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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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东运管[2010]26号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各县(区)运管、维修所:
为进一步减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运管、维修所要认真组织学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县(区)运管机构或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实施检测前,须检索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属《达标车型表》中车型的,检索人在《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见附件1)中标明公告批次、序号,并填写公告参数及配置栏内容;核查人按照《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所列项目和方法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项目及原因;经核查合格的车辆,按照原程序办理。属《过渡车型表》中
车型的,出具《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按照原程序办理。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营运车转籍需提供原车籍地运管机构出具的车辆档案等有效证明,按核查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照原程序办理。
对核查范围内车辆的执行时间段及具体核查方法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五条进行。
《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运管机构存入车辆档案,一份核查机构同检测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属《过渡车型表》中车型的,只留存核查表和检测表)一起存档备查。经核查不合格车辆的核查表,由运管机构和核查机构分别留存备查。
三、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各县(区)运管、维修所要督促本辖区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做好核查工作,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确保设备设施及人员落实到位。并不定期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运管机构反馈,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见附件2)报县(区)运
管、维修所,由县(区)运管、维修所每月5日前分别以传真和电子版上报市运管机构。邮箱:,传真:8321505。
五、各县(区)运管机构或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在检测和核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到东营市交通信息网()查询。
附件:1、《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2、《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