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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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1]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⒈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⒉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标准;
⒊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⒋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⒌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强制减仓制度的说明
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强制减仓措施是一种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2008年“十一”长假后商品期货暴跌行情中,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多个品种上多次执行了强制减仓措施,该制度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投资者因为对强制减仓措施准备不足而出现了种种交易风险。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点:
(1)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客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亏损头寸在强制减仓时都会自动地被执行强制减仓。亏损头寸欲参与强制减仓,投资者需要主动进行平仓申报,且持仓亏损要达到一定的幅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有如下规定: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2)投资者应关注强制减仓可能给带来的风险
A、盈利头寸参与强制减仓带来的风险
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自然对应有一部分盈利头寸也被强制减仓。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对盈利头寸按照盈利的大小进行区分,而不区分是投机头寸,还是套保或套利头寸。
有些投资者会采取一些相应操作以避免被强制减仓的不利影响。例如,为了防止盈利头寸被强减,投资者往往选择在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的那个交易日,进行将盈利头寸先平仓,再重新开仓的操作,以让自己的盈利头寸不构成被强制减仓的条件。
B、套保、套利头寸可能被强制减仓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股指期货市场启动了强制减仓措施,那么在股指期货市场持有的套保头寸或套利头寸,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减仓。由于股指期货收盘的时间比股市晚15分钟,在执行强制减仓时股市已经收盘,此时将导致套保的股票现货头寸、或者套利的另一方向头寸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因此,套保者或套利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已经锁定,就可以不用再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了。
涨停板
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便停止交易。此词更多的出现在应用写作中。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
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0%. 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 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 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