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喂羊 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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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建议
2011-08-29
建议对食品安全危险源实行“全程可追溯制度”,为食品安全构筑起“事前监管”的防线
国家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共同构成了当前危及食品安全的危险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危险源“家族”的名单可能还会增加。
面对如此众多的危险源物质向食品行业的渗透,一方面,为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及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另一方面,无处不在的食品乱象,依然让消费者深深地担忧。
不妨先剖析一下“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之一的亚硝酸盐的近期报道:——2011年05月24日北京晚报《北京禁止向餐馆个人出售亚硝酸盐》说,北京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销售台账,查验购买者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严禁向个人、餐饮服务单位出售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超市一律不得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调味料”。
——2011年07月26日中国新闻网《贵州安顺食物中毒案: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冰糖》载:“经过警方初步查明,中毒原因目前确认为制办酒席的厨师采购冰糖、芡粉时,店铺帮工将店内亚硝酸盐当作冰糖出售,厨师制作八宝饭时将亚硝酸盐放入,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这两则报道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
1 作为全国首都的北京,此前对亚硝酸盐的管理也乏善可陈;
2 北京管住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可工业、建筑业大量使用的亚
硝酸盐会不会又流入食品行业?
3 北京、深圳管住了亚硝酸盐,全国其他地方又怎么办?贵州安顺的亚硝酸盐中毒案发生之时,比北京管理亚硝酸盐的启动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如果,贵州与北京同时都加强了亚硝酸盐管理,这起中毒案还会发生吗?
4 无论如何,北京、深圳等地在继续加强“事后监管”的同时,开始了“事前监管”的探索,可喜!但别忙着说可贺,因为目前食品安全要面对的,是151种甚至更多的危险源物质的威胁,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办?
再剖析一下“非食品添加物”之一的“瘦肉精”的近期报道:
——2011年06月30日四川日报《公安部挂牌督办四川告破特大制售瘦肉精案6人被捕》报道:“2002年至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宁××在成都丽凯公司出任董事以及总经理期间,伙同该公司宋××、蔡××等人在没有任何相关药品许(注:原文如此。估计应为“许可”或“许可证”)或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从省内外多家供应商处,购买生产“莱克多巴胺”所需的原料“对羟基苯乙酮”,以订单形式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该公司从2003年起共计生产“莱克多巴胺” 12399.3公斤”。
——2011年07月25日北京晨报《三省份出现新型瘦肉精浙大一教授涉案被刑拘》的报道中,除了“约2.5吨问题饲料已被销售出去”之外,还有两个新动向:一是“农业部2010年12月公告的瘦肉精品种目录,共为16种。此前,国内饲料中出现的仅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4种,此次苯乙醇胺A系在国内首次发现”;二是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淅大教授也卷入此案,警方“从浙江大学教授邹某处查获含苯乙醇胺A的饲料1500公斤,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2011年07月26日中国青年报《庭审揭开“瘦肉精”生产销售黑色网络》和2011年7月27日中国食品安全报《法律利剑重判“瘦肉精案”》,说的都是河南首批两起瘦肉精案开庭审理这同一件事,8名被告,为首者被判死缓,其余7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法院统计显示,5名被
告共生产销售了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每公斤售价“3000元至4000元”。
——2011年8月1日中国食品安全报《河北一农妇用“瘦肉精”喂羊获刑5年》报道:“昌黎县龙家店镇西刁坨村38岁的农妇韩立荣明知“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故意给其饲养的育肥羊投喂,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道反映出如下问题:
1作案时间长。在三起非法制售“瘦肉精”案中,除7月25日北京晨报的报道中未显示其作案时间之外,另两起案件的作案时间分别为4年和7年;
2危害面广。7月26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提到:养殖户每头猪使用“瘦肉精”成本仅为一元钱左右就能多赚40到60元。仅以每公斤900元售价计,即900头猎只需一公斤原粉;但愿以上三案中已出售的17.5吨的“瘦肉精”原粉没被全部用完,否则,三起案件可出现1575万头“健美猪”!
3 作案团伙整体素质较高,研制新产品的能力较强,隐蔽性也较强;
4 化学品生产、销售部门责任意识差,管理松懈,以致如“对羟基苯乙酮”这类本身就对人的健康有危害的化学品原料,竟然无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可以大量采购到;
5 韩立荣哪是在生产育肥羊,纯粹是在生产害人的工具!蔑视法律尊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活该。不过,谁能说清,有多少养殖户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瘦肉精”,最终害人害己?
6 既然作案时间如此之长,危害面如此之广,食品安全若不积极探索“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并重的管理方式,那么,消费者将伤不起,因不知情而使用了危险源物质的种植户、养殖户也将伤不起!
实际上,食品的安全问题绝大部分并非来自食品本身,而是来自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违规添加(如上述151种危险源物质的违规添加)和违规操作(如超期储存、无适宜的储存环境等)。
违规操作的问题,只要食品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就能逐步收到管理实效。
而违规添加问题,在市场诚信普遍缺乏,逐利行为不择手段的大环境下,面对151种之多的危险源物质对食品行业的“围攻”,若仅仅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从食品市场内部进行管理,很难让食品行业独善其身。
陈君石院士认为,国家公布允许添加的物质以外的,都是属禁止添加之列。其数量有数万种之多,如果都要进行检查的话,目前的检测技术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所以,我们现在采取的事后监管可以说是目前最有效的方式【1】。
这话没错。
其一,就检测而言,除了目前国家公布的151种危险源物质之外,谁能说清我国现有的几万种化学品中,还有多少种可能对食品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期望仅靠检测就能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不太现实,至少目前不现实。其二,48种非食品添加物几乎都属于化学品、药品;22种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绝大多数也是化学品,且绝非单一用途,印染、医药、化妆品、造纸、包装、电镀等行业都需要;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也分属药品、农药、禁用兽药和其它化合物。而且,“一方面,政策严令禁止很多违禁品在水产养殖业的使用,但却允许其他领域公开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些药物”【2】,这对151种危险源物质来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恰恰是这些“多用途”的化学品,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无外不在的食品安全危险源,使得食品安全管理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若将上述危险源都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之下,那将大大超越《食品安全法》所赋予的管理范畴和权限;另一方面,如果管不住上述危险源,那么,即使管住了食品添加剂行业和饲料添加剂行业,上述危险源的种种物质,也极有可能从其他行业流入食品行业——只要食品行业还有不讲诚信,不计后果,唯利是图的人在。
处于这样的两难境地之中,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能做到的,似乎也就只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