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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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公布随机抽查清单,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

2017-11-25建筑业营改增中心

一、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

二、抽查对象

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

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从税务稽查对象分

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

机抽取。

三、抽查方式

(一)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随机选取检查对象;(二)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随机选派或通过竞标形式确定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内容

税务稽查对象近三年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检查所属期。

五、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市级和区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

01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02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03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

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向购货方收取的

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04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05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06

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07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08

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

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09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0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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