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上饶师范学院教务处(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教务处(通知)饶师院教字〔2013〕56号关于同意占赵斌等“专升本”学生免修部分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上饶师范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暂行规定》(饶师院办发[2004]10号,二○○四年十月十八日)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同意占赵斌等“专升本”学生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的部分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免修(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附件: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专升本”学生免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汇总上饶师范学院教务处2013年9月16日附件: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专升本”学生免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汇总一、分班级免修教育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名单班级免修学生名单10数(2)占赵斌王佳琦曾林10数(3)吴厚水陈婷婷黄莉英才松10物(1)查启平徐方方黄立彭金明周梦云10化(1)吴丽莉祝珍珍郑映映张伟王玉凤陶建红温慧芳10文(1)祝慧倩李星星邵丹静10外(1)潘嫣婷胡亚娟10外(2)陈晓卷周佳10外(3)毛美珍毕怀文吕晴周芬芬10外(4)俞婷郑丽灵龚苗苗10外(5)饶琦尹婷鲍丽华杨国忠10外(6)郑冬芳余晓娟郭晶10史(3)刘琪朱慧子薛江民赖龙英宋志平林石生谢霖鸿夏贵芳10史(4)虢小鹏王燕许琼尤素辛范群黄艳琴叶青10体(4)胡涛杨宇张鹏10生(1)陈丽邓小芳李富强刘向青刘翠江东林邹霞周华鑫二、分班级免修专业限选课课程名称及学生名单班级免修课程名称免修学生名单10经(3)统计学邓吉玲李亚玲10经(4)统计学江茜李娟10经(5)统计学吴晗杨祖淳11物(2)微机原理鲍准严欢徐文文黄小明11化(1)有机合成王建敏赵峰梅朱禄禄余昭鹏11化(2)有机合成叶洪芳叶萍徐晓罗庆娇11史(3)餐饮管理实务张慧王洋秀熊意兰11经(2)金融学杨珊珊11经(3)金融学夏晓珍赖佳佳注:1.以上课程的实验、技术操作和试教部分不得免修。
2.免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以该课程或环节已修读考核成绩计,学分以相应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同门课程学分计。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 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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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教务处 吴能表
http://192.168.135.190/w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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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制问题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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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 共课程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 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 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 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 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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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办法(修订)
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办法(修订)(饶师院发〔2017〕5号,2017年3月2日)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专长,不断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校实行转专业制度。
第二条转专业的基本要求:专业之间符合高考招生大类原则;转入外语专业的新生,必须满足外语单科成绩要求;非文理兼收的专业,参照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办理;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三条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本人申请,可申请转专业。
1. 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2. 经医院检查证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3. 学校确认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4. 其它学校认定的事由。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专升本”、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校内转专业手续办理程序包括:1.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申请者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转出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拟转入学院;2.拟转入学院按本学院同年级学生应达到的学业要求进行考核,一般考核与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的1~3门课程(第2学期转专业,考核1门,第3学期转专业考核2门,第4学期转专业考核3门),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者,方可同意接收;3.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申请者将《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及转专业考核试卷、原专业学习成绩单等资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未经批准前,申请转专业者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六条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同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应修学时和学分方可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章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五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录取办法。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亲自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提交入学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学习成绩证明。
第七条学生的入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本、中学学业成绩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建档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签署确认,并由学校正式盖章。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休学、复学、停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停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核查,要求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细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人发展需求。
第五条学生学籍库和学生档案应当建立和管理完善,确保学籍信息、学业成绩和处分情况的准确、及时、可靠,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一切以造假、舞弊等手段获取学籍和学位的行为。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已实施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注销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学校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的选拔考试录取学生,并依据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确定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注销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毕业或结业,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的;(二)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三)学生因休学、停学等原因被暂时停止学籍的;(四)学生因转学、复学等原因由原学校办理调出手续的;(五)学生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注销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程序公正、事实真实、记录准确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记录到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与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惩戒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计分、评级等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表现情况,并积极回应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为管理学生学籍和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一般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根据学校要求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动:学生如有变动,如转专业、休学、留级等情况,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信息更新等。
4. 学业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业进行管理,包括选课、考试、成绩管理等。
5. 学籍复查:学生对学籍管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
6.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或者其他原因离校时,需要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7. 学籍纪律: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纪律,如不得冒名顶替、不得作弊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权益的保障。
同时,学籍管理规定也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秩序的一种手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材料的收取和管理:学校应当及时收取学生的入学报名材料,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等。
2. 学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学校规定的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学校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4. 学籍证明的开具:学生在需要证明自己学籍的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籍证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证明。
