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文
我国宪法学发展论文(全文)
我国宪法学进展论文内容 在ZG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
[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ZG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
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进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存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进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进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存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ZG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GJ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
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
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
[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
[vi]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
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XX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
宪法学研究进展与封闭同时进行。
[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
宪法学论文资料
论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写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发展和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论文作为一种对宪法的解读和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本篇文章将通过介绍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和一些写作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撰写优秀的宪法论文。
一、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1、提出论题宪法论文需要一个明确的论题,作为文章的核心思想,以此来展开对宪法的探讨。
例如,本文的论题是“宪法论文写作指南”,旨在为读者们提供有价值的写作技巧和知识。
2、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在论文开头,需要简要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
这样可以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论文研究的重要性,为其后的阐述铺垫。
例如,在本文中,我们会介绍宪法论文对学术界和社会的意义,以及提高写作水平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3、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宪法论文需要在相关的理论和文献范畴中进行梳理和总结,这是对论文深入阐述的必要准备。
作者需要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包括宪法的涵义、性质、功能等基本概念。
文献综述则涉及宪法法规和相关文献的搜集和整理。
4、论证和分析在宪法论文的论证和分析部分,作者需要严密论证和解答论文开头所提出的问题。
这部分应注重对宪法条款和相关法规的解读和分析,从而对宪法的精神、历史背景、社会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5、结论与建议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需要简要总结文章的发现和结论,并提出结论的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建议部分,需要从自身经验和角度出发,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宪法的精神和准则。
二、宪法论文写作技巧除了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写作技巧也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键的技巧,希望能帮助读者创作出更好的宪法论文。
1、注意选题宪法论文的选题应该与个人领域的研究或社会问题有关,以确保论文与学术研究或社会实践的接轨性。
在选题时,需要考虑宪法条款的解读方式,同时也要考虑具体实践的社会问题,以保证论文的实用性。
2、注重论证的逻辑性论证是论文的核心,需要小心谨慎地进行阐述。
作者需要梳理自己的思路,遵循严谨的逻辑规则来进行论证,保证论证的严密性。
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
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讨论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详细的法律条文。
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月,是由哈佛高校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
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
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纳。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纳。
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看法。
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同学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育同学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力量,这对于增加同学的实践力量和培育同学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行替代的优势。
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同学的仔细学习和分析供应的依据。
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同学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
"[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当适时地采纳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详细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供应给同学,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同学课前预习。
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同学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同学围绕这些问题依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由老师赐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同学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宪法教学实践经验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宪法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探讨宪法教学的有效方法,以提高宪法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宪法教学;实践经验;方法探索;实效性一、引言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的基础。
宪法教学不仅是传授宪法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法治精神和公民责任感。
本文结合宪法教学实践经验,对宪法教学的方法和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宪法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宪法教学实践经验总结1. 宪法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宪法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关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历史、宪法实施等方面的知识传授。
同时,结合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宪法精神。
2. 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宪法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宪法实施中的典型案例,使学生深刻理解宪法精神。
(2)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宪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
(3)角色扮演法:让学生扮演宪法中的角色,体验宪法实施的过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4)多媒体教学法:利用多媒体技术,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3. 教学评价的多元化宪法教学评价的多元化有助于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提高教学效果。
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讨论等表现。
(2)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质量和数量。
(3)宪法知识竞赛:通过竞赛形式,检验学生的宪法知识掌握程度。
(4)宪法实践项目:评估学生在宪法实践中的表现。
三、宪法教学反思1. 宪法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的脱节在宪法教学中,部分教师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学生的实际需求。
为了提高宪法教育的实效性,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结合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宪法是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们要遵守宪法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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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第1篇摘要:宪法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在高校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首先分析了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然后探讨了宪法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实施策略。
