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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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医调委实施意见

医调委实施意见

关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意见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传统的化解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矛盾,但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很难化解,影响了医疗纠纷的调解效果。

为了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建立医调委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可由司法局、卫生局、法院、或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纠纷调解工作,在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

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

医学专家可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由司法局推荐法律人才组成。

二、工作流程医调委办公地点为了方便群众、便利工作,可设在卫生局或大型医院。

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接待、受理、鉴定、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应该按照受理、调解等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乡镇司法所调解:发生医疗纠纷时,各乡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可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由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乡镇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

(二)医调委立案:对情况复杂、各司法所不能控制和调解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患矛盾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医患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患矛盾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制度,完善医患矛盾调解机制,确保医患矛盾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矛盾调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调解员,负责本单位的医患矛盾调解工作。

第五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和医疗规律,充分考虑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调解而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医患矛盾调解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矛盾调解机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患矛盾调解机构应当聘请具备医学、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了解医疗行业特点;(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四)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客观分析医患矛盾的原因和责任,引导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后,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机构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医疗机构的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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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方案】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

【公安方案】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

【公安方案】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和平安医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置、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及时便民的原则。

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本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加强和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9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听起来就像是一出热闹的闹剧,搞不好就是一场人间喜剧。

哎,这里面的问题可是五花八门,真让人感慨万千。

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矛盾,真的是小问题变大问题。

比如,明明是个小感冒,结果治疗不当,患者心里就开始打鼓,觉得医生根本不在乎他们的健康。

你说,这不就是个误会吗?但偏偏,这种误会就像是火星撞地球,一下子就炸开了锅。

调解的过程就更是曲折离奇。

一位医生一脸无辜地说:“我尽力了啊!”而患者则是一脸的不满,心里却在想:“你这算是尽力吗?”这时候,调解员就像个和事佬,努力把双方的情绪拉回来。

调解员常常像一位熟练的劝架者,手忙脚乱,却又要尽量让场面不那么尴尬。

大家都知道,调解就像是把两头牛牵到一起,想让它们和睦相处,那可不是件简单的事。

可这调解的路上,问题可不少。

信息不对称,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像隔了一道墙。

医生说的专业术语让患者一脸茫然,患者的诉求有时候也让医生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样一来,双方根本无法真正理解彼此,仿佛在不同的星球上交流。

患者一脸愁苦,医生一脸无奈,调解员在旁边苦苦支撑,真是让人心疼。

调解的权威性也是个大问题。

有些患者觉得,调解员根本没有决策权,最后的结果只是个建议。

这就好比老师教学生,学生却偏偏不听,那可怎么办?再加上有些地方的调解机制并不完善,调解员的专业性和经验也参差不齐,简直就是把好好的调解搞得一团糟。

这样一来,患者常常对调解的结果感到失望,甚至怀疑调解的公信力。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想想,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沟通得上心。

医生要学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跟患者说话,不要总是像在讲课。

患者也得勇敢表达自己的感受,别怕说错话,毕竟,沟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

双方坐下来好好聊聊,和气生财,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加强。

多组织培训,让调解员们掌握更多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方法。

这样一来,调解员就像是医生的助手,能更好地帮助患者和医生搭起沟通的桥梁。

你看,这样一来,调解的效果可想而知,双方的满意度就能提高。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甘卫权益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疗纠纷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杀医伤医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第三方”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是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疗风险管控的重要保障。

自2010年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广大患者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及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保防赔四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由于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下提出几条建议: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人民调解是一种以促进社会和谐、增进社会信任、加强法律意识等为目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人民调解可以避免耗费更多的时间、经济和精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使得纠纷更加和谐地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积极推广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二、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尤其是在调解协议的达成、履行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应当更为严谨。

建议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对于调解协议的制定、核实等进行必要的程序监督。

三、增加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人民调解员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医疗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聆听能力、沟通技巧等。

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务。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建议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调解机构的公正、独立、专业,保证解决医疗纠纷所达成的协议的公正性、合法性。

五、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仅仅是调解员进行协助解决,更需要双方当事人透过沟通,在沟通中建立更好的信任关系。

建议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信息沟通平台,开展双方当事人的交流,通过信息沟通,加强交流,增加了解,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在沟通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通过理性沟通,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一、基本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权益发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是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机构和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立案程序(一)受理投诉: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投诉,并登记、立案。

(二)调解委员会组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患者协会及社会公益团体代表等组成。

(三)召开会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进行调解。

会议应当通知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出席。

(四)调解协议:经调解的纠纷,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

(五)调解书:对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应当由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并作为整个调解工作的补充佐证。

(六)效力: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三、调解程序(一)接到申请:医疗机构接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向当事人说明医疗纠纷调解的基本纪律和原则。

(二)搜集资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实验室检查资料、监护记录等。

(三)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定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包括基本的协议内容、各方的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四)签字确认:双方应当签名确认调解协议并加盖场所和日期的印章,以表明双方签署的是真实有效的调解协议。

(五)宣读协议: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协议应当当场宣读,并请当事人重申签署意愿。

