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负商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合并中的负商誉问题
摘要:随着企业并购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有关的并购会计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商誉问题。商誉有正商誉和负商誉之分,人们对正商誉的讨论和理解较为一致,而对负商誉则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对负商誉存在性、较符合实际的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进一步思考,更有利于企业在合并中做出合理、科学的会计处理,使之在会计中得到更好的反映。
关键词:企业并购负商誉会计处理
1.负商誉是否存在
负商誉一般是指企业合并过程中,并购企业购买成本低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负商誉是否存在,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负商誉不可能存在,因为其与商誉和资产的定义相矛盾,且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不应具有负面的影响。事实上,在企业合并中,负商誉是存在的。理由如下:
(1)被购并企业因急需解决面临的经济或其他难题,如急需资金,而不得不将企业所有资产整体低价售出,以达到尽快脱手的目的。或者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进行并购谈判时,并购方具有较好的谈判技巧而将并购价格压低,从而导致并购方的收购价格低于被并购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割。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反而大为降低。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不同,对其他资产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分割出售未必能找到买主。分割出售,费用可能大大增加。
(3)一个经营不善、年年亏损、行将倒闭的企业,实际上已表明了负商誉的产生。因为它不再具备超额盈利能力,连平均收益水平都没有,若继续经营亏损会更大。故企业宁可以低于其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
(4) 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表达的隐形负债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经营活动,导致以后各期利润的下降。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突出。例如,我国许多被并购的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退休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在企业合并后的较长时间里,这些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安置费等支出都需要由并购方来承担,因而并购方会要求以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合并,以弥补这些方面在未来的支出。
2.现有对负商誉的不同处理方法及利弊
2.1确定为当期损益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把负商誉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并购日当即确认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表,即将购入的资产均以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其公允价值之和与实际购买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并视作当期收益,即“营业外收入——负商誉”。这一做法真实地反映了购入的各项资产价值,使之符合资产的定义,体现了客观性原则。但是,直接把负商誉确认为当期损益没有考虑到负商誉的产生对将来收益的影响。把负商誉计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当期收益增加,未来收益减少而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这样的处理方法会导致收益波动巨大,而且有失配比原则,并且,可以看出该处理方法不能够反映负商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虽然处理简单,但不是一个恰当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2.2确定为递延收益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定为递延收益。由于被收购企业存在隐性的不利因素,将导致未来盈利能力的下降,而负商誉正是对并购企业的一种补偿。因此,负商誉应当作为一项收益,与相关期间内的费用配比,即将购入的资产均以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其公允价值之和与实际购买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并视作一项递延收益,并在并购后的一定期限内摊入各期收益,即贷记“递延收益——负商誉”。但是,在负商誉未摊销完以前形成递延收益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这样处理不符合负商誉的性质,会使财
务报表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从而不能准确指导经营者决策,有失相关性原则。
2.3确认为负债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定为负债。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出现时,会导致未来经济收益的减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正是对未来经济收益减少的补偿,当发生相关费用时,负商誉抵扣费用,即记入“隐性负债——负商誉”。但是,确定为负债只是考虑了购买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差额中隐性负债部分,没有考虑资产公允价值高估的部分和负商誉部分,这样会高估资产和负债,最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对负商誉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所以并不合理。
2.4确认为资本公积
第四种方法是将并购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记为权益的增加,等到被并购的资产折旧或出售时,再转入已实现利润的储备金项目。这种直接调整权益的方法不会虚增利润,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但是它忽视了负商誉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公允价值被高估的可能性。所以这种方法也不太合理。
3.总结
从以上分析发现,基于以上对各种处理方法的讨论,似乎现在还没有一种负商誉的处理方法能够尽如人意。由于负商誉的特殊性,我们只能尽量做到对其进行合理的计量确认,尽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生和可靠性。我国应加强对负商誉的理论研究,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及IASC的做法,充分考虑负商誉账务处理的利弊,深入研究负商誉账务处理方法并加以创新,建立相关的准则体系,帮助经济组织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对负商誉进行合理、科学的会计处理,使之在会计中得到真正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