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之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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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二、隐私权
1.未经合法授权,包 括未经法律授权、用 户授权和超越授权范 围。 2.该项隐私属个人真 实信息,如非真实信 息,而是编造或虚构 的“隐私”,则为侵 犯名誉权或其他人身 权。
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 过失。 4. 4.造成了损害后果, 网络隐私侵权构 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损 害。 成条件 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 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隐私权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 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办法》第9条规定: 通过的《互联网电子 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 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宣扬他 的第12条就规定:电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 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违反法律规定,利用 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 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 信息保密,未经上网 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 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 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 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密。” 泄露,但法律另有规 为。 定的除外。
一、开篇案例 艳照门
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6月8日 陈冠希助理将电脑交给涉案电脑 公司职员谢立翘维修。事前,陈冠希曾向老板强调自己和女性朋友的私 人照片储存在手提电脑内,维修必会亲自或委派助手监督。 谢立翘将陈冠希电脑内的资料备份,发现名为“life style”及 “gill”(阿娇英文名)的文件夹,打开看竟然是明星艳照,随后他与 同事史可隽(被告)一起欣赏。数天后,谢立翘删除了电脑里的艳照, 史可隽却悄悄拷下了艳照,上传到公司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 2006年6月8日 史可隽到一家家具店修电脑,结识了店员蔡玉芬与 梁婷欣。史可隽一时兴起,用电脑连接到公司服务器,向两位店员展示 自己上传的艳照。他兴奋之余,还将全部艳照刻成光盘,送给梁小姐留 念。 2008年1月27日 艳照曝光,陈冠希想起之前搬家时丢了一部手提电 脑,于29日报警。随后,两名家具店女店员向警方指证史可隽。2月2日 晚,警方在电脑公司找到史可隽,以发布淫亵和不雅物品罪名拘捕他。 警方在搜查电脑公司服务器时找到艳照,又以电脑法证方式,在他的电 脑里找到11个涉案影像档案复制品。
四、网络隐私侵权表现形式
根据前面对传统网络 1.网络隐私收集知情 隐私权的界定和内容 权。 分析,我们可以做如 2.网络隐私收集的选 下界定,传统网络隐 二、现代网络隐私 一、传统网络隐私 择权。 私侵权就是对传统网 侵权主要包括如下 3.网络隐私资料的控 络隐私权的侵害,是 制权。 几种形式 指利用网络技术及在 4.网络隐私安全请求 网络环境中侵害自然 权。 人传统隐私权的行为。 1.非法收集网民个人信 现代网络隐私侵权则是 息。 对现代网络隐私权的侵
2.非法利用网民个人信 3. 侵入他人的网络空 利 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 息。 间。 其个人资料等被非法收 (1)是指不按照将网民的个人信 息用于别的用途。 集、非法转让和非法利 (2)非法转让或出卖网民的个人 用等情况。 信息。
五、案例二 :牛文龙诉北京北大英 华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牛文龙;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牛文龙诉称,2006年9月4日,我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北京市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案件审理时我系未成 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传播。2008年4月,北大英华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我故意伤 害一案的相关情况,同时向阅读者和会员收取费用进行营利活 动至今,北大英华公司刊登并获得利润的行为未经有关机关及 我的同意,属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大英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我的侵权 行为,向我赔礼道歉,并为我消除影响;2.北大英华公司 赔偿我交通费损失14元、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 3.北大英华公司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0 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北大英华公司承担。
(1)在未经网民许可而搜集其个 害,是指通过各种非法 人隐私信息。 1.在网络传播中公开他 (2)欺骗性地搜集个人信息。 的手段和途径,获得网 人的隐私信息。 (3)通过向有关机构或公司购买 民的个人信息,并对之 的方式进行收集。 2.侵扰他人的网络活动。
网络中隐私权 网络侵权的表现 主体享有的权 形式 进行商业利用,即网民
三、开篇案例审判结果
香港网上艺人不雅照案,电脑维修员史可隽十三日被法院 判监八个月零十五日,法官不允许他保释待候上诉,要即时入 狱。史可隽较早时承认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裁判官唐文表示,被告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他人私隐,照 片有极高隐私性,虽然无证据显示被告将照片在网上发布,但 被告将他人资料,置于极度危险状态。被告亦严重破坏雇主及 雇员之间的诚信,以及雇主对客人的诚信。 代表史可隽的律师求情时指,被告无意图主动与人分享照 片,犯案是基于对法律无知,已感到后悔。 关注性问题的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认为,今次法庭判刑合 理,亦可以对网上性犯罪有一定阻吓作用。蔡志森表示,过去 很多人一直有错误观念,认为在网上这个虚拟世界, 其言行可以不负责任,而今次事件说明在网上世界 也要遵守法律和社会伦理。
