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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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方面的问题:
1、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迁徙自由,即公民有迁徙自由不仅是在国内公民可以任意旅行,并可以移居国内任何地方。而且还包括有国际迁徙的自由,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国外,也可以自由迁徙国内。我国五四宪法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取消了这一公民权利。实际上,我国国民经济已逐步发展壮大,类似孙志刚案件的层出不穷,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且迁徙自由权本应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应该漠视这一权利。
2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修改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因为这样规定的话,只能说明公民在执法、司法中受到平等对待,而并没有强调在立法上也是平等的。很多时候在立法阶段就已经产生了不平等,而我国又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来纠正立法不平等。比如说非公有制受到不平等待遇,这个源头就是来自于立法上的歧视。较为合适的办法是,把现行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复到1954宪法的表述,即“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关于生存权和自由权保护选择
孙志刚事件昭示了这样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的生存权与自由权原来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就难以及时进行自我防卫,而没有必要的人权保障和司法救济也就不可能获得最基本
的生命安全。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的公共福利以及对等性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样的限制应该是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条件下所施加的最小限度的限制。但是很明显,宪法第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都是明显缺乏充分的制度性保障。
4、关于增加思想自由的规定问题
现行宪法对于西方国家中非常重视的一项权利“思想自由”并没有写进去,现在主要是以第36条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取代“思想自由”的办法,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思想自由和政治信仰自由。不能以宗教自由取代思想自由。
5、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其一为间接保障方式,或称法律保障,即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二为直接保障方式,或称宪法保障,即公民的各种自由,都有宪法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侵犯。在我国,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是从1982年宪法制定通过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功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鲜有解释之事例。至于有立法机关直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则没有提及,这是宪法的缺陷,更是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最明显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切实保障问题。虽然宪法第37条中对于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其缺乏明显的保障机制,使得这一条款徒有其表。
主体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