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穗残联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规定安排残疾人 1.5%的比例。 二、我单位 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
安排残疾人 1.5%的比例,少安排 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我单位有非法人分支机构
人,按《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
应缴保障金¥ 通知书,请于
元,现向你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 日前缴纳。逾期不缴,按《广州
户、在职员工平均人数
人,其中残疾员工
人。
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 14 条执行,每日加收 5‰滞纳金。 收款单位:财政收费
如有虚报、瞒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户银行:帐 经办部门: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有关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地税登记证号: 年 月 日 下年度办理年审时间: 年 月 日前 年 月 单位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 审核人: 复核人: (残联盖章) 日 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市内任何一间营业网点) 保障金收款编码:010306200009015
表
号:海残审 01 表
广州市海珠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年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 平 均 人 数 合 计 盲 单位性质: 上 年 度 在 职 员 工 人 数 其 中:残 疾 员 工 总 数 重 度 残 疾 人 一 级 肢 残 低 视 力 肢 体 残 疾 听 力 言 语 企业注册类型:
制表单位: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海珠区统计局 批准文号:海统函〔2000〕9 号 使用期限:2009 年止
一 式 两 份 , 残 联 及 填 报 单 位 各 存 一 份
主管部门:
本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档案号:
行业: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填报单位确认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在广州市,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这一办法的推行,对于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有着明确的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一般按年计算征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为了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州市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方式通常包括通过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纳,或者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柜台缴纳。
在征缴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比如,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年起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的残疾人可以享受这些助残政策:根据《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户籍残疾人可享受以下助残政策:一、康复和治疗方面:第十四条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对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第十七条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贫困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二、教育和培训方面:第二十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免收书杂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9月6日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1.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0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0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0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
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0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 2010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0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等。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证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主要政策目录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
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 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 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 的残疾人。
给予优待和抚恤。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
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 展康复训练活动。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基本权利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
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 侮辱、侵害残疾人。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
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 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 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 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 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 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 康复救助。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1.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问: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问: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问: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问: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0]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0〕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
牵头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3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该办监督执行。
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
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
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
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
个别条件成熟的,可于中期调整为本年度的正式项目。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
市法制办于年中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正式项目起草工作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不再作为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
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制度切实可行,真正解决问题。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人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留金。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610(颁布时间)
19990901(实施时间)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文号)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其他开支。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府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交来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