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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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
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律上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那么什么是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呢?它们在法律是又有什么不同呢?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内涵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
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背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⒈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⒉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⒊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⒋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⒌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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