一、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使他们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和原则,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为将来步入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实践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从而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宪法实践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 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宪法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1. 教学资源不足部分高校在宪法实践教学方面缺乏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材,导致实践教学难以有效开展。
2. 教学模式单一目前,宪法实践教学多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性和互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宪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脱节部分高校的宪法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三、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实施策略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应重视宪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创新教学模式结合学生特点,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社会实践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宪法教学实践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宪法教学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
本文将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二、宪法教学现状1. 教学目标不明确目前,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对宪法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定位。
有的学校将宪法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有的学校则将其作为选修课程。
这种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宪法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 教学内容单一宪法教学内容单一,主要围绕宪法文本展开,缺乏对宪法精神的阐述、宪法实施等方面的探讨。
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宪法时,容易陷入对宪法文本的机械记忆,而忽视了宪法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3. 教学方法落后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仍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乏互动和启发。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宪法意识。
三、宪法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教学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宪法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参与社会事务打下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学习宪法,了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谈论宪法的生长(1)论文
谈论宪法的生长(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生长宪法哲学宪政论文论文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
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
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
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
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
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
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
宪法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宪法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成为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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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优秀硕士毕业论文篇一【摘要】我国当前政府间关系因条块纷争、城乡矛盾而呈现失序状态,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策冲突屡屡发生。
从法治环境、协商民主、信息共享、多方参与、平等信任角度解析,可见建构伙伴型府际关系的必要。
伙伴型政府间关系尊重地方政府的选择,避免采取自上而下的强令措施,注重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政府间合作,意图建立政府间超越等级、定位清晰、平等对话、合作共赢的政策网络,为我国的政府间关系发展及政策制定提供路径指向。
【关键词】伙伴型府际关系;政策网络;跨域治理;区域合作;公共选择政府间良性竞争可激发地方政府的创新性和能动性,“对中国体制转型和制度创新有着重要作用”。
[1]但政府间恶性竞争则会引发冲突,表现在区域大战、部门冲突和条块纷争等方面;另有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城乡矛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也不容忽视。
我国总体资源有限,政府本应以节流开源和精诚合作为要务,但跨地域的水电站重复建设、同区域的钢铁工业恶性竞争等资源浪费现状令人堪忧,故需寻求政府间关系协调的路径。
同处东亚的日本在地方自治方面颇有创见,有效解决了区域不均衡发展困境及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也致力于打破层级窠臼和建构伙伴型府际关系,推动了地域经济及各方面综合发展。
从大陆当前研究来看,仅有张经远《论伙伴型城市府际关系的构建》和朱光磊、张传彬《系统性完善与培育府际伙伴关系——关于对口支援制度的初步研究》及张志红等学者著文对伙伴型府际关系做出了初步描述,推进了府际关系研究的发展。
但伙伴型府际关系的涵盖范围远不止这些,从类别上来讲,伙伴关系的建构并不仅限于城市,我国广袤的乡村亦应与城市同处平等的伙伴地位;对口支援也仅是点对点的帮扶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和缺乏可持续发展空间,不具备推广意义。
有关宪法本科论文
有关宪法本科论文从过去的法制教育,到现在的法治教育,宪法教育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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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本科论文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成为了基本国策。
新时代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时代发展,我国曾多次进行宪法修订,对公民财产权方面内容进行了更新,将公民财产权视为宪法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针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展开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基本人权;财产权;宪法保障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格局初步形成,私有经济在经济体系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
保护公民财产权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我国想要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保障公民财产权,研究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宪法的发展来看,新中国成立时前三部宪法都否认私有财产制度,所以不存在保护公民财产权说法。
一九八二年宪法修订后,开始承认私有财产,第四部宪法开始把公民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公民财产权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毫无疑问公民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理应受到宪法保障。
一、公民财产权的产生与特征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中,其中第十二条第二则第四十九行中规定不得非法干涉私人生活、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
这就是最早财产权利制度的雏形。
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城邦兴起,人们需要民主制度,为了促进城邦经济发展,财产私有制度开始形成。
人格独立概念对人们意识的影响越来越明显[1]。
公民财产权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民财产权中的财产通常可以以金钱形式计算价值,具有可让性。
具体主要包括:继承权、债权、物权、所有权等,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关联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2]。
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财产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权保障更加显得重要。
讲宪法学宪法征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本文从宪法的历史渊源、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宪法在现代社会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强调宪法在国家治理和公民权利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一、引言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承载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自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以来,宪法在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四次修订,为国家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宪法的历史渊源1. 古代宪法的萌芽宪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希腊、古罗马等古代文明中,已经出现了类似宪法的法律文献。
如古希腊的《赫拉克勒斯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这些法律文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2. 近代宪法的诞生近代宪法诞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标志着近代宪法的诞生。
