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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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2-11-26

【实施时间】1992-10-01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是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的重要措施,是企业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现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本市及中央在京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各类职工。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暂按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提取退休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的

2%按月缴纳;被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仍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招收、录用的企业职工(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按被企业招收、录用当月本人工资总额的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由企业每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企业应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一并按现渠道上缴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企业要建立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台帐,详细记载职工的工资收入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企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职工流动时台帐和《手册》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调动或解除合同时,台帐和《手册》应随同转移。

2.职工离开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等暂时脱离企业工作时,应将台帐和《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管。职工再次工作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台帐和《手册》,并办理手续。

3.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

五、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再次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合并计算。

六、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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