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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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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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盗窃案中销赃数额高于鉴定价格,该如何量刑?

盗窃案中销赃数额高于鉴定价格,该如何量刑?

盗窃案中销赃数额⾼于鉴定价格,该如何量刑?盗窃案中销赃数额⾼于鉴定价格,该如何量刑?⼀、基本案情2019年12⽉15⽇⾄2020年1⽉14⽇,被告⼈张某多次采⽤“盗窃拉卖”的⽅式,先后四次雇佣臧某、刘某等⼈驾驶“前四后⼋⾃卸王”货车⾄宿迁市宿豫区化⼯园区新沂河滩⾯侍某某沙场实施盗窃,共窃得⽑沙21车,合计840吨。

后张某将该⽑沙分别销售给周某、沈某、赵某⾮法获利87400元。

经鉴定,被盗⽑沙价值⼈民币67200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张某犯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按照涉案⽑沙的鉴定价格进⾏定罪量刑。

第⼆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的销赃数额⾼于鉴定数额,⼊罪时应以鉴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销赃数额。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种意见。

1998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销赃数额⾼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2013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考虑到销赃数额⾼于实际盗窃数额的,被害⼈所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增加,以销赃数额作为盗窃数额,进⽽决定⾏为⼈的定罪量刑,有失妥当,从⽽废⽌了这⼀规定。

但这并不表明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般⽅法⽆法认定犯罪数额时,考虑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这⼀思路就被摒弃。

根据2013年的《解释》当⽆有效价格证明时,应当以鉴定价格定罪量刑。

但本案中⽑沙的价格受到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导致销赃的价格远⾼于鉴定价格。

笔者认为,在盗窃犯罪中,对于此种情形可以按照⼊罪时以鉴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销赃数额。

理由如下:⾸先,以鉴定价格为定罪依据,同时运⽤审判者的⾃由裁量权,将销赃的数额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予以综合考虑,避免出现被告⼈从犯罪⾏为中获利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与收脏⼈均证实销赃数额是87400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采信规则,能够认定销赃数额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广西ⅩⅩ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薛ⅩⅩ家属的委托,经薛ⅩⅩ本人同意,指派ⅩⅩ律师担任薛Ⅹ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律师职责,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认定薛Ⅹ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

有以下疑点:1、受害人高某报案称被电话诈骗的事实未查清,存在疑点。

高某到底是被诈骗还是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存在疑点。

首先,高某报案称被诈骗,案卷只有一份笔录,其反映的事实是否是属实。

是被诈骗了,还是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其次,从笔录内容可知,高某是在与严某洽谈生意,严某说跟那边卖家关系不好,找高某帮进毛巾,让高某跟这边广州华天商城的销售经理华某谈,谈妥了就通过银行转账打钱。

以高某作为吉家商城的负责人来说,如果面都没有见过,以前也从未联系过,仅凭电话,就给对方转账十几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

其三,没有相对方严某、华某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查清严某为何许人,华天商城在什么地方,华天商城的销售经理华某又是何方神圣。

严某与高某的生意到底真还是假,没有其他证据排除。

生意,没有查清相对方;诈骗,没有诈骗犯罪嫌疑人。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报案人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的情况。

2、同为单个人的陈述,被告人薛五份笔录均供述是王某给他银行卡,让他取钱,取完钱后将钱及购买来的黄金均给了王某,但检察机关以王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同为高某的笔录一份,诈骗人未查实,没有排除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的情况,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认定上游犯罪诈骗罪查证属实,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违刑事诉讼“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原则。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杨少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明知”在现行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

“明知”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能否成立特定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确立的新罪名,然而对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认识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可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司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规定的一项罪名,规定在妨害司法罪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该罪修订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隐瞒、转移、销售赃物罪的罪名。

按照该条文的规定,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一种明知的心态,否则不成立本罪。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明知”依然是见仁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

下文将在分析相关著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明知的内涵解读明知是确知还是可能知在理论上有确定说与可能说之争。

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确知,即行为人对赃物具有确定性的认识,包括认识到犯罪所得是何罪所得。

