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合集下载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家庭农场最新政策与申报指南

家庭农场最新政策与申报指南

家庭农场最新政策与申报指南一、家庭农场政策概述 (1)1.1政策背景 (1)1.2政策目标 (1)二、土地政策相关支持 (2)2.1土地流转政策 (2)2.2土地使用政策 (2)三、财政补贴政策 (2)3.1补贴类型 (2)3.2补贴申请流程 (2)四、税收优惠政策 (3)4.1税收减免范围 (3)4.2税收申报与管理 (3)五、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3)5.1信贷产品种类 (3)5.2信贷申请条件与流程 (3)六、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4)6.1经营规模要求 (4)6.2经营者素质要求 (4)七、家庭农场申报流程 (4)7.1前期准备 (4)7.2申报与审核 (4)八、家庭农场发展的挑战与应对 (5)8.1面临的挑战 (5)8.2应对策略 (5)一、家庭农场政策概述1.1政策背景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新型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传统农业经营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如规模小、效率低、竞争力不足等。

为了提高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整合土地资源,引入现代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1.2政策目标政策目标主要包括多个方面。

一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能够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有能力和动力去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三是促进农民增收,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

二、土地政策相关支持2.1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

积极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地区,还出台了土地流转补贴政策,降低家庭农场获取土地的成本。

例如,给予流出土地的农户一定的奖励,或者对流入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给予租金补贴,以促进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上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丄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J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泄,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 108 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汕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 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 115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 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J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英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202x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xx〕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2x 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一)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五)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解读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解读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解读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讲讲免税的农产品税收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见《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免税农产品免税依据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释义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

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

关于农业减免的税收优惠散布于不同的文件中,我归类整理了一下资料,如果时间紧的话可以只看我批注的重点部分。

一、免征增值税的免税范围限于自产农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农村合作社社员内部销售视同自产,而从合作社采购的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畜禽养殖及饲料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及饲料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专项减免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发)的通知》(财税[2010]2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颁布时间:2008-11-20 10:5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农业种植的补贴政策】农业种植的补贴

【农业种植的补贴政策】农业种植的补贴

【农业种植的补贴政策】农业种植的补贴农业种植的补贴一、优惠类政策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用水用电优惠: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二、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具体项目的申报还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

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根据财政部去年年中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

要求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

具体政策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最新知识]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最新知识]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是指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5.2009〕47号)6.2号)7.(财税〔8.48号)9.〕5号)1. 2.免征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1a.b.c.d.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的种植。

f.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一、减免税费负担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31.账簿印花税减免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减税降费属于什么政策“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

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

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16.5元,农户自缴5.5元。

(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

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

(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19.2元,农户自缴4.8元。

(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

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奶牛费率为6%。

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

(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贴。

(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
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