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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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2728 发布日期: 2011-08-19 16:19:01

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促进地方游艇经济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南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办法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其会员提供游艇管理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检验

第五条游艇应通过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适航证书》方可使用。游艇适航证书有效期为:

(一)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协会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5年;

(二)由其他方式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六条经船检机构型式认可并持有《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的国内制造游艇,申请初次检验时,可免予图纸文件审核。

对于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对未持有前款所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应提供或补绘船舶图纸和稳性计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符合性检验;对于在2010年8月26日之日前已办理完毕进口手续的,可免除对船体结构与强度计算和基本结构图的要求,但应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进行外观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当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二)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时;

(三)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船籍港变更时;

(四)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第八条对未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适于在游艇上安装使用的机电等设备,采取如下方式认可:(一)由依法注册成立的游艇行业协会对游艇制造及配套产品供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二)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第三章登记

第九条游艇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

第十条个人和企业拥有的游艇可在海南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得选择二个及以上的船籍登记港。

第十一条一艘游艇使用一个船名,且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游艇应在船艏或驾驶室两舷和船尾标示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示船籍港。如受船舶尺寸所限,至少应在船舶两舷显著位置标示或悬挂船名牌标明船名。船名和船籍港使用汉字并在船名和船籍港下面标注汉语拼音。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游艇照片;

(三)新购游艇需要提供发票或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件;建造游艇需提供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四)办理过登记的游艇需要提供原船籍港游艇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五)购买境外游艇需要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六)游艇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游艇的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游艇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一)双方签字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四)双方的身份证明;

(五)双方认可的船价确认书。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游艇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

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从境外以光船租赁进口的游艇,承租人应持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海关完税证明,并提供有关游艇技术资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第十七条办理了船舶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的游艇申请国籍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三)已办理过国籍登记的游艇,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正式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港澳台地区的游艇在海南加入当地俱乐部管理的,可申请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请书、由当地俱乐部递交的《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人与当地俱乐部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原登记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封存后,可不提供登记证书注销证明;

(四)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九条向境外出售并在境外交接且以自航形式出口的新造游艇,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检验证书,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向省外出售的新造游艇,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条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游艇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三)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

第四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专门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发,有效期为5年,其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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