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当今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均实行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及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呢?本文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的探讨及世界上一些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试图来回答这个问题,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即所谓的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也正是基于此,有些人得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过是在近一百多年来才建立起来,而商标的存在及使用却远早于此,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应早已有之。何况,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今天,许多国家奉行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就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上,许多国家如英美国家遵循“使用原则”,注册仅仅是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而非商标权的产生要件。从以上事实可以推断,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而且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实际上,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是有其内在的基础的。若在人类社会法制日益发达的今天,未注册商标仅仅因未能注册反而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实在是个莫大的讽刺!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在于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一般来说,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一种标志。依中国《商标法》第4、7条之规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其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一种工业产权,是作为经营者的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这种商誉是商标所标志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是一种知识资产,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在1901年的国内税收专员署诉穆勒一案中,法官认定商誉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或者“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注:《香港知识产权法》P222.)商标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这种无形财产价值,使得其同其它形态的财产一样,可以转让、继承,甚而投资、抵押等,从而更使商标权接近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概念。因而,有学者主张改变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权的概念而赋予其绝对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将其等同于有形财产。实际上,在促进现代社会发展及其制度设计上,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确定诸如信息、商誉等这类无形财产的所有制归属及其产权结构模式。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商誉的一种载体,奠定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坚实基础。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个基础,则在于商标的区分及来源功能。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作出选择。同时,商标表明了一个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起源或来源的功能,使消费者识别出,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来自同一来源。因此,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正当竞争之市场秩序的需要。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这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如若只因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行,而对未注册商标不援以法律之手,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终将损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正当交易的市场秩序,就是保护诚实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正当利益。其实,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仿冒未注册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也是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之一般原则不相符的。[!--empirenews.page--] 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获得了其它“在先权利”,如版权、外观设计、商号等,则自然可以对抗注册商标。以上所述,构成了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正是基于此而建立起来的,但因各国法律文化、法律体制的不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各有侧重,各具特色。下文将考察两大法系之主要国家及现有的国际法上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有所促进。二、两大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1、

英美法系①商标制定法上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在商标权的获得上,采用依使用或依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混合原则。这样,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就有可能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利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请求承认和保护其未注册商标。事实上,未注册商标在商标制定法上所获的法律保护主要即集中在有关商标权产生的规定方面。在英国和香港,商标注册均实行两部制即A部和B部。其中,对于A部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人在7年内能向注册局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并经注册局裁定,则该商标的所有权便属于最早使用人,但有例外情形。此外,商标制定法如香港的《商标条例》规定,行使既有权或先行使用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实质上是法律对于可能出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权的冲突的协调,在某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通过使用而对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形成了权利,这种权利在该商标注册后继续保留,即形成先使用权;而且,该先使用人还可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权人则无权以该商标同其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而提出异议。在美国的商标制定法-lanhamAct上,也存在着类似的共同使用的注册制度(concurrent-useregistration)。在美国,传统上商标权只能通过使用而获得。美国学者认为,商标权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商业上的使用”之意,(注:IntellectualProperty,P160.)这无疑对那些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者关上了大门。而菲律宾则采用严格的使用主义,商标要获得注册,不但要有使用意思而且要有两年以上的使用事实。泰国虽然在立法上采取了商标注册主义,但仍有“使用在先”的优位权原则;即使商标注册已经过几年,使用在先人只要提出证据,即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当两个以上的厂商申请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先使用主义,而不象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采取先申请主义,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标制定法上所提供的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一点保护。以上是英美法系在制定法或者称为成文法上对未注册商标所提供的一些保护形式。事实上,在这些国家,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普通法来进行的,这也是最古老的方法。②普通法上的保护英美法系在普通法上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与商标制定法并行的一种普通法民事诉讼-仿冒之诉(Actingforpassing-off)来进行的。此种诉讼是基于任何人无权推出或出售自己的产品,以冒充他家厂商的产品以致发生混淆误认的原则而来的(注:《专利商标法选论》P179.)。早在18世纪,英国就有一些仿冒商品或服务的案件提到法院,但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据说是从1883年的米林顿诉福克斯案开始的。(注:《香港知识产权法》P221.)后来英国虽然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保留了普通法上的这种仿冒之诉,以使原告能够起诉被告非法使用其未经注册商标。这种仿冒之诉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引入。[!--empirenews.page--] 依照英美普通法,提起仿冒之诉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1980年的欧文。瓦林克有限公司诉J.唐恩德父子有限公司一案更明确了这些条件,即:①商标须与商品或营业相结合使用,且已经有足够的商誉。②被告的仿冒有致他人混同使用之虞。③被告的仿冒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伤害。(注:同上书,P222.)在香港,未注册商标权人提起仿冒之诉,也须满足三个条件:①原告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信誉。②被告的仿冒有致于引起混淆。③有损害或伤害的迹象。(注:张学仁:《香港法概论》P184.)可以看出,提起仿冒之诉,原告所负的举证责任较重。此外,英国法院在普通法上还创设有“slenderoftitle”、“tradelibel”等不同形态的诉讼来对抗所有诽谤或损害他人商标信誉的行为。须指出的是,英美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观念是由法院判例中推衍而来的,其理论基

