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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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类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诀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第三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集团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致使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归档第六条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案件移送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

第八条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立卷第九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3]25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本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方式、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归档要求,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统称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省直管企业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报送。

用人单位首次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向变更的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新报送(省直管企业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报送)。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产品名称、产量、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料等内容;(二)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包括宣传形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九)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用人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管理,妥善保管、利用好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做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须按规定,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凡调离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交结清档案文件资料后调离。

第二章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局机关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档案室暂设在办公室,配置专门人员负责。

各科室须配备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管理、归档整理及上缴工作。

第四条本机关档案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五条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材料范围,包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薄册、图表、书稿、照片、录音、录像、盘片、实物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上级机关召开的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系统、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照片、留言和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整套文件材料(包括会议安排、通知、议程主席团名单、开幕词、工作报告、讲话材料、经验材料、技术材料、会议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简报、决定、纪要以及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和先进事迹等以及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2、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01.14【实施日期】200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银办发[2004]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内审司反馈。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项目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内审部门在开展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和专项核查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内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内审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结论性文件1.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2.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批示;3.整改通知书;4.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整改报告;5.内审初步意见书等。

(二)立项性文件1.立项请示,领导对立项的批示,上级行下达内审项目文件等;2.审计方案;3.审计通知书等。

(三)证明性文件1.内审事实确认书;2.审计对象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3.工作底稿,包括内审前征询意见书、调查资料,调查问卷,会谈记录,作业记录,内审证据、取证资料等;4.审计对象反馈意见、说明,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申诉材料等。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一)申请入党: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主要包括: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本所试验检测资料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使我所试验检测报告档案工作向着标准化、规化的方向全面发展,本着方便查阅、存档的原则,并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制订“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一、试验资料整理办法:(一)试验检测资料应按工程大类及合同号分别归档。

工程大类按软基处理工程、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附属工程划分,每一大类中按不同的施工合同号区分,同一施工合同号按不同试验检测项目归类,但标准试验如击实、配合比验证、级配等应按不同的合同号单独、单向归档。

(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二)为了便于整理,表中件号(报告份数,一分为一件,如有复检,复检件与原件为1件,按时间及报告编号顺序排列。

抗压强度等,7天、28天算一份完整报告,装订在一起为一件,验证报告一整套算一份完整报告。

)每月列一标题。

(三)每月各室资料员将上月资料(原始报告)整理归档,待整个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将整理好的资料以盒为单位列一清单交生产办,由生产办审核合格后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要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

(四)验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独集中归档,待项目完工后一同交回。

(质监站委托交工验收资料,每次验收完成后将质监站下发的验收路段桩号单、原始报告及原始记录一同交生产办,且报告按装订格式整理,交生产办统一装订并核算工作量,未及时交回造成工作量漏报的由验收检测负责人及室资料员负责)。

(五)地方道路及对外承担的委托试验检测要求同上,但必须单独归档存放,不得与高速公路项目混在一起,且原始记录也应单独使用另一本并写明地方道路名称或委托试验。

(地方道路按项目分类)(六)委托检测中心做试验单独存放,按类分开(一个试验类别写一条目)。

(七)所交回正式资料,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档案盒里,另一份交生产办且交回电子版一份。

档案盒侧面由各室资料员同一贴标签,标签的格式、字号大小按生产办的统一格式;档案号由生产办统一编写。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标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如有)(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预算执行文件(二)前期准备文件(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第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发包登记(二)发包过程资料(三)合同文件(四)履约审价资料(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九条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租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招租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集团担保业务发展和经营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档案管理办法》(皖担保综〔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指对担保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借阅等过程。

担保业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分段负责、集中归档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要遵守担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档、移交、保管、借阅和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有效。

第四条担保业务担保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分类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六条纸质档案分为要件类和基础类。

要件类是指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与资金方、担保客户和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合同原件,及担保客户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原件(见附件1)。

要件类以外的为基础类。

第七条电子档案是指从项目受理到项目解保、代偿追偿期间所有业务办理环节在业务系统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及要件类和基础类纸质档案扫描件。

第八条担保业务承保过程中形成的业务重要凭证(合同)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公司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合同)等,按照《集团担保业务重要凭证和合同管理办法》另行管理。

第三章档案归档第九条要件类档案和电子档案需进行归档。

基础类档案由项目经理A角保管,项目解除担保后自行保管,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要件类档案在放款审核时由项目办理部门移交放款审核部门,放款审核部门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皖担保综[2007]18号)规定移交集团档案室。

