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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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工程签证行为,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合规及真实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定义及分类

1、工程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所进行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办理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2、工程签证主要分为工程经济签证和工程工期签证。

工程经济签证即工程量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增减所进行的现场签证。

工程工期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二、工程签证办理依据

工程签证办理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措施;现场实际情况;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签证适用范围

凡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工程签证:

1、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以工程签证形式办理的工程量;

2、在施工图纸或招投标文件中无法明确具体数量而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确定,且在竣工图上无法反映或没有反映的工程量;

3、施工合同未涉及或招投标文件发生漏项的而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在竣工图上无法反映或没有反映,并经业主认可的工程量;

4、在施工合同之外,因业主要求增加的零星工程量;

5、根据合同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暂停及工期延误;

6、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所产生的工程量。

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办理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不再重复进行工程签证。

四、工程签证职责划分

施工单位对符合办理工程签证要求的工程量或工期索赔,提出工程签证申请。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并对工程量或工期进行初步审核。

BT业主(BT项目)综合监理单位意见,审核施工单位签证申请的合理性,并对工程量或工期进行初步审核。

工程一部、工程二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负责工程类的工程签证的办理和实施,材料部负责材料、设备类(甲供)的工程签证的办理

和实施,根据合同等相关依据,综合监理单位及BT业主意见(BT项目),核定施工单位签证申请的合理性,组织监理、成本合约部等相关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

成本合约部根据合同等相关依据,核定施工单位签证申请的合理性,参与工程量现场复核,并对工程量调整的价格进行初步核算。

五、工程签证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非BT项目和BT项目性质分别填写《工程签证申请单》(见附表1、附表2)。业主要求增加的工程量,由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负责人办理《委托施工通知单》(见附表3),作为《工程签证申请单》附件。工程签证申请单中,应载明该签证事项的原因、依据以及可能发生的工程量、造价等。

2、核实审查

首先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BT业主项目负责人(BT 项目)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审核该签证事项的合理性,对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其次,由工程部(或材料部)和成本合约部的项目负责人综合相关单位意见,核定该签证事项的合理性,工程部(或材料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成本合约部负责对造价进行初步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

3、审核批准

在相关单位及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程部(或材料部)负责按相应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该项工程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或工程造价增加低于50万元的,或工程造价增加低于该分项工程概算5%的,工程签证申请单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该项工程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高于50万元及以上、低于200万元的,或工程造价增加高于该分项工程概算5%及以上、低于10%的,工程签证申请单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该项工程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高于200万元及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增加高于该分项工程概算10%及以上的,需由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集团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办理补充协议。

4、实施确认

工程签证申请审核批准完毕后,由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负责人统一登记台账存档后反馈给施工单位实施,并组织监理、成本合约部等相关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由成本合约部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对造价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按非BT项目和BT项目性质分别填写《工程签证确认单》(附表4、附表5),并由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负责人统一登记台账存档。

六、工程签证办理原则

1、先审后签:凡需办理工程签证的,必须先办理工程签证申请单。未经审批,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的,不得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并不予结算。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需紧急处理的,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

负责人必须口头请示部门领导或集团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签证权限:对工程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符合权限规定的签证一律视作无效。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申请时,预估工程量及造价应尽量真实、准确,避免出现工程签证申请与确认审批权限不一致的情况。若工程签证确认工程量远高于申请工程量,且无正当理由时,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最终结算以工程签证申请工程量为准。

3、签证时效:对工程签证办理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除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程签证申请单或确认单的,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超过期限未办理完工程签证手续的,视为无效。

一般施工内容的签证,施工单位须在计划施工前15日提交工程签证申请,工程部(或材料部)应在15日内完成审批;重大施工内容的签证,施工单位须在计划施工前30日提交工程签证申请,工程部(或材料部)应在30日内完成审批。

非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施工单位须在完成签证施工内容后3日内提交工程签证确认单。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成本合约部等相关人员对所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于30日内完成工程签证确认单的办理。

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施工单位须在隐蔽施工前2日通知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工程部(或材料部)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成本合约部等相关人员于隐蔽施工当日对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保留必要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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