《专利商标法选论》P176.)础是诈欺和不诚实交易的防止以及促进完整的商务与公平竞争;(注: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这使两大法系国家在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方面颇具特色。2、大陆法系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注册主义作为其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商标权的获得上,以注册作为商标权产生要件。这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法上的保护,除非有相反的规定。然而,诚如前

文所述,未注册商标作为使用商标的事实决定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在与其注册商标制度相协调的条件下,借助反不正当竞争的观念,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法律调整。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普通法上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如出一辙,只不过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由专门的单行立法从实体法上加以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立法。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就规定,使用与别人周知商标、商号、商品容器及包装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出售、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从而引起混淆的,则商业利益受损害的人可请求停止该行为。这里的周知商标一般即指的是在地方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日本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若未注册,便受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此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法律保护的形式。我国台湾地区于一九九三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交易法》于第三章,专章订明“不公平竞争”,规定用来保护知识产权,补充商标法无法涵盖的部分。实际上,许多国家,包括德国、韩国等,都有与此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在某些国家,未注册商标权人不仅能排斥他人注册该商标,甚而能进一步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须指出的是,法国并无专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法国学者在理论上将不正当竞争视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是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条等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借助于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来进行的。在法国,未注册商标也只能依此之一般法律原则来获得法律保护。②德国《商标法》上的保护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然而,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其在《商标法》上明文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直接保护。事实上,在德国,未注册商标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大概是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得最充分的国家了。[!--empirenews.page--] 德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商标保护产生的三种途径:①注册;②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只要该使用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信誉,作为商标获得承认;③若是《巴黎公约》第6条所指的驰名商标,则自动得到该法的保护。这里的第二种情形,指的便是未注册商标;而第③项中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的精神,并不以注册为限。该法第12条又规定,未注册但已取得声誉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权人可依第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并可禁止该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德国在其《商标法》上给予未注册商标之如此直接而有力的保护,在世界各国中实属罕见。其实,未注册商标在德国获得强有力的保护,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整个商标保护的理论发展。例如,就商标权的获得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放弃了原先所奉行的单一的使用主义或注册主义,而改采混合原则;最典型的国家便是美国,其在1988年修订其lanhamAct(商标制定法)时,便改采此原则。三、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机制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交往必然增多和复杂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未注册商标另一种存在形式便是外国使用商标尚未在内国注册。对于这种情形的未注册的外国使用商标的法律保护,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框架内,未注册商标获得国际社会保护,一个重要的途径便是其本身必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申请;如已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而这里的驰名商标,并不以注册为条件。(注: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P57.)而且,一旦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将获得扩大保护。所谓扩大保护即赋予驰名商标以一定的绝对权,不仅禁止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且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在现有的几个有影响的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统一)商标条例》、拉美安第斯组织《卡塔赫那协定》等都有关于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保

护的规定。但是,未注册商标若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其能否获得国际社会的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其是以既得或既有权利的形式被认可和保护的。1991年12月由10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专门规定,“基于使用而建立起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继续享有自己的权利不受注册商标权的影响。”(注:《香港知识产权法》P239.)这就是说,未注册商标依然可以在其原先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和注册商标一起构成“共同使用(concurrent-use)”。当然,也可能出于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的考虑,在内国注册商标与某一外国未注册使用商标(在内国有些知名度)相冲突时,排斥该国内商标的注册。再者,假若该未注册商标已取得某种“在先权”,则自然受到法律保护。上述知识产权协议同样规定,“注册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如版权、商号权等。”[!--empirenews.page--] 根据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上述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必须以国内法的形式,履行上述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否则该国家便要承担国际责任。因而,可以说,上述国际法律机制也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提供了

(Anti-dilutionAct)一道保障。如,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美国各州和联邦的《反冲淡法》

