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的课程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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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课程思政

大家在学习会计、税法相关知识时,经常听到挂在老师嘴边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帅气的“身影”在你的脑海中是那样的模糊给我们一种若即若离的神秘感。

A老师(会计老师):我就像往常一样啊,吃过早饭,然后把领带系好,然后把教案放到了背包,对了!我还带了我那块。。。

熊社长:请说重点。

《此处熊社长提示各位仔细听三位老师的描述》

A老师(会计老师):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就是指企业未收到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从而确认收入。

B老师(增值税法老师):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本质上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在非增值税项目,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等。而会计上未进行销售处理。

C老师(企业所得税法老师):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其实三位老师解释的都没有问题,但是总觉得缺了点什么。其实将三位老师的观点结合一下重新分析自然会变得很清晰。

还在认真听课的同学请扣:111!

首先,我们捋顺一下各位老师的思路:

①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应作为销售缴税,而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应作为销售缴税,而会计上未

确认收入

③会计上的视同销售=业务按照收入入账,而实际企业未收到收入

然后,我们将三种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①②两种情况影响的是我们申报纳税的工作。因为是纳税遵守的是税收法律,而会计记账依据的是会计准则,是允许二者出现差异。我们只需要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表固定的位置填写相应项目并缴纳

税款就没有问题。

第③项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一些形式上未收到收入,但是实质上企业获得收入的业务。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哪些业务应该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现在我们举个例子帮助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例(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其有一分支机构B在上海,会计上由A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20X9年A公司将外购的商品50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注的金额10万元。全部调拨给B 机构在上海销售。20X9年A公司调拨给B机构商品50000件,B公司全部销售,取得收入20万元,销项税额2.6万元。税务局核定A公司销售额为15万元。

分析: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所以在移送货物时,要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由于商品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会计上并不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A

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B机构 11.95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万(15万X13%)使用核定销售额确定税额

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我们通常是会计上不确认销售,但是我们要确认销项税额,最后的结果就是会计账簿上你确认了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中你也确认了销项税额,最后二者没有差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目的是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接下来我们再解释一下,企业所得税所说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原则在范围、条件、时间上均存在着差异(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留言,熊社长单独写一篇关于二者的差异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但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范围要大于会计收入的确认范围,所以当二者出现差异时,通常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接下来,我们谈一谈会计上所谓的“视同销售”,从严格意义上讲会计上并不是真的存在视同销售,只是会计出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一些不存在收入表现得业务,通过收入会计科目表现出来。

所以我们要记得严格意义上的“视同销售”,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是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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