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论文犯罪主体论文:浅析食品安全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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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犯罪主体论文:浅析食品安全犯罪主体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犯罪已成为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从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食品安全犯罪总量呈上升趋势,危害后果也日益严重,其犯罪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特征。通过探寻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特征,制定针对该类犯罪主体的处罚对策,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罚金刑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76486件,其中立案查处案件58879件;案件总值27418万元,罚没金额16289万元。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共查处44983件,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76.40%;查处自然人案件8033件,占13.64%;公司案件2595件,占4.41%;私营企业案件1367件,占2.32%;集体企业案件402件,股份合作企业案件201件,国有企业案件104件,外商投资企业案件55件。而2009年第一季度共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10532件,其中立案查处案件8442件;案件总值4852万元,罚没金额2305万元。违法主体中,查处个体工商户的案件6196件,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73.39%;自然人案件1270件,占15.04%;公司案件409件,占4.84%;私营企业案件215件,占2.55%;集体

企业案件90件,占1.07%。①从这些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主体的比重有了明显的

增加。

一、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种类的特征,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主体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检验的人员。在此,主要讨论的是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主体,尤其是单位犯罪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犯罪主体有两类:一是自然人;一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单位。单位是不同于自然人而存在的一类犯罪主体。从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处罚来看,不能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等同。单位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意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行为,在利益的归属上表现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②单位犯罪的上述特点,就决定了其刑事责任的特点:一是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单位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即只能判处罚金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二、对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处罚

鉴于单位犯罪的上述特征,要遏制食品安全事件,人们想到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处罚

力度。这是否是有效的措施呢,从以上中消协的统计数据就能看到答案了。显然,和制假、贩假者的收入相比效果甚微。由此,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单位犯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社会责任”了。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法律义务中的关键一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只发挥刑法的处罚功能,那么对这类犯罪就会陷入一个处罚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判处罚金刑,这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主体而言根本不关痛痒,既起不到惩罚作用又不能预防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例如“三鹿奶粉”案,单位宣告破产,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获刑,看似单位丧失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可是该案所产生的其他社会效应又是如何呢?国人对国产奶粉丧失信任、几十年创下的知名品牌毁于一旦、巨额的经济赔付、单位职工的生计等等社会问题难道是一个刑事判决所能解决的吗?所以,在单位犯罪主体尤其是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问题上,我们所关注的焦点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对这些单位到底如何处罚,应该怎样重罚上,而是如何预防这类案件的发生以及如何降低案件发生的不良后果。从单位的社会作用来看,我们

认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单位的社会责任问责制度。具体可以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责任来设定。在资格取得方面,完善食品许可证制度,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单位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以及单位责任;在事故的处理方面,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单位责任。另外,在刑罚处罚方面,除了完善现有的罚金刑以外,还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和适用。例如,澳门《经济违法法》第10条规定,对该法律规定的犯罪,可单科或并科多种附加刑,其中包括,暂时剥夺参加直接磋商、有限查询或公开竞投之权利,为期1年至3年;暂时剥夺参加交易会及展销会之权利,为期不超过1年;暂时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业务,为期2个月至3年;场所之暂时封闭,为期1个月至1年;场所之永久封闭。③

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一般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或企业,企业的经营目的是谋取自身及其股东的最大经济利益。只有有效地履行了社会责任,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才会最大化地实现。

注释:

①中国消费者协会

http://www.cca.org.cn/web/xfts/newslist.jsp?pag er.offset=50&id=306 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③赵国强.澳门刑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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