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犯罪所得"的若干思考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在我 国刑法 中规定较为笼统 ,而理论 界对 于如何界定 “ 犯 罪所得 ”也存在较大争议 ,在各地 的司法实践 中往往存 在不一样的做法 ,导致了同案不 同判 的现 象 ,规范 “ 犯罪所 得 ” 的界 定 ,对于司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 的意义 。 合法 占有的介入可阻却 “ 犯罪所得” 的认定 ,但 明知肯定 前 ,经刘某以善意取得 的方式 购 买该手机 ,该手机 已丧 失了赃物 的性质 ,不再是 “ 犯 罪所得 ” ,因此 杨某即使在主观上 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的情况下 ,杨某 的行 为依 然不构成犯罪。另一种 观点认 为 ,掩饰 、隐瞒犯 罪所得 罪是 妨害 司法 罪 ,该行 为使得犯罪形成 的财产状态继续维持 、存续 ,妨碍 了公安 机关 及司法机关查获赃物 ,证 明犯罪人 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 妨碍刑事侦 查 、 起诉 、审判作用 。 杨某主观上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依然予 以收 购 ,其行为已妨 碍了司法秩序 的正常运作 ,相对 比善意取得 中为保 护市 场秩序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而言 ,杨某的主观恶性较大 ,其 明知该 物为犯 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杨某的主观恶性 较大,也符合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罪的立法原意,在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 物肯定为犯罪所得 的情况 的,仍然以窝 藏 、转移 、收 购、代为销 售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掩饰 、隐瞒 的,即使在犯罪行为与掩饰 、隐瞒行为之间有合法行 为的介入 ,也不消 除该物的 “ 犯罪性” ,该物仍为犯罪所得 ,不影响下一手犯罪 的认定 。 二 、数 额 犯 及 次数 犯 中 “ 犯 罪 所 得 ” 的认 定 应 溯 及 既 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基本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既包括侵犯财产性犯罪获得的财物,如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其他犯罪获得的不法财产,如侵犯著作权、非法生产经营、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
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矿山开采权、企业股权等等。
所谓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这里的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放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本罪所谓的转移是指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存放地,从而妨害有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行为。
这里的收购是指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购买收购的行为。
所谓代为销售是指帮助或代理犯罪者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三)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是指以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车。 后王 某又经 邻居 孙某 介绍将 该车 以 8 0 元 的价 格转卖 给 由于 相关 证明 伪造逼 真 , 察亦 未发 现 , 为人直 至案 发后 才发 80 警 行 在这 个案 例里 , 我们 能否 依据 张 某 ,张某 又将该 车 与关某 的面 包车 以换车 且关 某贴 差价 5 0 现所 抵押 的是 犯罪所 得 的机动 车 。 00 就推定 行为人“ 明知 ” , 元 的方 式转 让给关 某 。张某 与孙某 是 多年老 邻居 , 常有联 系 ; 张 该机动车 事实上没有合 法有效 的来历 凭证 , 某 与关 某是 多年 的业 务伙伴 关系 , 相互信 任 。 然 是不 行的 。 因此 , 在运 用 司法解 释推 定掩 饰 、 隐瞒 犯罪所 得 、
本 文通过 对 具体案 例 的分析 , 而对行 为人是 否 构成掩 饰 、 从 隐瞒犯 罪所得 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和论 述 , 以期对 该 罪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_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0l-8-1 l0—5 22 1)1 00 0 但笔者 认 为, 行为人 列车辆 “ 没有 合法有 效的来 历凭证 ” 是否
系: 二其 是通过 恪自己的面 包车 与张某 的吉利 车交换 并贴补 50 00 元给 对方 的方式 , 从张某 处购得 该车 , 交易价 格 比较 合理 ; 三其提
知道, 但有 i据 证 明确属 被蒙 骗的 除外 : 一 ) 非法 的机动 车交 到过 户时 , j E = ( 在 张某称 等车 主 回来等 年检 的时 候就将 车 过户给 他 , 其 四其 驾驶 该 吉利车 多 易场所 和销售 单位购 买的 : 二) ( 机动 车证件 手续不 全或者 明 显违 表示 同意并将 自己的面包 车过户 给 了张某 ;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个 额外 不正 常 的负担 。当然 , 于受 害人 来讲 , 对
更 没 有新 的法 益侵 害 。其 实 , 国《 法 》 直 未 我 刑 一 规 定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后 毁 灭 证 据 的行 为 是 犯 罪 。但 是 。 如果本 犯 的行 为人作 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收益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犯 因促
2 1 第 3期 00年
吉 林 公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lo inPu l e ui a e o ma f l bi S c rt Acd my Ji c y
NO 3。 0 0 . 2 1 J n No1 2 u e, . 1
( 第1 总 1 2期 )
为人 在符合 本罪 的其 他犯罪 构成要 素 的情况下 能 否构 成本罪 的问题 。 者们 意见不 尽统一 。 多数 学 大 学 者基于传 统 的赃 己窝藏 、 转移 、 销售 自己犯罪所 得及其 利益 的
行为 与其之 前 的犯 罪是 一体 的 ,是 上游犯 罪 的 当 然延伸 , 于事后不 可罚 行为 , 属 不能 成为 自己犯 罪 所 得及 其利益 为对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
关 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洗 钱 罪 ; 明知 ;上 游 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D 2 .1 9 4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 5 1 (0 0 3 0 9 — 4 6 1 0 4 2 1 )0 —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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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物犯 罪 以及 相关 的洗 钱犯 罪① 但在 涉案 不
一
、
认 识存 在分 歧 。但 不论 站 在何 种 角 度 , 事后 不 可 罚原 则 的本 质应 该是基 于行 为人 的事后 行为 仍包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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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1、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是指当事⼈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于犯罪⽽产⽣的仍然予以转移,窝藏,代为销售等。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是主犯⽽是掩饰隐瞒判刑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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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杨少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明知”在现行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
