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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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通
知
深国房〔2008〕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
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六)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
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状况确定实物配租家庭配租比例,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并根据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第十三条收到货币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货币配租协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申请家庭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