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合集下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传时间:2011-12-29基本情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

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笔者拟对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一、《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三是提高了法定刑。

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

表现在:(一)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销赃罪怎么处理

销赃罪怎么处理

一、销赃罪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赃二、销赃罪怎么样判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销赃罪量刑标准销赃行为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理解与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理解与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理解与认定在我国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对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大侵害,也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

而刑法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的理解和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直接影响到刑罚的适用。

一、明知的概念:所谓“明知”,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中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刑事责任所在的情况。

具体来说,一方面,明知要求犯罪人在行为中实际掌握被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事实的真实情况,这种认知需要犯罪人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得相关的信息,例如拿到对方的证据材料、通过协商获得信息等;另一方面,明知也要求犯罪人在行为中能够预料到本人所进行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但是犯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依然采取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明知的认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在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细致的事实调查,并对证人、被告人等所作证言进行慎重辨析。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犯罪人掌握证据材料的真实情况是否清楚?在审理中,可以通过体现证据材料的来源、获取过程等信息,来判断犯罪人是否真正清楚证据材料的真实情况。

如果是根据自己的研判或猜测掩盖了其中一部分事实,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2.犯罪人的社会经验和文化程度等是否应当知道所犯行为的违法性质?在审理中,可以通过询问犯罪人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等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所犯行为的违法性质。

如果是因为其缺乏必要的基本知识或者出于某种误解等原因,就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3.犯罪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具有其它客观事实证明其具有明知?在审理中,可以通过多方的证据比对,从犯罪人的实际操作方式、所处环境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明知。

如果能够证明犯罪人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明知意图,则可以认定其具有明知。

4.犯罪人对于所得利益的快速使用等是否表现出其掩饰、隐瞒动机?在审理中,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例如是否在短时间内用掉大量现金、是否自行隐藏犯罪所得等方面,来判断其对于所得利益是否有明显的掩饰、隐瞒动机。

对《刑法》第312条罪名适用的思考

对《刑法》第312条罪名适用的思考

藏、 移 、 转 收购 、 售赃 物 罪” 列的选 择 性罪 名 销 并 。不过 《 充规 补
定》 出台 , 的 已经 否定 了该 观 点 。
得的物 质 或非 物质 利益 的 体现 。。
有 人 认为 ,两 者 的区 别在 于 案发 时 没有对 前行 为人 获取 的对 象进行物 质 形态 的转 有 人认 为仍属 于单 一式 选择 性罪 名 , 即对行 为方式 “ 掩饰 、 隐 化 ,
( ) 条 罪名是 选择 性 罪名 还是 概括 性 罪名 存在 争论 一 本
对 此 问题 , 学术 界 尚存 在较 大 分歧 。 张 明楷教 授认 为新 罪 如 名仍是选 择 性罪 名 : 王仲 兴 教授 则 指 出:“ 罪名 是单 一性 罪 而 新
名” 这是 与原 罪 名的 显著 不 同 , 对 司法 实 践有利 , , 且 但如 何有利 钱 款类 的 , 是“ 罪所 得 收益” 就 犯 。
二 、 用新 罪名 存在 的 问题 适
人掩饰 、 隐瞒 的是“ 非犯 罪 ” 所得 及其 收 益 , 则不构 成本 罪 。 有观 点认为 , 于“ 对 犯罪 所得 ” 应做 广义 理解 , 否则 , 提高 了本 罪的 构成标 准 , 不利 于 打击 赃物 类犯 罪 。 ( ) ‘ 罪 所得” ‘ 罪 所得 收益” 三 对 啦 、 啦 的含 义理 解 不够 明确 即使认 同新 罪名 为选择 性罪 名 , 对于 “ 但 犯罪所 得” “ 、犯罪所 得收 益” 的含 义的 理解 仍然 存在 差别 。 有 人认 为 , 案 的是实物 的 , 涉 就是“ 罪所 得”涉 案 的是货 币 犯 ,
201 0年 7 月 ( ) 下
刑法 》 3 第 1 2条罪名适用的思考
周 少 怡
摘 要 本 文 结合 相 关案 例就 法》 3 2条罪名 的适 用作 了简要 的分析 和 论述 , 为 司法 实践 中较 为常见 的新 型 罪名 , 刑 第 1 作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一、就甲涉嫌本案的犯罪金额部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其实际获利的部分即二万元左右作为追诉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的标准,但未明确属于违法所得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还是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三仟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司法解释虽未明确究以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诉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作为计算机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司法解释作为其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牵连;同时计算机司法解释于xxx年8月1日发布实施,而掩饰、隐瞒司法解释于xxxx年5月29日发布实施,而后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并未作出新的特别规定。

据此,辩护人认为应以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其犯罪数额。

2、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均明确了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的定性及量刑的准确性及适当性。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基本信息及基本案情杨某,男,21岁,在校⼤学⽣。

2020年6⽉中旬⾄7⽉间,杨某在其暑假期间经亲戚介绍,与陈某、⾼某等⼈⼀起,使⽤⾃⼰的⽀付宝、微信或者银⾏账户为诈骗分⼦⾛账,在⼗天之内洗钱⾦额达到了两百多万元,并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杨某后于2020年7⽉24⽇被南京市公安局⽞武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刑事拘留,同年8⽉29⽇被逮捕。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中,王灿律师代理被告杨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不是专门从事帮⼈⾛账、贩卖银⾏卡的⼈员,⾃从开展断卡⾏动以来,重点打击的是这种专门提供银⾏卡,专门替⼈洗钱的这些⼈员。