“明知”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能否成立特定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确立的新罪名,然而对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认识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可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司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规定的一项罪名,规定在妨害司法罪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该罪修订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隐瞒、转移、销售赃物罪的罪名。
按照该条文的规定,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一种明知的心态,否则不成立本罪。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明知”依然是见仁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
下文将在分析相关著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明知的内涵解读明知是确知还是可能知在理论上有确定说与可能说之争。
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确知,即行为人对赃物具有确定性的认识,包括认识到犯罪所得是何罪所得。
可能说认为,“明知有确知与不确知之分。
确知是对赃物确定性的认识。
这种认识可能是由本犯或他人明确告知,也可能是行为人自己亲眼所见。
不确知是对赃物可能性的认识,即行为人不能完全确定本犯的行为性质,但行为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财物来源不清;存在不法可能性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也应视为明知。
”我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坚持“确定说”的立场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包含必然认识,亦包括可能认识。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断卡行动是指公安机关通过秘密和限制对象资金流动的方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打击。
这项行动是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在该行动中,尽管该犯罪团伙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但法律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以及从犯都有认定与限制。
本文旨在阐述在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从犯的认定与限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隐瞒其非法所得或追查其非法所得,采取虚构借贷、欺诈投资、编造经营等手段,将其非法所得通过多次转化流入其他账户,隐瞒其来源,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其来源和去向而构成的刑事犯罪。
在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极为严重,属于典型的犯罪手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限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转移方式以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犯罪手段采用了欺骗、贿赂等恶劣手段的情况下,属于犯罪。
这意味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确切的数额和说明,才能够认定为犯罪,否则无法被认定。
2、从犯限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从犯。
通常来说,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协助实施或参与其中,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从而成为共犯的一种情形。
在断卡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活动范围更大,会与一个或者多个人协商并行使欺诈、转移财产、洗黑钱等犯罪活动,这些人都将面临从犯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指南。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中,主要是取证难、量刑标准高的情况下,如何识别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此时就需要联系地区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包括网络取证、金融调查、实地考察等一系列手段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信息,再据此进行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刘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5)003【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罪;明知;上游犯罪【作者】刘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赃物犯罪以及相关的洗钱犯罪①不但在涉案人数上剧增,而且在犯罪方式、活动空间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在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法经历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犯罪构成中诸多要素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比如关于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行为方式的范围问题。
本文结合新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出新的分析,以期能带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趋向统一和更加深化。
认识上的统一反过来又将从观念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实践做法。
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没作出特殊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成立此罪。
但是,对于本犯(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尽统一。
大多数学者基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认为,本犯的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行为与其之前的犯罪是一体的,是上游犯罪的当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为对象的犯罪主体。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是多少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是多少如果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说没有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考虑在三个月拘役或者是更高的刑种比如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情节严重的,就是说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可以考虑为期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一) 根据《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从以下方面来看该犯罪的量刑。
构成该罪的,首先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如果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说没有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考虑在三个月拘役或者是更高的刑种比如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从而依照上述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一般来说量刑先考虑刑种,再考虑刑期。
