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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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简单来说,一方未履行在先的义务,另一方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在后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种权利的存在,或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这种合法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将这种情形视为违约。
因此,明确并正确地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对于正确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进行了规定,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得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双方依据合同约定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常见的有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则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的义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双方义务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习惯有时间顺序,例如发包人没有提供施工场地、电源和其他施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则不可能进场施工;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原因,即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先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没有如期履行,或虽然履行但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
且笔者认为这种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只有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质性的影响,后履行一方方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100万预付款,但因资金问题只支付了95万,剩余5万延迟了几天支付,且并未影响工程进度,此时应当限制承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
因为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守合同,最终达成合同的预期目标,而不是阻止合同目标的达成。
值得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严谨和规范。
在实践中,当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往往造成在建的工程停工,纠纷产生,从而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当事人不能随便地轻易行使这一抗辩权。
要行使这一抗辩权,就必须做到严谨和规范。
一般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抗辩权人要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说明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使对方知道已方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具体做法,从而使对方有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其次,抗辩权要采取措施,避免因拒绝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并防止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抗辩权人不做好这一工作,在确定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时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再次,抗辩权人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这三方面的工作,应视为抗辩权人行使该抗辩权后所产生的义务,也是对该抗辩权行使的一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