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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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猖獗,而且犯罪分子也越来越聪明,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

为了惩治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制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采用欺骗、转移、隐匿等手段,使得有关机关无法查明其犯罪所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用欺骗、转移、隐匿等手段,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数额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较大,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数额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2、手段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应当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转移性或隐匿性。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虚构交易、假冒身份、伪造证据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3、目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应当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使得有关机关无法查明其犯罪所得。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其他目的,那么就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额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越大,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就越重。

2、手段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用的掩饰、隐瞒手段越恶劣,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就越重。

3、情节标准。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中,是否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是评定其刑罚的重要因素。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所得的来源、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刑罚决定。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九⼗⼀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提供资⾦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付结算⽅式转移资⾦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洗钱罪按《刑法》原第191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2001年12⽉29⽇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在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2006年6⽉29⽇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其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达数⼗种。

2020年12⽉26⽇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91条进⾏第三次修改。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都是近些年来发案较多、危害性较严重,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关注的犯罪。

虽然洗钱者并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是,其采⽤各种⽅法隐瞒、掩饰上游犯罪⾮法所得的性质、来源,为犯罪者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是对犯罪者的有⼒⽀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在国际上产⽣了⼀系列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署反洗钱⽰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以及《国际反洗钱公约》、《美洲反洗钱⽰范法》、《欧盟反洗钱指令》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全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

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导读: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中,应当写清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隐瞒犯罪所得证据不足,情节较轻不应认定犯罪,当事人是初犯等。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就要尽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某某县人民法院:湖南某某ls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ls意见:1、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应为65872元(鉴定的总金额79707元-第一次鉴定的金额13835元)。

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和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均可知,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交易时,并不知道属赃物,故第一次交易鉴定的金额13835元不应当作为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2、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某按约定将赔偿款交至洞口县公安局,由被害人直接向某某县公安局领取,被害人领取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均自愿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免除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购买二手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并没有其他非法目的。

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明确告知其向被告人黎某某销售的遥控器等属于赃物,被告人黎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其他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的有着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黎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苏高法〔2017〕63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适用。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一、就甲涉嫌本案的犯罪金额部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其实际获利的部分即二万元左右作为追诉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的标准,但未明确属于违法所得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还是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三仟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司法解释虽未明确究以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诉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作为计算机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司法解释作为其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牵连;同时计算机司法解释于xxx年8月1日发布实施,而掩饰、隐瞒司法解释于xxxx年5月29日发布实施,而后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并未作出新的特别规定。

据此,辩护人认为应以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其犯罪数额。

2、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均明确了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的定性及量刑的准确性及适当性。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是指当事人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仍然予以转移,窝藏,代为销售等。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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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1、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是指当事⼈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于犯罪⽽产⽣的仍然予以转移,窝藏,代为销售等。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是主犯⽽是掩饰隐瞒判刑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是指⾏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为;主体为⼀般主体,主观表现为⾏为⼈明知⾃⼰的⾏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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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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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
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并且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基本信息及基本案情杨某,男,21岁,在校⼤学⽣。

2020年6⽉中旬⾄7⽉间,杨某在其暑假期间经亲戚介绍,与陈某、⾼某等⼈⼀起,使⽤⾃⼰的⽀付宝、微信或者银⾏账户为诈骗分⼦⾛账,在⼗天之内洗钱⾦额达到了两百多万元,并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杨某后于2020年7⽉24⽇被南京市公安局⽞武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刑事拘留,同年8⽉29⽇被逮捕。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中,王灿律师代理被告杨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不是专门从事帮⼈⾛账、贩卖银⾏卡的⼈员,⾃从开展断卡⾏动以来,重点打击的是这种专门提供银⾏卡,专门替⼈洗钱的这些⼈员。

但是本案中,杨某是⼀名⼤学⽣,因为疫情影响,所以没有上学,然后在他舅舅陈某以及⾼某的介绍下,才做了错事,他⾃⼰也是受到他⼈的蒙蔽,虽然他⾛账⾏为触犯了法律,另外⼀⽅⾯,他⾃⼰也是受害⼈,本⾝有个很好的前程,却认为⾃⼰的⼀时糊涂,让⾃⼰⾝陷囹圄。