此后,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纷纷制定宪法,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3. 社会主义宪法的形成社会主义宪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1918年,苏俄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此后,中国、朝鲜、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宪法,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人权原则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首先要保障人权。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为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分权制衡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实现了分权制衡。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政治稳定。
3. 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如民主集中制。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民主,又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
宪法实践教学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宪法意识、提高宪法素养的重要途径。
本文从宪法实践教学的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为加强宪法实践教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宪法实践教学;宪法意识;宪法素养;对策一、引言宪法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具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宪法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宪法教育的深入开展。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实践教学的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宪法实践教学提供有益借鉴。
二、宪法实践教学的意义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实践教学通过让学生参与宪法学习、讨论、实践等活动,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学生的宪法素养宪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提高宪法素养。
宪法素养是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对于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宪法实践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能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宪法实践教学现状1. 教学内容丰富近年来,我国宪法实践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涵盖了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制度、宪法实践等多个方面。
2. 教学形式多样宪法实践教学形式多样,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宪法知识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
3. 教学效果良好宪法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学生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得到了提高。
四、宪法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1. 实践教学资源不足部分高校宪法实践教学资源不足,如缺乏实践基地、师资力量薄弱等。
2. 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宪法实践教学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3.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健全宪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健全,难以全面评价学生的宪法素养。
高中对宪法教学实践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高中宪法教学为研究对象,从宪法教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提高高中宪法教学效果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维护国家法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高中宪法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单一、师资力量不足等。
因此,对高中宪法教学进行实践研究,对于提高宪法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中宪法教学的现状1. 教学观念陈旧目前,部分高中宪法教学观念陈旧,教师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
这种教学观念不利于学生将宪法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 教学方法单一在宪法教学中,部分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参与度不高。
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宪法教学效果。
3. 师资力量不足宪法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缺乏宪法教学经验,对宪法知识掌握不全面。
师资力量的不足制约了宪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高中宪法教学存在的问题1. 学生对宪法认识不足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学生对宪法认识不足,对宪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2. 教学内容与实际脱节宪法教学内容与实际生活脱节,导致学生难以将宪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3. 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高中宪法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难以全面评估学生的宪法素养。
四、提高高中宪法教学效果的对策1. 更新教学观念教师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观念,关注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丰富教学方法教师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角色扮演等,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增强宪法教学的实效性。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宪法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宪法素养和教学能力,确保宪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4. 创新教学内容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学生实际,将宪法教学内容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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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以人权为切入点来研究宪法,更能抓住宪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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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论文范文一:宪法监督制度完善解析摘要:新时期,要不断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加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那就必须时刻以宪法为准则,不能违背宪法,为此本文分析了宪法监督的概念及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建构一、宪法监督的概念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按照法律授权,遵循法定步骤来监督、检查有关宪法的执行,对那些违背了宪法的行为并做出裁决。
广义的宪法监督既包括对特定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宪法实施的监督[3]。
本文论述的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广义的宪法监督,既监督主体不仅仅限于特定机关还包括公众。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现存的问题(一)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根据已有的操作状况看。
全国人大会的每次会议每年仅仅为一次,会期仅有一周而已,在此短短的时间内进行违宪审查确实很难呢进行。
而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但须履行宪法所赋予其的二十多项职权,也是无暇顾及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监察、督促其的实施,立法法也对关于违背了宪法而对其进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规定,但却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或者对宪法诉讼问题的规定。
(三)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违宪主体也就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
宪法毕业论文
宪法毕业论文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根本大法的总称,它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
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研究宪法是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的定义、作用、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分析宪法的重要性。
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为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权力行使等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政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宪法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规定了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原则和程序,以及对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宪法的制约作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和专断行为,促进国家政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
再次,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导和规划。
宪法的内容不仅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了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国家政策和法律有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最后,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法律的制定程序和效力,规定了法律的种类和层级,为国家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
