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刍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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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刍议
姓名:任晓杰
学号:2010100505
目录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刍议 (3)
摘要: (3)
正文 (3)
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 (4)
法人人格否认的学说以及法理: (6)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8)
股东有限责任否定: (8)
保护契约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8)
防止逃脱契约或者法律上的义务 (9)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要件: (9)
关于法人人格否定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10)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定位与意义 (10)
结语: (11)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刍议
摘要: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的重大发现是支撑整个公司制度发展的基础理论,长期以来推动了公司制度在全世界的普及并为人类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矛盾的观点出发,任何一个理论都存在其局限性,法人人格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理论亦是如此,并在现实中得到了证明。那就是,随着公司制度在全世界的确立,对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过分强调和推崇,使得以上权利被滥用的情况逐渐增多。从具体案例来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只是损害了相对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从整个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被长期推崇的公司制度的自我否定与重新审视,如果任这种滥用行为长期发展,公司制度的地位也可能会因为信任危机而动摇。因此,为完善法人独立人格的理论,促进公司制度的发展,就需要一个配套制度来辅助法人独立人格的正确使用,限制权力滥用,保证公司制度的发展。于是在具备一定条件,在某些具体行为中对法人独立人格予以否定从而防止和惩罚权利滥用,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制度被逐渐发现和承认,即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该理论在英美以及德日等国早已以不同形式的存在,并为法学法律界所接受,但是在我国,直到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才首次明文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的合法存在。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一个新确立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的适用,其往往亟待相关法理和适用规则的跟进,而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律纠纷中,法院也的确是面领着如何使用该制度的疑问1,于是在研究其他国家的理论和案例之后辑写此文。
关键词:法人人格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直索理论
正文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在在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1Mark Wu,Piercing China’s Corporate Veil: Open Questions From the New Company Law, 《The Y ale Law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不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
众所周至,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也被一贯重视和强调,而随着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准则主义下的公司注册变得十分简单,一方面在肯定这一趋势的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为一些逃避责任或者滥用权利带来的极大的便利。2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制度,保护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防止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于是首先在美国出现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此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发展了与此相关的制度。在我国,早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就有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尝试3,直到2005年的新公司法颁布,该制度最终被明文化,也从正面规定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以下就法人人格定义、学说和法理、适用标准以及具体的定位等作出研究。
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在美国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的判例中出现4,此后德日等国也相继开始从判例的角度逐渐接受该制度。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各国表述各有不同,美国称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Doctrin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或者“揭开公司面纱”(Doctrine of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5,在德国其被成为“Durchgriff”6,中国很多学者翻译为“直索理论”,但是具体通过字典查询,将其翻译为“透视理论”或许更合文意。在亚洲,日本是较早导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虽然至今未有成文规定,但是日本作为一个对判例格外重视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出现了诸多判例。对该制度研究较为透彻的为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江头宪治郎先生,其在专著中将该制度称为“法人格否认”
2奥島孝康、落合誠一、浜田道代、「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会社法1」、P44:法人格否認の法理
3王原生《中国会社法における法人格否認の諸問題-これまでの裁判例の分析から》九州国際大学法
学論集第17巻第3号(2011年)第126頁
4张琼《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前沿》,2011年第02期,P108
5周啸龙《揭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面纱—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南华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第12卷第2期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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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7,此后诸多日本学者亦沿用该名称。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各国基本都是遵从一点,那就是“对事不对人”,即只针对具体的法人行为作出否认其独立人格,从而追究对具体法人行为执行有恶意或者过失的股东的责任,而非对法人人格进行全盘否定。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在美国其被定义为“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来利用公司这一形态,不是全面的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继续承认其作为法人的存在,在特定的案件中,剥掉所谓的公司这层面纱,找到其背后存在的实体。其虽然具有法人人格,但是依法视其为无法人人格”8。在英国,对其的典型定义为“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由持有其股份的股东承担责任”9在德国,其虽然未被明确定义,但是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将其总结为“直索(Durchgriff)指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排除,假使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了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10。作为该理论诞生的母国之一,在德国,其被帝国时期的企业集团法所吸收,主要是适用于母子公司的责任归属问题上。最早,其主要是以类推适用为手段,规定在母子公司之间,如果母公司存在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的事实,那么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但是该制度因存在严重否认有限责任制度的问题而被猛烈抨击,因此,在最新的德国判例中,其对判决要件进行了升华,关于决定案件结果的“母公司有行使集团指挥权的行为,以及母公司损害了子公司固有利益”等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转移给了子公司的债券者。11在日本,其被定义为:公司法人人格法人理论并不是如主张股份公司设立无效那样去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承认公司是作为法人而存在的,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即与第三者的关系中,否定公司与股东等公司职员的法人格相异的事实,而将其视为同一人的处理方式。12
在我国,通过对公司法的总结,可以将其定义为: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将公司行为视为股东的个人行为,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
7江頭憲治郎《会社法人格否認の法理-小規模会社と親子会社に関する基礎理論》東京大学出版会
8作者译。江頭憲治郎《会社法人格否認の法理-小規模会社と親子会社に関する基礎理論》「アメリカ法における発展」P14 東京大学出版会
9Thomas K. Cheng, The Corporate V eil Doctrine Revisited: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English And THE
US Corporate V eil Doctrine 34 B.C.INT’L&COMP.L.Rev.329 2011 Page 344
10台湾政治大学《法学评论》第40期
11高桥英美法人格の否認現代裁判法大系-会社法(初版)第17巻新日本法規出版平成11年1月25日
1212江頭憲治郎《会社法人格否認の法理-小規模会社と親子会社に関する基礎理論》はしがき東京大学出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