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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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办法
单位名称
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停车场的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以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防止车辆被盗、受损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停车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即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交管机构)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
第一条车辆停放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车辆的有序停放,除了配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外,应当健全停车场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停车场管理人员(包括收费员、治安管理员、消防管理员)的素质,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管理有序,避免不必要的车辆受损、被盗火灾事故的赔偿纠纷,先明确以下规定:
1.停车场管理员的岗位责任制
本所的停车场管理员同时又是治安管理员、消防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应佩戴标志上岗,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管理与那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巡查,随时提高警惕,发现可以人员立即上报本所的物业管理部门,并报所长办公室备案,密
切注意事态发展。对车辆违章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认真检查停放车辆,发现漏水、漏油、未关门等现象,应尽快通知车主,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认真检查车主的车型、车牌号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填写登记入册。避免出现差错;指挥车辆的进出,引导其停放在制定的位置上;认真执行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车辆停放和安全行车秩序。
(2)管理员应维护好停车场的良好秩序,保障车辆安全,认真按照本所停车场挂牌的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注意对财务的保管,防止财物被盗,做到钱票相符,日结月清,并及时缴入本所财务科,坚持原则,杜绝乱收费现象,不徇私舞弊。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物业部门报告,直至向地区的公安机关报告。
(3)管理员应抓好停车场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迅速向物业管理部门主任报告,直至所长报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条停车人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简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现依照《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明确以下几项要求:
1、停车人应遵守《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智慧,严格按照设置的停车场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表现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线,跨线停放,应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的泊位;
2、车辆进入大门要道,应按限速标志慢行,不得随意停车和上下客;
3、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闭门窗并加锁,车辆钥匙,行驶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不得放置在车内,应随身携带。载货车辆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4、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停车场车辆管理员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5、因业务需要装卸货物的车辆,须按规定设立警戒线,并有专人现场监督;
6、需要夜间停放的车辆,必须得到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并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凭提车证停放车辆,按照停车场地的化纤位置停放,无牌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7、按照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停放收费规定支付停车费;
8、不得超时停车;
9、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若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应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补缴停车费,拒绝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后果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由停车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停车场:
1、无车辆牌照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2、装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3、拒绝进场登记、安全检查或酒后驾车的;
4、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若行车人和随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后果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由停车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违反停车场管理
第一条车辆破损与被盗的处理具体见停车场治安管理办法的细则。
第二条发生斗殴、上海他人的处理具体见停车场治安管理办法的细则。
第三条发生火灾或车辆损毁的处理具体见停车场治安管理办法的细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职能管理机构属物业管理部门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全归交管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设计的治安、刑事法权归公安机关。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柜本所的所长办公室。
单位名称
二〇一一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