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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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民商法学院罗晓舟2012011152

时代发展到今天,随着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舆论的力量正以不可估量的速度不断壮大。公众通过各种途径表达意见,评论各种社会事件,对各种现象观点“指指点点”,或赞或贬。无论我们承认与否,舆论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不可否认,舆论对反腐工作、民生工程、道德缺失的批判监督成就显著,但是不是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该有舆论的参与呢?司法工作向来以其独立性区别于社会的其他工作体系,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的影响。现如今,舆论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工作产生着一定的影响。“李刚案”的曝光、“许霆案”的重审、“彭宇案”的平反,无不深深地印刻着舆论参与的痕迹。

而药家鑫案,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从案发到审判,对这一件考验人性底线的案件,无数人在媒体上发表着自己的看法,专业人士对案件情节、量刑等提出质疑,民间则对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展开人肉,一时间该案赢得全民关注。“药家鑫是富二代”、“父母都是大官”各种各样的传言开始在网上流传,仿佛一点火星,霎时点燃了舆论的怒火。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许多过激的言论。而为药家鑫担当辩护律师的路刚也成为网民的众矢之的,提出异见的李玫瑾教授更是被指责为“犯罪漂白家”。原本以伸张正义为目的的舆论渐渐超出了理性的界限,走到了危险的边缘。舆论如何才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促进作用,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知道,舆论有多变性、非理性、非专业性特点,而司法工作则以理性、专业、稳定为基本要求。由此看出,从自身特点来说,舆论与司法工作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有赖于庞大的民众基础和信息来源,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亦无可替代。如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舆论超越限度试图干预司法则易造成舆论暴力。是以实现方法与限度的良好掌控,是舆论与司法互相促进的关键。

司法的公正可以分为两方面: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基础,故应被摆在优先地位。对于程序公正,譬如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法院的审理程序、监狱对犯人的收押管理工作等,舆论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工具,尤其是针对其中的腐败和官官相护问题的打击较为有力。对于实质公正,公众舆论则不应多加干涉,因为民众很有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知识、缺乏理性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质疑通过正当程序得出的结果,而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不可能保持绝对理性独立,如果做出有背于舆论的判决,必然会感受到来自上级和公众的压力,有可能会改变初衷迎合大众,结果造成停留在表面上的“公平”。

无论是传统的程序公正还是实质公正,在当今社会都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我们应当寻求一种更加合理的“公正”,即通过司法与舆论的对话互动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一方面,舆论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提高舆论的专业素养,又翻过来提高舆论监督司法的水平。如此相辅相成又避免相互渗透,才真正实现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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