但是本案中,杨某是⼀名⼤学⽣,因为疫情影响,所以没有上学,然后在他舅舅陈某以及⾼某的介绍下,才做了错事,他⾃⼰也是受到他⼈的蒙蔽,虽然他⾛账⾏为触犯了法律,另外⼀⽅⾯,他⾃⼰也是受害⼈,本⾝有个很好的前程,却认为⾃⼰的⼀时糊涂,让⾃⼰⾝陷囹圄。

2、杨某也是受陈某、⾼某的雇佣从事这个⾏为,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犯罪⽅法的传授、还是违法所得的分配,都不是杨某,⽽且在整个帮⼈⾛账的过程中,全程都是受⾼某、周某的指挥,因此,杨某在整个犯罪⾏为中的做⽤和地位都⽐较低,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杨某系在校学⽣的情况,辩护⼈认为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3、他们所洗的账户都是三级及以上账户,并不是诈骗资⾦直接打⼊的⼀级账户、也不是⼆级账户,可以说钱在打⼊他们的⽀付宝的时候,这些钱都已经被洗过两次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被列为妨碍司法机关活动罪⼀章,⽽本案中,杨某到案后,就第⼀时间供述了⾃⼰的犯罪⾏为,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

4、2021年4⽉13⽇,最⾼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于法释(2015)11号做出了修改,修改了部分数额标准,⼈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断卡行动是指公安机关通过秘密和限制对象资金流动的方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打击。

这项行动是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在该行动中,尽管该犯罪团伙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但法律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以及从犯都有认定与限制。

本文旨在阐述在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隐瞒其非法所得或追查其非法所得,采取虚构借贷、欺诈投资、编造经营等手段,将其非法所得通过多次转化流入其他账户,隐瞒其来源,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其来源和去向而构成的刑事犯罪。

在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极为严重,属于典型的犯罪手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限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转移方式以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犯罪手段采用了欺骗、贿赂等恶劣手段的情况下,属于犯罪。

这意味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确切的数额和说明,才能够认定为犯罪,否则无法被认定。

2、从犯限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从犯。

通常来说,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协助实施或参与其中,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从而成为共犯的一种情形。

在断卡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活动范围更大,会与一个或者多个人协商并行使欺诈、转移财产、洗黑钱等犯罪活动,这些人都将面临从犯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指南。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中,主要是取证难、量刑标准高的情况下,如何识别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此时就需要联系地区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包括网络取证、金融调查、实地考察等一系列手段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信息,再据此进行认定。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1.证据不足:辩护方可以质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他们可能会主张掩饰隐瞒行为只是猜测或推测,并非可以直接证明的事实。

辩护方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实际上进行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2.无法定罪:辩护方可以辩称,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来揭示和交付犯罪所得。

他们可能会提出,只有在存在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付犯罪所得时,才能指控被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辩护方可能会要求检察机关证明确实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

4.无故意:辩护方可以辩称,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他们可能会主张,被告只是出于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考虑而采取了一些行动,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辩护方可能会引用被告的证词、行为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5.正当防卫:辩护方可以辩称,被告之所以进行掩饰隐瞒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生活安全。

他们可能会主张,被告采取了这些行动是对来自他人的威胁或恶意行为的合理反应。

辩护方需要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合理防卫的理由,并且掩饰隐瞒行为是合理、必要的。

6.量刑考量:辩护方可能会要求法庭考虑被告的态度、悔过表现和犯罪行为的后果来确定刑罚。

他们可能会主张,被告在被发现之后自愿交付犯罪所得、积极配合调查等行为应该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的辩护要点,具体的辩护策略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寻找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策略,并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服务。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概念与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关于本罪的性质,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系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兼顾追求权说的综合说。

本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

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退还被害人,一部分没收,本罪侵害了本犯被害人的追求权。

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括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转移,是行为人将赃物由一地运转另一地。

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收购,是指行为人向犯罪人收买赃物的行为。

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于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可以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任何可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312条规定的&ldquo;其他方法&rdquo;。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作者:乔舸平张彬王军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10日晚23时许,赵某某(15岁)因没钱上网,在偏僻的小巷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3800元手机一部)。

赵某某回到家后,其父赵某知道后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起来。

案发后,该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还失主。

二、分歧意见赵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应当或者必须是犯罪所得,其中的“犯罪所得”,必须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所得,而一般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所得,隐瞒一般违法所得不能构成此罪。

本案中赵某某某抢夺所得的数额虽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但由于盗窃嫌疑人未满16周岁,也就是说赵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年龄未满16周岁,不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因此,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其父窝藏、转移得到的赃款、赃物并不属于犯罪所得,抢夺所得也不能称之“犯罪所得”,也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中,抢夺的物品已经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属于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未达到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

赵某某的抢夺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其抢夺所得应当属于“犯罪所得”。

本案中,虽然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以公然抢夺的价值5850元的现金、财物仍属违法所得,而赵某明知其子赵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应按《刑法》第312条规定对赵某进行定罪处罚。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作者: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特别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些核心问题一、向多人小额收购盗窃来的财物(每次未构成盗窃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要累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首先前提先要明确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才可以按照一定规则累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条文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从条文字面上看上游是“犯罪行为的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所得。

“犯罪所得”是一个客观犯罪事实成立的表述,并非指行为人要得到犯罪追究或者犯罪处理,不要求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可以得出,“犯罪”的表述只要求具备犯罪客观层面的要件,司法解释举例的是主体要件不符合只要客观要件符合就为“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违法行为就可以。

比如上游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数额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标准,即便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客观方面仍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仍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相反,如果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上游犯罪客观要件成立的要求,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条文要求的“犯罪所得”,不得将违法行为所得的进行累计,因为对此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做以上解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升格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相关文章
·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浙江依据最新司法解释首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
特别推荐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拆分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