2、杨某也是受陈某、⾼某的雇佣从事这个⾏为,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犯罪⽅法的传授、还是违法所得的分配,都不是杨某,⽽且在整个帮⼈⾛账的过程中,全程都是受⾼某、周某的指挥,因此,杨某在整个犯罪⾏为中的做⽤和地位都⽐较低,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杨某系在校学⽣的情况,辩护⼈认为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3、他们所洗的账户都是三级及以上账户,并不是诈骗资⾦直接打⼊的⼀级账户、也不是⼆级账户,可以说钱在打⼊他们的⽀付宝的时候,这些钱都已经被洗过两次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被列为妨碍司法机关活动罪⼀章,⽽本案中,杨某到案后,就第⼀时间供述了⾃⼰的犯罪⾏为,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

4、2021年4⽉13⽇,最⾼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于法释(2015)11号做出了修改,修改了部分数额标准,⼈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隐瞒犯罪所得是在犯罪分子被指控犯有犯罪时,他们对所得利益的企
图性隐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隐瞒犯罪所得被认为是一
种重大犯罪,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就隐瞒犯罪所得的立案
标准作一全面介绍。

首先,隐瞒犯罪所得必须满足侵犯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隐瞒犯罪所得涉及被害人或者当事人、他们
身份背景、对犯罪实施的态度等。

如果被害人已经于法院当庭受审并
交代了犯罪细节,犯罪人却将所得利益藏匿起来,以防止他们被曝光,那么这就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有关法律法规,只要被告坚持拒绝透露其犯罪所得的
状态或不交出其犯罪所得,并且在被提起公诉后仍继续隐瞒犯罪所得,则可以申请立案调查。

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采取通知犯罪人全部
退还其犯罪所得,包括未经验证地转移或出售财产,如果未能足额支付,则可以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可能被立案的犯罪行为,警方应及时将犯罪细节及时向检
察院报告,并进行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还要组织抽样考勤,
以便尽快查明实情,将完整的案件合理地呈上法庭。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办案,保证会计准确性,提高犯罪行为被发现的
可能性,对隐瞒犯罪所得一定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司法机
构和警察机构之间的配合,以及刑事执法者应用最新科技手段确认证据,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背后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犯罪活动,其中掩饰犯罪所得是重
要的犯罪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对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作出规定,下面
我们就具体介绍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发现有关以涉嫌犯罪所
获取的资金的比例超过其正当经营所获取的收入的两倍多的,应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其次,当发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储存、使用或转移预警信号或者预警异常,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融资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抗击腐败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依照转账预警,存取空白支票,大额无故入账
等可疑金融交易和行为的立案标准进行掩饰犯罪所得的立案侦查;
第三,政府部门发现非法金融交易,应当依法侦查文件,并根据案件调查发现的情况,依据可疑金融交易行为和活动综合分析等原则,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最后,对于涉嫌违反反洗钱法侦查发现的具体活动,应当以涉嫌犯罪所得、涉嫌犯罪
买卖物品、涉嫌违反金融管理法等为依据,立案并侦查。

以上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的规定。

无论是
在侦查期间或者正式立案前,对事件经过的理解都必须严格仔细,以防止有关行为的再次
发生。

只有深刻领会法律的重要性和谨慎的执法,才能有效的避免犯罪行为,保障金融安全。

掩隐罪的量刑标准

掩隐罪的量刑标准

掩隐罪的量刑标准掩隐罪,是指知情人员在涉及重大事项时,故意隐瞒或推迟报告有关部门,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掩隐罪不仅会影响到事实的真相,也会影响到相关人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性。

因此,对于掩隐罪的量刑标准,需要加以重视和规范。

一、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知情人员、涉及重大事项、故意隐瞒或推迟报告、掩盖事实真相。

其中,“知情人员”是指对涉及重大事项有知情权或知情义务的人员,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等;“涉及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故意隐瞒或推迟报告”是指明知有关部门需要知道或及时报告,但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掩盖事实真相”是指通过隐瞒或推迟报告等手段,掩盖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二、掩隐罪的危害性掩隐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事实的真相。

掩隐罪会导致相关人员无法及时了解事实真相,从而误判和误解事件的性质和影响。

2.损害社会公正性。

掩隐罪会影响社会公正性,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

3.影响相关人员的权益。

掩隐罪会影响相关人员的权益,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

4.破坏社会信任。

掩隐罪会破坏社会信任,使得人们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掩隐罪的量刑标准掩隐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和情节。

掩隐罪的性质和情节不同,对于量刑的影响也不同。

例如,掩盖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更大,量刑应当更严厉。

2.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罪犯有恶意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量刑应当更加严厉。

3.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

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罪犯的掩盖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量刑应当更加严厉。

4.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

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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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那么
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
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
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
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
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page]
四、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
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
是否明知的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
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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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
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
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
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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