5. 学籍管理的信息保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向外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6. 学籍管理的违规处理: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培养健康、优秀的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管理的权责划分,分为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学籍注册是指全日制学生入学以及转入、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籍变更是指全日制学生发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等变更时的手续。
学籍查询是指全日制学生对个人学籍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有权利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学籍相关的手续,保证学籍管理的正常进行。
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2次修订
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2次修订)(饶师院发〔2017〕4号,2017年3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凡属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要求,所修课程和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 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2. 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3. 在校期间因违犯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含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或受处分后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或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对于第1~4学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受处分后没有必修课补考记录,且没有新的受处分记录,学位资格不受处分影响)。
4. 在校学习期间虽获准毕业,但除考虑如下所列情况外,仍然有四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本科阶段累计有二门次;来自少数民族集居地、有自己民族语言文字、高考录取又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毕业生除《大学英语》外有六门次)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体育课和考查课程)补考及格的。
(1)《大学英语》补考,在计入补考总门次时只算一门次。
对《大学英语》补考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且成绩在425分以上者,不计入补考总门次。
(2)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可以冲抵一门次专业必修课补考。
(3)保留学籍服役期间,荣获部队三等功以上的,可以冲抵一门次专业必修课补考。
(4)对于必修课的考试科目补考只发生在第1~4学期,第5~8学期未发生任何教学环节未修读或补考的毕业生,可以冲抵一门次必修课补考。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范围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和进修生。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校,遵纪守法:学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2.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所有学生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3. 服务为本,以人为本:学校学籍管理应当以服务学生为本,以人为本,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4. 现代化,科学化: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实施现代化、科学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注册管理(1)入学登记: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信息等。
(2)转学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转学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调档、转学证明等。
(3)离校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离校进行管理,包括休学、退学、毕业等。
2. 学籍变更管理(1)户籍变更:符合规定的学生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学校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
(2)证件变更:如学生姓名、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学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异动需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对学籍异动进行审批。
3. 学籍档案管理(1)学籍档案建立: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学习、考试、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2)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对学籍档案进行安全保管,保护学生隐私和信息安全。
(3)学籍档案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询学籍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4. 学籍考核管理(1)学业成绩考核: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及时发布成绩单并进行学业警示。
(2)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奖惩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3)学业警示:学校对学业不合格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 学籍统计报表(1)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的教育质量。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要求和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17年3月31日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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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饶师院发〔2017〕9号,2017年4月7日)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随当年新生就读。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期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给学分。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学籍表,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以下统称为考核)。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笔试结合、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
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按照学校课程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上体育保健课,评定成绩时注明“保健课”。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习或其它社会实践课程请假超过规定实践时间四分之一以上者,不能获得相应实践课程成绩。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因急病或其它紧急情况,本人无法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
批准缓考的科目不计入当学期不及格课程,除学生本人生病住院导致的缓考外,其它原因的缓考,成绩最多以60分记入学籍表。
第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一年后可参加同层次同专业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或缓考获得的成绩,予以写实性标注。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后仍然不合格的,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
不选择补考,而选择参加低年级同专业、同性质、课时相近的课程重修且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合格的,不计入补考门次,按重修处理。
第十五条累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应对学生作留级处理:在校第一学年结束后,获得的学分未满20分;在校第二学年结束后,获得的学分未满50分;在校第三学年结束后,获得的学分未满90分;在校第四学年结束后,获得的学分未满130分。
对于本科第四学年结束后或专科第三学年结束后作留级处理的,可视为延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0.5年~2年)核准留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三、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国家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专长,不断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实行转专业制度。
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上饶师范学院转专业办法》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专升本”、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跨学科门类的;8.应予退学的;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按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
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非参军入伍的保留学籍)本科六年,专科五年。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1.因病、因伤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休学以学年为周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4.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3.休学期满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亦未向学校说明者,取消其学籍。
五、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达到学校留级规定本人不愿留级的;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7. 因上网成瘾、参与传销、封建迷信、非法邪教、违法违纪等情形,已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可在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课程重修(本科包括补做毕业论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条凡在本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或辅修双学位并达到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