案例二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 诉法》)第163条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所以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不公开审理,但裁 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 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 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隐私权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 是自然人。 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 网络个人领域是指网 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真实性和隐秘性。 络使用者在计算机使 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 、不被他人侵扰、知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 用中设定的用于进行 容有网络个人数据、 悉、搜集、利用和公 法律法规、公共利益 网络行为的特定空间 网络个人行为及网络 开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领域。 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限 ,如电子邮件、网络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 制。 硬盘等等。 安宁权、私人信息保 4.隐私权可在一定程 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 度内自我放弃。 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在 网络个人数据可以区 网络环境下的引申, 分和鉴定使用者的身 份。 其内涵一网络隐私有 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 网络个人行为是个人 隐私权及其特征 特征 二是自己信息由自己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 控制的权利;三是对 选择从事某种活动, 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的 不受他人干扰和左右 权利。 ,如浏览、下载、聊 天等等。
案例二判决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牛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牛文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六、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互联网的开放性与数据收集的便利性。 2.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对个人信 息的需求。 3.政治控制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信息的需求。 4.个人心理宣泄。 5.恶意。
七、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3.实践中,通常把隐 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 畴予以保护 4.2002年12月23日,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 公民个人隐私权意识 权的保护不够 淡薄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审议通过的民法草案 中,首次以立法形式 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 个人隐私权。
1.现有立法,包括刑 5.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 法、刑事诉讼法、民 基本是无法可依。只有信息产 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 1.忌讳谈隐私,不够 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 我国网络隐私 正大光明 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 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 2.不承认隐私权为一 权的现状 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 2.隐私保护的文化基 项独立的人格权,对 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 础薄弱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 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 于间接保护。
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隐私权
(一) 操 作 方 法
1. 开篇案例
2. 隐私权
3. 开篇案例解决方案 5. 案例二 8.隐私保护如何走 8.隐私保护如何走
4.网络隐私侵权表现形式 4.网络隐私侵权表现形式 7.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7.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6.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6.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4.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
(一) 操 作 方 法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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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牛文龙诉北京北大英华科 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北大英华公司辩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判决 公开进行,因此裁判文书是可以公开传播的。北京法院网也将 本案文书进行了公开,佐证了本案文书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我 公司在网上刊登文书的时候对牛文龙的一些个人信息进行了删 除,我公司已尽最大努力降低公开文书对牛文龙的影响,因此 我公司不同意牛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第三款规定: 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 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条例》第58条规定, 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采取删除、屏蔽、 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实施办法》第18条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 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得“利用电信网从事 定:“不得在网络上 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 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 散发恶意信息,冒用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 息、损害他人合法权 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 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益的活动”。 侵犯他人隐私权。”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隐私保护如何走
1.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网络隐私的保护 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隐私保护需要国际间协作。 2.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 活动。 3.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对青少年的网 络隐私应予以特别保护。
有统计表明,有20%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67%的 人公布了年龄,59%的人泄露了住址,61%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 方式,个人信息完全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