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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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2]分析:不能。
《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提醒债权人 选择保证人时应注意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而不是禁 止没有代偿能力的人做保证人。如果本案中确认B 的保证无效,这将助长当事人利用保证合同进行欺 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代为清偿能力不应是保证 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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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保证的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形式 (1)主从合同的形式 (2)主从条款形式 (3)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4)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 2)保证合同的内容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 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202建1 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 2
引例分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 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 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 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 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 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 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 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202押1 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 3
5.1担保法概述 5.1.1担保法的概念及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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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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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 月利率20%,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丙公 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 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 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 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 一项?( )
本题涉及对担保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按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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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4)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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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保证
5.2.1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第5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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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引例
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 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 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 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 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 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 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 应负保证责任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 任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 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202乙1 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6 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参考案例5——1]分析:C
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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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3]分析:能。 因为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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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范围 (2)无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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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具有 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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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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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3
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 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 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 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 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 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 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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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202金1 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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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补充性 (3)从属性 (4)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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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保证人的条件 1)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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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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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法定保证期间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 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 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202届1 满之日起2年。约定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