中便作了相应的规定,而法国则借助“无谓竞争”的理论承担其所负的国际义务。四、完善我国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1、我国立法现状现行《商标法》基本上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并无有关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可从《商标法》中找出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首先,可以利用现行《商标法》中的“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又对此做了解释,特别提到,“(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此外,我国《商标法》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实行了有限度的先使用主义,(注:见我国《商标法》第18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寻找法律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规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一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援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我国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该公约第6条之二项规定为法律依据。显而易见,我国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是不足的,也未能与注册商标法律制度很好地衔接。2、完善我国立法的几点建议①在商标权的授予上,我国应采用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原则。这样可以在商标法上对未注册商标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为了与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相协调和鼓励经营者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应吸收和借鉴英美法上通过普通法和制定法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施以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而在我国《商标法》上规定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其权利构成要件可参考英美普通法上的“仿冒之诉”的构成要素。其实,也可以考虑从整体上扩大商标法的保护范畴。现代科技的发展使许多智力成果呈现多面性,很难单独将其归入现成的具体类别。就商标而言,应扩大商标的概念,从而构建新的立法模式。前述德国于1995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已先走一步,其“商标”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甚而产品的外包装、环境标志等,实值得为我国修订商标法时借鉴。[!--empirenews.page--] 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的直接的规定。这一方面与我国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有关,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如前所言,商标领域,实为整个知识产权领域都面

临着一个综合保护的问题。不同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知识产权施以保护,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从而在整体上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商标保护而言,商标法因其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而不能完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却以较强的原则性和强制性弥补了商标法对商标,尤其是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不足。纵观各主要国家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甚而可言,凡商标法无明文加以调整的,都可籍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弥补、调整。但在我国,短期内似乎不可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国外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国外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国外商标注册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重视,其中,国外商标与国内的商标注册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注册国外商标都哪些流程及所需要的费用 1、单一国家申请 免费商标查询→确认能否注册→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下放受理通知书→跟进官方进程→公示期无异议→核发商标注册证书 单国商标注册的程序跟国内差不多,一般为:申请递交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后,官方予以受理,受理后安排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完成注册。有部分国家会把公告程序置于审查之前,也有部分国家会把发证程序置于公告之前,不论当国是否按一般程序完成,只要商标最终核准注册的,均在当国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所需资料: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公司名称、地址;身份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文字、图形;商标类别及服务产品说明;部份国家需公证或使馆加签。 需要时间:整个流程10-18个月左右 2、马德里注册 注册流程: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马德里商标申请流程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商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收费标准: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申请人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的规费如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注册商标能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可能令人误认与混淆的商标。 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商标的申请数量在与日俱增,商标申请有国内商标申请和国际商标申请,如果想要申请国际商标,清楚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很有必要了解国际商标注册的流程情况。 一、商标特征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注册国际商标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三)申请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 李正华 一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外国的一些商标、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克唐纳、IBM、百事可乐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对驰名商标,我们要依据国际公约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由于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润,各国的企业对商标的国内和国外注册都相当重视。至1994年底,美国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就达到两万多件、日本的企业也达到一万多件。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只有九千五百多件。①其差距之大,令人汗颜。 为了增强消费者认牌购货的意识、促进企业依法进行商标竞争,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只有为别国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义务、而我国本身还没有确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一些商标在国外屡次被他人抢先注册等问题,我国于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②至此,中国只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102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 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 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 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 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 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 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

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注册 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七条本公司努力创造驰名商标。 第三章商标印制 第八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九条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公司确定。 第十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一条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三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 (二)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三)产品生产形成批量。 (四)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 (五)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https://www.360docs.net/doc/808158104.html,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 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 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安提瓜和巴布达2000.3.17立陶宛1997.11.15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澳大利亚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巴林2005.12.5马达加斯加2008.4.28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不丹2000.8.42000.8.4挪威1996.3.29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 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博茨瓦纳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2003.4.10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丹麦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2000.10.31

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二、传统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功能; ?不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是不被称为商标的,更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凡是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都是商标,无论其是否被注册。 (二)质量保障功能 (三)广告宣传功能 第二节:商标的分类 一、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可视性商标是指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又分为文字、图形和组合商标 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 四、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思考:商标是知识产权吗? 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利。 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取得商标权意味着商标权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使用取得 即使商标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二、注册取得 1. 《商标法》第 39 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法》第 33 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 3 个月届满之日之后。) 3. 《商标法》第 34 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安全标志牌使用要求 1.安全标志牌是施工现场在危险地点和部位挂设的警示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醒目,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悬挂标志牌应根据施工部位配备,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3.安全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登记,并附有标志牌设置位置图表或设置明细。 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拆掉或毁坏,对毁坏标志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及时恢复或更换。 二、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 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 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复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颜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2.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3.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用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4.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四、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其变动情况可在“安全登记表”中注明; 2.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安全标志;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安全标志;