可能说认为,“明知有确知与不确知之分。

确知是对赃物确定性的认识。

这种认识可能是由本犯或他人明确告知,也可能是行为人自己亲眼所见。

不确知是对赃物可能性的认识,即行为人不能完全确定本犯的行为性质,但行为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财物来源不清;存在不法可能性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也应视为明知。

”我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坚持“确定说”的立场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包含必然认识,亦包括可能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刘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5)003【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罪;明知;上游犯罪【作者】刘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赃物犯罪以及相关的洗钱犯罪①不但在涉案人数上剧增,而且在犯罪方式、活动空间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在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法经历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犯罪构成中诸多要素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比如关于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行为方式的范围问题。

本文结合新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出新的分析,以期能带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趋向统一和更加深化。

认识上的统一反过来又将从观念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实践做法。

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没作出特殊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成立此罪。

但是,对于本犯(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尽统一。

大多数学者基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认为,本犯的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行为与其之前的犯罪是一体的,是上游犯罪的当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为对象的犯罪主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犯罪本身需要受到惩罚,而且犯罪所得也需要追缴。

由于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掩饰、隐瞒等手段来转移犯罪所得,因此犯罪所得的追缴难度较大。

本文将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若干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1.1 多种手段通常,犯罪分子会采取多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账户、虚构收益来源、利用洗钱公司进行资金洗白等。

这些手段使得犯罪所得难以被识别和追回。

1.2 技术手段和工具的利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来隐瞒犯罪所得,比如加密货币、匿名网络等,这些技术手段和工具可以使犯罪所得更加不易被发现和追回。

1.3 跨境追缴的问题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将犯罪所得转移到海外账户,因此跨境追缴犯罪所得的难度较大。

国际合作中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司法程序的差异等,都会妨碍跨境追缴的工作。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解决方法2.1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有助于阻止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当有嫌疑的时候,执法机构必须迅速展开调查,对于存在疑点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取证,避免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他处。

2.2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追缴非常重要。

针对犯罪分子跨境转移的问题,国际合作必不可少。

各国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嫌疑的账户信息、资金流动等,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洗钱的打击力度。

2.3 增强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技术,建立科技手段与犯罪技巧威胁的监测机制。

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新技术手段,执法机构应该及时响应,通过新技术手段追踪犯罪所得。

另外,对于一些虚拟交易平台,执法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

2.4 加强国内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犯罪分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1.M国某反华组织成员迈克从毗邻我国的丁国Y县入境到我国甲省乙市丙县后,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甲省某商业银行信息系统⅛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0台,并干扰系统功能,造成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被丙县公安局查获。

丙县公安局协调T国Y县警察局。

请迈克在T国的翻译素拉来华作证。

迈克恼怒,向丙县公安局指控素拉曾在丁国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诈骗中国公民数百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A我国甲省公安厅可以决定对M国该反华组织采取冻结财产的制裁措施B素拉在我国合法停留作证期间,丙县公安局不能因其在T国的电信诈骗行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C丙县公安局可以和丁国的Y县警察局开展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但是应报甲省公安厅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D对迈克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A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故A错误。

B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杳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彳已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故B错误。

C选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察机关,可以按照惯例相互开展执法会晤、人员往来、边境管控、情报信息交流等警务合作,但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开展其他警务合作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

故C正确。

D选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M国某反华组织成员迈克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甲省某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0台,并干扰系统功能,造成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共犯、 从犯与介绍行为

共犯、 从犯与介绍行为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94共犯、从犯与介绍行为闻志强* 摘 要:介绍行为,在刑法意义上是一种居间撮合、联系沟通行为。

统而观之,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立法中,对于介绍行为的立法规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模式:一种是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有两个,即介绍贿赂罪和介绍卖淫罪。

另一种是作为相关犯罪的行为类型之一即实行行为,或作为一种共犯行为,适用相应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由于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够细致、全面、严谨,这种分立式立法模式带有难以协调的法律冲突问题和不可忽视的司法适用弊端。

为消除上述不合理、不妥当现象,应当明确介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与帮助行为同质、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立基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考量,应当明确介绍行为的性质定位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并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考虑,将其作为一种从犯类型加以对待和处理,即将介绍行为单独列明,与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中的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帮助犯并列作为共犯类型之一处理较为妥适。