宣读应当列出清单,并请当事人逐项确认。

四、典型案例赵女士指控某医院在她产前诊断时错误,导致其新生儿严重脑损伤。

医院认为其操作没有问题,但赵女士不认同。

双方没有通过谈判解决纠纷,于是赵女士向当地医疗委员会投诉,要求调解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安排了一次会议,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专家、医护人员、厂家代表等均到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1. 咱得先把宣传搞起来呀!就好比打仗要先吹号角一样,得让大家都知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咋回事!我们可以通过社区活动、医院讲座这些渠道,详细地给大家讲讲调解的好处和流程。

比如说,在社区摆个摊,跟大家面对面地交流,“大爷大妈,您想啊,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不用去法院折腾,咱这儿就能帮您解决问题,多方便呀!”这样大家就会对调解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2. 接着呢,要组建专业的调解团队!这团队就像是一支精锐部队,得有懂医疗的、懂法律的、还有会沟通的。

想想看呀,有这么一群专业的人来帮着处理纠纷,那得多靠谱呀!“哎呀,这要是碰到再难搞的纠纷,咱这个团队也能应付自如了吧!”3. 培训可不能少哇!定期给调解人员充充电,让他们不断提升技能。

就像运动员一直训练保持状态一样,“咱的调解人员不学习新东西怎么行呢?必须得与时俱进呀,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这样才能在调解中发挥出最佳水平。

4. 然后呀,得建立一套快速响应机制呢!不能让人等太久,就跟救火似的要迅速。

比如有人一打电话说有纠纷,“咱立马就得行动起来,不能让人干着急呀!”以最快速度介入,避免矛盾激化。

5. 还有哦,跟医院得紧密合作呀!医院可是纠纷的源头之一,和他们通气、互相支持,“这不就像一家人似的嘛,共同解决问题,多好哇!”能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6. 回访也很重要哇!别调解完了就不管了,得问问当事人满不满意呀。

“你说是不是呀,要是咱自己遇到事了,也希望后续有人关心关心呀!”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7. 最后呢,要定期总结经验教训!哪些做得好继续发扬,哪些不行赶紧改正。

就如同给自己照镜子一样,“瞧瞧哪里还需要改进,咱不能原地踏步呀!”这样我们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能越做越好啦!我的观点结论就是:通过这些实施方案,能够切实有效地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围绕2024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为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以促进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本方案重视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创新、法律法规的合规,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总体目标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1)设立统一的调解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2)建立调解人员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纠纷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2)推行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调解人员评价制度,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加强宣传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2)开展教育活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丹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业经2014年4月1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7日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指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组织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第五条患方所在单位和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市(行署)综治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综治办、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各有关保险机构:现将《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国务院5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一手抓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二、目标任务(一)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医疗机构安全保卫责任制,切实提高医疗机构防控、防暴能力.(二)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问题.(三)力争在2年左右时间,实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四)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2014年底覆盖75%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2015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基本覆盖.(五)按照国家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三、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运作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综治组织:负责“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工作,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评内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平安医院”创建的牵头主抓工作,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定期评估,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黑龙江保监局:组织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和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积极指导保险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各项配套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探索保险服务医疗行业和患者的新途径.四、工作实施(一)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黑卫电发〔2014〕17号)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按《方案》实施步骤有序开展工作,做好整治、督导、总结和回头看工作,坚持深入持续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在“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中,首先要加强源头预防.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四加强、五必须”的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必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必须落实诊疗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必须落实投诉管理制度,必须落实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二是完善投诉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投诉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三是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和主体作用.要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2014年底覆盖75%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2015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基本覆盖;要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与调解组织的主动衔接联动机制,保证人民调解早期介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要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为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保障;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要注意结合各地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四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五是加强调诉结合,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三)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司法、保险等部门的协作,科学制定方案,加大行政引导力度,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要提供好保险理赔服务,实现调解与理赔对接,为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有效支撑.到2015年底,全省三级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要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的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和规范参保、调解、理赔等程序.二是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练好内功,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和保险服务工作;引导理性竞争,加强监管,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协助投保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特别是保险机构要提前全程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等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处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四是利用好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借鉴机动车保险等成熟的经验,探索建立保险费率与医疗机构的年度赔付数额、医疗安全管理水平挂钩等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克服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医疗机构持续参保的积极性.五是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险案例回顾,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等为依据,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四)加强宣教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媒体密切配合,助推形成正向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做到理性客观,防止炒作渲染,引发违法犯罪效仿行为.二是广泛宣传医务人员崇高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精神,弘扬正气,形成尊重医生、尊重医学、尊重生命的舆论导向.三是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广泛普及医学知识,使公众正确认识医学的局限性、实践性和风险性,引导形成就医合理预期.(五)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创建“平安医院”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新鲜经验.省卫生计生委把这项工作纳入对地方医改工作的责任考核之中,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把已有的政策贯彻执行好,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好,把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好,主动协调、抓出成效.(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篇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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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
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

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
取补贴。

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
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
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
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司法部
卫生部
保监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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