不清楚具体所得,但仍然以各种手段来掩饰和隐瞒。
二、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客观行为是指具体的行动或事实,它是刑法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
第一,需要存在具体的行动或事实。
例如,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账户、虚构合同或交易等行为。
第二,需要具备掩饰和隐瞒的目的,即通过特定行为来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
这种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言行、书面材料等方式予以表现。
第三,需要能够达到一定的掩盖效果,即能使他人辨认犯罪所得的来源。
例如,通过转移财产至多个账户,使原本的犯罪所得来源难以查明。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方法、手段以及在疑问责任等方面的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需要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犯罪存在一定的界限和区别,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区分。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涉及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吴谢宇案件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谢宇,男,1992年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2015年考入北京大学,攻读经济学专业。
2016年2月14日,其母亲谢天琴被发现死亡,警方调查发现,吴谢宇涉嫌将其母亲杀害,并将其尸体藏匿于家中。
随后,吴谢宇被警方抓获,并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件性质根据案件事实,吴谢宇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为实施抢劫、绑架、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故意杀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讯问,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事实,吴谢宇杀害母亲谢天琴的动机尚不明确。
但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家庭矛盾:吴谢宇与母亲谢天琴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其产生杀害母亲的念头。
(2)心理疾病:吴谢宇可能患有心理疾病,导致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最终杀害母亲。
(3)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吴谢宇杀害母亲,但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调查。
2. 犯罪手段吴谢宇杀害母亲谢天琴的手段较为残忍。
其先将母亲杀害,然后将尸体藏匿于家中。
这一行为反映出其犯罪手段狡猾、残忍,严重侵犯了母亲的生命权。
3. 犯罪后果吴谢宇杀害母亲谢天琴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痛,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是犯罪中最典型、最卑劣的手段之一,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应该严格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定量刑标准。
本文将分步骤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为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如赃物隐匿、销毁、转移、变卖、虚报收入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类似于藏匿赃物、窝藏犯罪嫌疑人等,但是它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辅助犯罪,其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1.掩盖犯罪所得掩盖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或之后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如将赃物隐匿或转移、销毁、变卖等。
对于已经实现的掩盖行为,对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因为掩盖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故意隐瞒犯罪所得故意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为掩盖犯罪所得而故意隐瞒或虚报收入。
对于故意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该根据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数量,准确计算被隐瞒的犯罪所得金额,并依法追缴。
对于故意隐瞒的犯罪所得,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并追缴其所得的非法财产。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而言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恶劣性和危害性,其法律处罚力度并不低。
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于所产生的后果和犯罪嫌疑人故意掩盖的犯罪所得的数量。
量刑标准包括以下要素:1.后果:后果是量刑中的重要因素。
掩盖犯罪所得的后果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损失或私人财产损失等。
如果掩盖犯罪所得的后果比较严重,其法律处罚力度也相应加重。
2.犯罪所得的数量:犯罪所得的数量也是量刑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较大,其量刑应该相应加重。
综上所述,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这一主题,本文分步骤阐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义、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作者:乔舸平张彬王军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10日晚23时许,赵某某(15岁)因没钱上网,在偏僻的小巷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3800元手机一部)。
赵某某回到家后,其父赵某知道后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起来。
案发后,该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还失主。
二、分歧意见赵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应当或者必须是犯罪所得,其中的“犯罪所得”,必须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所得,而一般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所得,隐瞒一般违法所得不能构成此罪。
本案中赵某某某抢夺所得的数额虽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但由于盗窃嫌疑人未满16周岁,也就是说赵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年龄未满16周岁,不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因此,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其父窝藏、转移得到的赃款、赃物并不属于犯罪所得,抢夺所得也不能称之“犯罪所得”,也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中,抢夺的物品已经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属于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未达到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
赵某某的抢夺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其抢夺所得应当属于“犯罪所得”。
本案中,虽然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以公然抢夺的价值5850元的现金、财物仍属违法所得,而赵某明知其子赵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应按《刑法》第312条规定对赵某进行定罪处罚。
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涉及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事进行辩护。
本案中,被告并未有意掩饰或隐瞒任何犯罪所得,而是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取得其财产。
以下将从法律、证据和逻辑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说明被告没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偷税、抗税或者其他逃避税收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仅仅是违反了税收管理法律,并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负有检举义务而不检举的,应当受到处分:(一)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的;(二)明知他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不检举的。
”被告并未有明知他人犯罪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并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二、证据分析在本案中,被告所有财产均来自合法经营活动。
以下是我方提供的证据:1.财产来源:被告所有财产均来自正当的商业活动,并能够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发票和合同等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了被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2.税务申报:被告按时足额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这些纳税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在经济活动中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
3.商业合作:被告与多家企业进行过合作,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被告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正常、合法的商业往来。
综合上述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所拥有的财产并非犯罪所得,而是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得的。
因此,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三、逻辑分析从逻辑上来看,被告并没有任何动机或目的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以下是我方提供的逻辑分析:1.财产合法性:被告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得财产,不存在非法来源。
因此,并无需要去掩饰或隐瞒其财产。
2.税务申报:被告按时足额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掩饰隐瞒治安处罚适用法条款
掩饰隐瞒治安处罚适用法条款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严峻,人们对于相关法治政策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涨。
在治安处罚中,掩饰隐瞒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掩饰隐瞒治安处罚适用的法条款。
首先,对于掩饰隐瞒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碍诉讼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故意损毁、伪造、隐匿、转移、毁灭证据;(二)假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虚假陈述事实;(三)威胁、贿买、胁迫、勾结以及其他方法,干扰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作证或者陈述。
”
其次,对于治安处罚中的掩饰隐瞒行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单独或者并处罚款:(一)在治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或者提供真实姓名、住所等个人基本情况;(二)故意破坏治安执法器材或者设施;(三)向治安执法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扰或者阻碍治安执法活动。
”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掩饰隐瞒行为的处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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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要点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1)入罪条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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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 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 万5 千元至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10%-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力口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10—3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 0%以下:(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