(2)情节严重的,就是说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可以考虑为期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在此区间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最基础的量刑,是考虑刑种之后再考虑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中的相应条文,再结合根据犯罪收益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规定可以再结相应条文可以再进行分析。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犯此罪如果出现窝藏行为、转移行为、收购行为、销售赃物行为。
前述行为出现任一所达到的犯罪收益大于5000元小于或者等于1万元或者多次出现这种上述情形的,累计收益大约3000元以上小于或者等于6000元的,被告所判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犯上述行为的且收益在大于1万元小于或者等于1.5万元或者多次犯上述行为的,犯罪金额累计收益大于6000元小于或者等于1万元的,则被告所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犯上述行为的收益大于1.5万元小于或者等于2万元或者多次犯上述行为的,累计犯罪的收益大于1万元小于或者等于1.5万元的,则被告所判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作者:乔舸平张彬王军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10日晚23时许,赵某某(15岁)因没钱上网,在偏僻的小巷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3800元手机一部)。
赵某某回到家后,其父赵某知道后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起来。
案发后,该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还失主。
二、分歧意见赵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应当或者必须是犯罪所得,其中的“犯罪所得”,必须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所得,而一般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所得,隐瞒一般违法所得不能构成此罪。
本案中赵某某某抢夺所得的数额虽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但由于盗窃嫌疑人未满16周岁,也就是说赵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年龄未满16周岁,不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因此,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其父窝藏、转移得到的赃款、赃物并不属于犯罪所得,抢夺所得也不能称之“犯罪所得”,也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中,抢夺的物品已经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属于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未达到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
赵某某的抢夺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其抢夺所得应当属于“犯罪所得”。
本案中,虽然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以公然抢夺的价值5850元的现金、财物仍属违法所得,而赵某明知其子赵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应按《刑法》第312条规定对赵某进行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罪的构成。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注意: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注意:“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采取措施隐瞒或转移犯罪所得,或通过虚假、欺诈等手段掩盖其来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相关问题。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我国刑法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给予了专门的罪名,即“隐瞒、转移、处置、变卖犯罪所得”的罪名,该罪名被列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加罪名。
可以看出,隐瞒、转移、处置、变卖犯罪所得是不法分子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充分体现了其犯罪性质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严惩。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隐瞒、转移、处置、变卖等手段的对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的处理行为。
因此,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有犯罪所得。
这种犯罪所得指的是犯罪行为中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必须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犯罪所得获得的。
二、必须采取掩盖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通过隐瞒、转移、处置、变卖等手段来实现,其目的都是为了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使其流转在社会中。
三、必须有主观故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
四、必须构成受贿、贪污罪的附加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有在受贿、贪污罪等犯罪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罪名,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但是根据该罪的性质和犯罪的影响程度,可以借鉴刑法中有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等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进行判断,同时要结合实际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在刑罚的轻重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一、犯罪所得的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大,其社会危害程度就越高,相应的刑罚也就越重。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刑罚应当比较严峻,反之,则应当较为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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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
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李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周浦镇等处,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分三次从裴勇(另行处理)处收购得29部不同型号iphone6移动电话,其中三部移动电话以人民币3,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行处理),另有二十四部移动电话被查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39元)。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大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对被告人李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告人李乙在明知是脏物的情况下从裴勇(另行处理)处收购得29部不同型号iphone6移动电话,予以销售,符合法律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并且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
为,被告人行为均满足此规定。
对于犯罪所得脏物,查明被害人的要返还被害人,查不到的国家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