关键词:介绍行为 独立成罪 共犯 从犯 帮助行为 帮助犯*作者简介:闻志强,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一、介绍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样态梳理及问题的引出介绍一词,作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语之一,对其基本含义的一般解释就是“从中沟通,使双方发生关系”。

①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介绍用语,也逐渐以介绍、介绍行为的语词形式频频出现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中,成为刑法意义上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

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类型和行为样态,虽然介绍行为本身涉及的具体罪名并不多,但现行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介绍行为的规定却略显复杂和混乱。

认真考察、梳理现行刑事立法规定,其中涉及介绍行为处理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独立成罪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将规制介绍行为单独设置刑法罪名,使之能够独立成罪的立法规定有两处:一是介绍贿赂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闽高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高法〔2015〕26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一年多来,对规范全省法院交通肇事罪等十五种罪名的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对部分罪名的定罪处刑标准作出新规定,需要对“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省法院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修改的内容(一)强奸罪1.将第4条修改为:“强奸同一妇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在第5条后增加2项:“(5)多次奸淫的;(6)造成未成年幼女怀孕的”。

(二)盗窃罪将第2条第(4)项修改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三)职务侵占罪1.将第1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1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30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将第2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第2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但犯罪数额不满200万元的,数额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数额超过2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要点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1)入罪条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作者: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特别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些核心问题一、向多人小额收购盗窃来的财物(每次未构成盗窃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要累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首先前提先要明确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才可以按照一定规则累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条文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从条文字面上看上游是“犯罪行为的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所得。

“犯罪所得”是一个客观犯罪事实成立的表述,并非指行为人要得到犯罪追究或者犯罪处理,不要求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可以得出,“犯罪”的表述只要求具备犯罪客观层面的要件,司法解释举例的是主体要件不符合只要客观要件符合就为“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违法行为就可以。

比如上游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数额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标准,即便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客观方面仍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仍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相反,如果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上游犯罪客观要件成立的要求,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条文要求的“犯罪所得”,不得将违法行为所得的进行累计,因为对此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做以上解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

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社科学论Social Science Theory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杨向华(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摘要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原始制造的非法财物,也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投资等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收益,也是犯罪所得收益。

如果行为人对新产生的收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新收益的数额也应认定为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

将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投资等处理,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扣除其投入的合法因素。

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分,关键在于界定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处理行为可以界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处理所得仍然是犯罪所得,否则就是犯罪所得收益。

关键词犯罪所得犯■罪斫得收益区分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9.05.075On the proceeds of Crime and the Income from CrimeYANG Xianghua(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Abstract Criminal proceeds from taking possession of other people's property through criminal acts are criminal proceeds.The original criminal proceeds from criminal acts are also criminal proceeds.As long as the perpetrator conceals or conceals the new proceeds,the amount of the crime that the perpetrator conceals or conceals the new proceed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the amount of the crime that the perpetrator conceals or conceals.When investing the proceeds of crime,the benefits obtained should not deduct the legitimate factors of investment.The disti n ction between the proceeds of c rime and the proceeds ofcrime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e act of dealing with the proceeds of crime.If the act of dealing with crime can be defined as part of the upstream criminal act,the proceeds of d ealing with crime are still the proceeds of c rime,otherwise it is the in c ome from crime.Keywords proceeds of crime;income from crime;differentiate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做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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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院网讯(李艳波)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解释》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高发、上升态势,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一个条文,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做了规定。

特别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

《解释》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既为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予以宽大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对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避免被滥用。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合理高效地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访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此,记者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

问:请介绍《解释》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答: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法律统一实施。

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有些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对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因“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极少有罪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造成轻重失衡;有些案件,对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把握不恰当,等等。

各地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解释》明确了一个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厘清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适用的边界,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化、统一化,避免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

一是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数额标准。

《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数额不应低于上游犯罪的构罪数额标准,并且参照了盗窃、诈骗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确定本罪的构罪数额,同时也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经制定的数额标准。

二是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犯罪数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罪的危害性,在多数情况下是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

为此,《解释》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

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是设置了兜底条款。

基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难以适用前述基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情形,《解释》遵循了一般的立法例,设置了兜底条款。

另外,《解释》还进一步释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了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问:《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宽处理有何新的规定?答:针对本罪罪小刑轻的特点,《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

《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第二个条件即《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二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三是其他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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