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家计划单列市)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

术标准修建的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桥梁、隧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遵循"

建养并重、保障投入、确保质量、安全畅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养三类。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因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实施的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实施的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六条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要求,编制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专项规划,规划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规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发展规划可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基础上制定。

第八条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不需要履行相关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须编制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工程位置,原公路规模、标准、路况,建设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建规模、标准,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的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中县道养护大修工程建设方案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编制应当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当超前的前提下确定计划总体规模及项目具体技术标准。计划安排应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安排学生班车线路、通客运班线、县乡道、旅游公路及五类桥梁,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申报国家、省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须在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并满足省关于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编报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申报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路况信息全面调查、检测和采集,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开展地方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初步确定年度工程总体实施规模,协调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明确资金组成,编制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依据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申报条件,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建议计划;不需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计划可自行编制协调下达;

(四)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汇总,并协调下达、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补助计划或建议计划;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上报或协调下达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将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1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年度投资补助计划于计划实施年度第一季度末前下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确需变更调整的,须及

时向原计划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工程项目实施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可根据区域实际和经济需要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大、中型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一般不低于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所有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简化设计程序,但设计文件至少须包括设计总说明、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有关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