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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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章程
月畔湾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月畔湾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办公地址:鄂州市黄龙路8号月畔湾社区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
织。本协会应该备案成立,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老
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
动和互助活动,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
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在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上级老龄机构和社区“两委”开展老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五)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受有关机构委托,承担为老服务项目。(六)在自愿和亮丽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区会发展,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老年人协会章程,参加老年协会活动,均可入会。本辖区范围内其他老年文体
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的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依规开办的协会经济实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业;
(二)开展敬老慰问、救助活动、表彰活动;
(三)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四)协会办公、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拨款部分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应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