品牌与商标管理制度

品牌与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早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对品牌形象、广告传播、促销推广上的管理;对新市场的开发、营销投资和ROI的管理以及对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管理、规范商标的使用的管理,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标的无形资产不断保值、增值,同时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诸方面因素,特依据国家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章定义 品牌 品牌是产品及其供应者同顾客的信息接触、行为接触或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印象,是顾客对产品及供应者理性认识或感性认识的程度。 公共关系 是指社会组织通过信息传播手段,建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使社会组织有个良好的社会关系环境,树立良好形象的社会科学和管理艺术。 危机公关 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同行竞争甚至遭遇恶意破坏或者是外界特殊事件的影响而给企业或品牌带来危机,企业针对危机所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动,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形象等。 第四章职责 公司运营中心是品牌与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品牌与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审核公司商标的申请与使用;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品牌与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策划需要的文化传播、公关活动及品牌的推广,以及活动的维护与组织; 各部 门(分公司)负责建立各店通用的危机公关程序,并根据相关程序处理危机公关事宜。 第五章?品牌管理程序 品牌管理和危机公关管理第一条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文化、定位以及各店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关策略、品牌策略,并策划文化传播活动、公关活动以及品牌推广活动。 第二条各分店营运部应积极发展与当地媒体的关系,挖掘公司热点事件,争取多在各媒体上报道。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安全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安全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醒劳动者注意生产安 全,在公司各生产作业场所使用安全标识。对安全标识的 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的使用管理、 控制。 3.管理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安全标识的使用控制,定期检查安全 标识的使用情况。 3.2 生产部负责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使用 和日常管理。

3.3 生产部生产作业场所仓库负责对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进行标识。 4.工作程序 4.1 安全色的分类和用途: a)红色――作为禁止标志,或者作为停止信号,如机器上的紧急停止按钮;红色也表示防火。 b)蓝色――作为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品,但需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方表示指令。 c)黄色――作为警告标志和注意标志,用于提醒人们引起警示的场所。 d)白色――作为提示标志,对人们的行动作出提示,也用作表示安全、通行标志等。 4.2 安全标志 4.2.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

商标-德国商标注册制度

新的德国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商标必须在审查后立即注册。注册商标将给予公告并且在3个月内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条重要的法规使得商标所有人即使在商标尚处于被异议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起诉。新的商标法还包括保护理标志的施行法规。 1、申请人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在商业活动中使其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人均可以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联邦法律还规定,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申请人只有在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接德国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予以和其本国的商标相同的待遇时才依法在德国申请商标保护。 另外,德国专利局还可以要求外国的商标申请人提供在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已经提出并取得商标注册的证明。但这一要求将基于对等原则。除了国际公约中另有规定的外,德国不允许核准注册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商标申请。 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德国法律规定了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即最早提出注册申请的,有权取得商标注册并享有专用权。 2、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德国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以及商标有否注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但并不对该商标之前有否相同或相类似的注册或申请进行审查。 对商标的注册性进行审查后,对于有注册性的商标即予刊登商标公告。在公告刊登之后的3个月内,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另外,异议也可以由基于在先申请或使用而在外国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取得权利的一方提出,或者由能够证明中请人与异议人订有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应当保证异议人的商标利益且其申请注册该商标应当事先经异议人同意的一方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若异议的提出是基于一个至少注册5年的商标,那么在被异议人的要求下,异议人应当证明在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使用了该商标。专利局在作出裁定时,只有充分证明已经得到使用的有关商品才能被考虑在内。经被异议人同意的第三人商标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不对异议商标的对使用提出挑战,则异议商标将被认为在法律适用的5年内已经使用。 商标注册后,即投产注册人将商标贴附于其获准注册的商品或包装物或容器上,将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并且将商标使用于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通知、账单或目录表等的专用权。 日常商标注册流程总觉得很复杂,拒绝忙碌奔波,低效耗时,想省心省力那就交给汇桔网,商标服务进度实时同步官方系统,可在线查询,商标标准注册,约13个月即可领取商

国际商标注册流程介绍

国际商标注册流程介绍 一、国际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1、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 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秦皇岛凯盛环保有限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职责: 2.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公司各科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安保科提交使用计划,由安保科负责审批,并报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2008)的要求。 2.2公司各科室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上报安保科修整或更换。 2.3、安保科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4安全标志牌未经安保科及主管经理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3.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

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3.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3.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3.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4.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4.2 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4.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4.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着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公司行政办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行政办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行政办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流程及重要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流程图

一、注册准备 1、商标在注册前现行查询工作: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可先行查询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查询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但此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查询只是减少部分商标注册中的风险,不是全部的。查询后商标注册上还是存在风险的。 2、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公司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也可以用准备电子格式作为申请材料。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700至1000元左右的商标代理费。(网上申请费用一般低于纸质申请)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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