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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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项目名称:。

经营内容:

二、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经营范围:1。本协议项下的收费公路为(国道)全长公里,双向车道,设计公路技术等级为级,收费公路的起止范围为:至;公路概况详见附件。

2.甲方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为公路收费权(或收费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等)。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

转让期限:公路收费权(或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上级有关部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履行期限的,则双方应就合同履行期限做适当的修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

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年月日之前),乙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70%,计人民币元;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年月日之前),乙方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履约保证金自合同期满后乙方按规定将收费公路移交甲方后无息返还。

四、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公路收费管理移交乙方,同时将收费站设施和收费设备移交乙方,具体财产清单详见附件。

其他约定:

五、甲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甲方在公路建设期内的在册职工共名,其中名由乙方安排在收费站工作,名由甲方安排在路政管理部门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和名单详见附件。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公路收费权转让期间仍然拥有该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定期对该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未能及时做好公路维修保养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复保养。

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公路收费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

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将收费许可,国家相关部门的批文等相关文件交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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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权及时有效的行驶公路收费权,有权按照有权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和公路技术等级、收费许可、公路收费权转让许可等相关的文件。

3.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做好公路养护、收费人员的文明服务和业务培训、保证收费车道的畅通。

4.乙方拥有对收费、养护经营自主权,有权对涉及收费管理和养护管理方面的人事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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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公路收费权转让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由乙方负责,公路维修保养的标准应达到路面平整无明显的跳车,路容路貌整洁美观,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具体养护标准和日常维修规范详见附件。

本协议签订后天内乙方应将养护维修保证金人民币元交付甲方建立专用账户。

其他约定:

九、经营风险的承担

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公路移交乙方的,公路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移交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后,经甲方催告,乙方怠于接收公路移交事项的,公路经营风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十、公路养护责任

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公路移交前由甲方负责。合同期内的路政管理由甲方负责行使。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共同选择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款项,则需承担未能支付款项20%的违约金,在甲方催告后天内未能及时履行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合同期内未能及时对公路进行维护保养,经鉴定使公路技术等级降低的,甲方有权单方对公路进行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4.甲方未能及时移交公路收费权导致乙方及时收取通行费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未能及时移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5.。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单方解除;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且另一方认为合理可行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行约定:(1)本合同期限届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

(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十四、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由甲方收回管理;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做好公路移交前的公路维修和养护,使公路技术等级标准达到公路移交时的标准;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个月组织对乙方经营的公路的技术等级、养护水平、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合同期满当天乙方将收费权和相关收费设施移交甲方并在天内将收费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移交甲方。

十五、其他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需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福建省交通厅)批准后生效,各份合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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