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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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为职工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居住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租住房屋的对象

租住对象:学校正式在岗在编职工。

第三条租住房屋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免费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一间住房。超出部分按每间每月80元收取房租。

(二)为确保教职工住房的流动性, 房屋只租不售。

(三)学校有权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等成本变化情况调整房租标准。

(四)学校仅负责住房公共部分的维修,室内部分的维修学校仅有协助的义务,需维修、更换的配件等物料由居住的教职工自行购买。

第四条租住房屋的安排顺序

按教职工住房分配评分标准(附件二)折算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引进人才租房标准按其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住房居住要求

学校对教职工住房(包括公共部分以及房间内配置的附属设施)拥有无可争议的产权和其他权利。

(一)学校向职工提供的住房仅为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任何用途。职工住房分配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入住,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二)严禁私自调换住房,职工住房不得转租,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其非本校职工居住。凡弄虚作假,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而由他人居住,收取高额房租的;发现后责令限期退房,并从分配住房起,每月按200元补交房租,直至退房。

(三)职工住房不允许租而不住,空占住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须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房。逾期未搬离上交住房钥匙的,每日按50元收交房租,直至退房。

(四)租住房屋的教职工,不得将楼房公用部分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租赁期满后退房,其个人装修需拆除的应恢复原状。未拆除的,自动放弃装修装饰投入,不得向学校和新住户主张任何权利。

(五)教职工租住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的,应由住户负责维修。

(六)对违规住房的教职工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房租、退房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对举报、投诉违规住房行为的职工予以保密和奖励。

第六条职工退房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住房进行一次清理,以满足其他教职工需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住房:

1、职工调转、辞职、自动离职的;

2、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3、其它学校认定应退房的。

(二)有下列违章、违约、违规用房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1、与本规定相抵触,不符合住房条件,教职工投诉意见较大的;

2、改变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用途的;

3、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教职工长期不住的;

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乱盖的;

6、其它违反学校住房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第七条退房办理程序

(一)依据人事处离职手续或对违规住房的处理意见,办理退房手续;

(二)职工自动搬出住房,清理完毕自有物品;

(三)总务处检查房间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四)交出住房钥匙。

第八条住房日常管理

为维护住房的安全及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各住户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各门栋楼梯的卫生由学校保洁工负责打扫维护,住户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自觉保持楼道清洁、畅通。生活垃圾应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为了保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住户饲养家禽、畜及宠物。

(二)水电维修。公共部分维修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室内部分维修,住户自购零配件,总务处免费协助维修。

(三)维护社会治安,住户须自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各住户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应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文件与此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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