第十一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由业务办理环节中各部门负责。

在发起项目受理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影像内容管理平台)建立项目信息库,如果是新客户,系统建立建立客户信息库;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相应部门应将该环节业务办理中所有的资料收集录入或者扫描电子档上传到系统中;项目解保后一周内,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影像内容管理平台)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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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的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指的档案是指公司各部门、各物管中心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公司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以备查找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所管的各经营项目和物管中心。

第二条管理责任
(一)、总经理办公室为档案管理的主控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2、负责公司本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各物管中心档案管理。

3、指定公司本部个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对部门档案进行管理,各物管中心综合行政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对物管中心的档案进行管理。

4、档案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有变动时,各部门、各物管中心须及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在总经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相关内容的交接工作。

(二)、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
2、指导文员作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提高归档文件质量;
3、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4、保护档案的安全,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

5、作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资料。

第三条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公司级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各物管中心分类管理相关档案,各类有价值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归档。

第四条归档资料内容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档的公司内部管理文件: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规章制度、组织构架、岗位职责、通知通报、人事任免、会议纪要、工作记录、计划总结、签报、发文请示、培训资料、过程记录表格、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文件;
2、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档的公司对外往来文件:以公司名义与政府部门、上级公司、小区业主、相关业务单位及其它单位往来的文件。

如:来往信件、各种协议、合同、报告、单据、通知、法规等。

3、由职能部门、经营项目归档的文件:以职能部门、经营项目名义发出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会议纪要、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过程记录等。

4、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归档的文件:公司及控股公司经费预、决算的文件;年度的增收节支计划;经营活动分析;贷款、担保、借款申请等文件。

5、由物管中心综合行政部统一归档的物管中心文件:以物管中心名义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请示报告、计划总结、以及对业主和开发商下属部门发文等。

物管中心收到的上级公司发出的通知、通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文件。

以及项目各部门须存档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等。

如:业主档案、与业主签订的各类协议、或业主签字确认的承诺资料、维修派工、反馈单、及各类项目需用表单、工程图纸等;
6、重要的科技文件、技术资料、方案、工作经验材料和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光盘、照片等;
第五条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进行归档,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文的年度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
4、指定专人将本部门文件及时归档保管,明确标明存档人。

存档人将需要归档的文件在办理完毕后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5、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具体见附表6),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目录应编号排列,专柜保存。

6、对各类资料要做到填写及时、项目齐全;填写各类表单须字迹清除、不得在存档资料上乱涂乱画;
7、各部门、各项目对需保存的档案要分类存放;需做好档案标签及档案目录工作,档案标签及目录的文字应规范,以便查找;
8、需要归档的纸制文件,有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必须归档。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9、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对纸质文件核对内容,确认电子文件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10、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11、电子文件按年归档,按规定时间将上年度的电子文件汇总、分类、整理,储存在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一般情况下应刻制光盘保存,或拷贝到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12、定期归档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年度的档案整理工作,各物管中心根据工作量可调整为半年或每月整理一次(如派工单、维修单)。

第六条归档文件的整理
1、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来文与复文、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应立在一起作为一件。

每件文件装订在一起附文件封面(文件封面格式见附表1)
2、编目。

归档的文件应该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只对复文进行编目。

归档文件目录(见附表2)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可根据文件的性质增加便于查找的栏目。

件号:按文件排练顺序从“1”开始标准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文件的标题。

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060503。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的页数。

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3、装盒
将档案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制作档案标签(标签设置见附表3),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件文件的件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同类文件编制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

第七条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档案不得带出公司、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需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同意后方可外带、用毕即归还、其间外借者对档案有保管义务;
2、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责任,借档人不得私自转借、抽取、转借、翻印、拆卸、调换、污损、所借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画线、涂改、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档案;
3、声像、电子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和借阅,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在有磁场和不洁的环境中保存,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

归还时要严格检查防止受损和污染。

4、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10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5、绝密级文件资料禁止调阅,机密级文件资料只能在档案室借阅,不准外借;秘密级文件资料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秘密级文件资料的借阅本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跨部门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档案的作废
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和保管期满的档案要进行销毁或用碎纸机进行处理。

销毁档案材料要经过认真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送领导审批后销毁。

第九条处罚规定
有毁损、丢失、涂改、伪造或擅自复印企业档案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情节轻微者处以1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同时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文件封面
附表2 归档文件目录
附表3 档案盒标签
附表4 文件借阅登记表
附表5 档案销毁登记表
附表6:各部门、各项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归档文件目录
.
'.
附表 3
文 件 类 别 会 议 纪

签 报
外 来 文 件
年度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6年度 保管期限 短期保管 短期保管 短期保管 盒号 第1盒 第1盒 第1盒 起止件号
19—25件
26—50件
51-70件
附表4
文件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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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档案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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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各部门、各项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考)
备注:(归档范围及期限由各部门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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