综上所述,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政治稳定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准则和约束,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修论文(宪法类)
论中国宪法的发展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其本质来讲,它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
基于此,宪法应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地位。
公民的宪法理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思想条件。
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代社会的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宪法的支撑和保障。
平等权的宪法保障程度与社会和谐程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获得有力的宪法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关键。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the national laws, is a country law, legal system basis. The PRC constitution is our country's basic laws, from its essence speaking, it is safeguard citizen rights and regulating state power law. Based on this,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is unquestionable authority status. Citizen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concept is the necessary ideological conditions.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theme of contemporary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without the constitution of support and assurance. Equality,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degree and social harmonious degree have close relations, equality, and obtain powerful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the footstone of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key.关键词:宪法宪法精神依法治国发展Keywords: the constitution the spirit of constitution law development中国清朝之前都是“德主刑辅”的德治式封建社会。
宪法学方法研究论文(全文)
宪法学方法研究论文内容主题词:宪法学,方法论,稀缺性,个体性,理性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
明确阐释指导我们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空虚的宇宙之中。
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人不过是天涯过客,他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
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逝在均匀辐射的热寂之中。
“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制造出他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
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
”宪法学必须接受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切关于世界意义与人类使命的说教。
人不是上帝制造出来的世界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欲而存在的。
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
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重新安排它的秩序。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量过高的结果。
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
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食品短缺造成的,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稀缺性的制约。
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永恒正义。
电大《宪法学》小论文四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
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
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
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
宪法学士毕业论文
宪法学士毕业论文推荐文章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热度: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分享热度:法律论文范文8000字热度:市场营销大专毕业论文发表热度:大学生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论文热度: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一直是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对宪法学究竟是研究什么问题的这一基本问题的明确,而且还导致了学理性宪法学体系的无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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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士毕业论文篇一【摘要】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至少涉及到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宪法是否规定了合理的权利体系与权力结构,实现了对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配置;宪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是否保证了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法律体系是否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生活模式;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司法是否具有独立性,人权是否获得切实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宪政;评价;标准宪政的构成要素和宪政的价值理念是宪政评价标准的理论基础。
麦基文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爱好自由的人为之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
”[1]在他看来,治理权和审理权的适当平衡,亦即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平衡是宪政的实质。
与此相关联,宪政应该是由规范体系、价值目标体系和实施机制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和结果状态。
其中,人权保障是宪政的价值目标,宪政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宪政的结果状态。
由此出发,宪政的评价标准至少涉及到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宪法是否实现了对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配置;以此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生活模式;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权是否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民主是否在宪法权威的树立过程中得到实现。
因而,法治化程度和宪法权威的高低就成为一个国家宪政水准的客观标志。
一、立宪主义“宪法的存在被广泛视为民主制和法治的一个必须的先决条件”[2]。
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对比较崇高意义上的法律的诉求常常立基于立宪主义的政治理念,到19世纪初,“在美国的民主制中,法治作为美国和欧洲的指导性原则的地位已牢固确立,法治的标志是人们对于立宪主义具有信念,认为它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证明,并相信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专横地行使权力,且个人被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合法组成的政府的行动也不得剥夺此类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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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宪法学课程论文题目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姓名罗延广所在学院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 08级公共事业管理学号 ********任课教师董宏老师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08级公共事业管理罗延广任课教师董宏内容摘要:从人权的概念产生开始,历史就确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是生来就具有的,人权属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所有的人,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承认,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人权的普遍性又包含多方面的内容。
在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在社会进化论和文化多元论的影响下,人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主要被是通过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不同时期、不同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表现并实践出来的。
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
关键词:人权普遍性特殊性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也从一个国内的问题发展到一个国际的、区域的问题。
从17、18世纪第一代人权的产生到现在,人权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权的特点和性质,即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同样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论。
一.人权具有普遍性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1966年生效的联合国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因而它具有普遍的属性。
人权属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所有的人,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承认。
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不涉及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任何其他彼此相异的种族、文化或社会方面的特征,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应该享有的人权。
(一)人权普遍性的根据1.人权普遍性是基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
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是生来就具有的。
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美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教授曾说过:“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
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意味着一切人,根据他们的本性,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职业、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
在一个国家里,则这个国家的任何历史发展时期,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这也是人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2.人权的普遍性同样基于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作为人,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他们之间不仅有着共同的本性,在很多领域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面临着共同的危险;同时在很多方面,全人类也存在着共同的理想与道德观念。
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或许对某些人权采取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但都在遵循着共同的原则,如行善原则。
也就是说,两种文化在终极的人权道德原则上是一致的、相通的,它们之间并非只存在着相互排斥或不相一致的关系。
因为,“在一切文化中,社会重视个人的生命是永恒的,因此,没有一个社会会容忍叛逆、杀人……一切社会都承认婚姻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谴责破坏家庭关系的行为。
一切社会都承认某些个人财产……这些共同文化价值的事实为不同文化信仰间的相互理解奠定了基础”。
(二)人权普遍性的表现1.权普遍性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提到人权普遍性的时候,一定会提到“人人”、“每人”,这些普遍性的字眼直接体现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实质是人权主体的平等,即为人人皆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英国法哲学家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
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类似这种强调人权主体普遍性的观点不胜枚举,几乎在各种国际性人权文件中,都着重强调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世界在保护人权过程中,同样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歧视。
尽管18世纪有的权利宣言也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免受歧视的保护则是19、20世纪的发展。
19世纪战胜了奴隶制,20世纪则从理论与实践上同种族主义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二战”以后,在一切领域维护妇女的平等权也已被提上了人权保护的议事日程。
2.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含了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最基本权利,因此,人权内容具有普遍性。
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人权从单纯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利扩展为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权利;从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从以个人权利为主发展到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
总之,人权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体现出的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就更加明显和突出。
人权的具体权利一般是由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所建立的。
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文件和公约为主要框架的国际人权文件既向人们宣示了人权的普遍性,又向人们表明了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文件包括了保护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如禁止种族灭绝、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每个人都享有免受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或监禁的自由,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享有住宅不容侵犯、自由迁徙、婚姻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这些文件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接受必要的医疗权、住房权、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权、享有文化生活权;这些文件还包括了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以及参与政治的权利。
同时,这些文件一再强调了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及对自然资源的永久占有和使用权等,并突出了对少数者或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比如对儿童权利、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战俘权利、老年人权利、土著人权利、无国籍人权利的保护等。
这些人权的内容也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认同,得到了普遍的接受。
3.人们对于人权价值的普遍认同,进而对于人权义务的普遍接受决定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
人人都认识到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使众人普遍认识并接受人权并用自己的力量去宣传和保护人权。
因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
人权普遍性的根源正是在于人权的价值,在于维护、巩固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
普遍人权的理念是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
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
二.人权具有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相对应而存在,在这里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是对人权普遍性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多样性是存在的,而其也是必要的。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的人类历史时期,人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人权的含义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
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在特定时期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可能完全一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也有差异。
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里,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在尊重与维护人权共同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国家在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上,可以采取一些符合自己国家具体国情的立场和做法,这都是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
(一)人权特殊性的依据1.人权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它的实现要受经济、政治、文化等种种条件的制约,它的内容与形式也受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宗教和民族特点等等的影响。
在当代世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中、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在不同的民族宗教地区中,人们为争取人权而奋斗的目标、每个人实际权利的内容和性质,都必然是不同的。
因而,国与国之间,在人权制度的具体模式以及人权实现的具体过程上,又存在着不一致性和差异。
各国家、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必然反映到对人权的认识、界定乃至保障上来,形成各自不同的人权主题。
即使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民族和地区,由于其历史、文化及习俗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对人权的看法相去甚远。
2.全人类除了在利益与道德上存在着一致外,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差异。
亚洲非常重视人权的特殊性、多样性。
1993年,为了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
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宣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人权大会做出贡献”,并且“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这种人权理念显然认同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标准,同时也强调文化的差异性,强调历史和传统的不同对于人权观念及其实践的影响作用。
(二)人权特殊性的表现1.人对各种权利要求的特殊性马克思曾作过深刻的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要求是具体的,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时空转换而不断变化的,因此人类对权利的要求时不断变化并有着相对特殊性的。
不同社会结构中不同群体的具体的权利要求应该受到相异的满足,在普遍被认同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也应当看到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从而使人权的普遍性在多样性的权利要求的满足中不断得到新的价值提升,使人们在对当下的具体权利实现中对普遍人权产生新的价值认同。
特别是在不同的文化价值判断系统之间,这种多元化的权利要求就表现的更加充分。
所以,人权必须经得起不同文化系统间的碰撞和整合,人权的普遍性也恰恰是蕴含在不同文化系统对人权的普遍理解和实践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