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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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0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4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 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 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 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2
前言
部门规章3部: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3
前言
规范性文件4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 通知》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 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 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 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 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 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 机关开展工作。
27
卫生部配套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8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依照《条例》36、37、38、39条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24
《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 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 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
前言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2005年8月3日签署了 第442号国务院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行政法规,《条例》的法律 依据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 系。
5
前言
《条例》是特别法,是医疗机构管理使 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特别法规,必须 严格执行。 国家卫生部依照《条例》原则,制定了 一系列管理规定。 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制定的 管理规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3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 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我局现场检查,一般由三人以上专家组成检查 组,由医政、药事、麻醉专业专家参加,采用现 场审核资料(人员资质、规章制度),现场查验 库房、保险箱、管理制度上墙等,专家组合议, 形成结论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暂缓、不 同意。暂缓及不同意应当告知理由。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为进一步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提高 戒毒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卫 生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印发了 《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 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 则》的通知。
19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 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 品,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发„2012‟12 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 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 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 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 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 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 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的共犯论处。
6
前言
以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卫 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医疗机 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有关问 题进行探讨,供同志们参考。
7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医师执业活动 的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 检查、诊断、处臵的权利。 遵纪守法、遵守医疗规范(治疗、告知、 转移、注意) 、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隐私、更新知识、卫生宣教、紧急情况 下服从上级调遣的义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 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 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 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9
《执业医师法》
第37条:指造成后果的行为 (一)规定:违法违规、违反规范; (四)规定:未经亲诊出具诊断治疗; (七)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九)泄露患者隐私。
10
《药品管理法》
第5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35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第45条:进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 围内的精神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条例》的法律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35条。 《禁毒法》25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 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 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 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 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臵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 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 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毒品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19-25条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从种植、 药用原植物、提取加工实行管制,对其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 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 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 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 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卫生局麻醉药品管理办公室
1
前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涉及到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有3部: 法律:《药品管理法》、《禁毒法》、 《执业医师法》 法规4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护士条例》
25
《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 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26
《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 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 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 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
35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 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 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6
《印鉴卡》与《麻卡》
《印鉴卡》并非过去传统意义所称的 《麻卡》。 《印鉴卡》是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合法身份证。 过去所称的《麻卡》自《条例》颁布之 日起废止,取代的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疾病诊断证明书》。
22
《条例》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3
《条例》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 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 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 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通报。
8
《执业医师法》
限制性规定: 第25条规定:------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 得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 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Baidu Nhomakorabea
32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通报。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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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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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 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 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 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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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部门规章3部: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3
前言
规范性文件4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 通知》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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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 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 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 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 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 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 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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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配套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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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依照《条例》36、37、38、39条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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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 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 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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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2005年8月3日签署了 第442号国务院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行政法规,《条例》的法律 依据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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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条例》是特别法,是医疗机构管理使 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特别法规,必须 严格执行。 国家卫生部依照《条例》原则,制定了 一系列管理规定。 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制定的 管理规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3
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 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我局现场检查,一般由三人以上专家组成检查 组,由医政、药事、麻醉专业专家参加,采用现 场审核资料(人员资质、规章制度),现场查验 库房、保险箱、管理制度上墙等,专家组合议, 形成结论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暂缓、不 同意。暂缓及不同意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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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为进一步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提高 戒毒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卫 生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印发了 《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 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 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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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 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 品,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发„2012‟12 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 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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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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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 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 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 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 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 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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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卫 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医疗机 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有关问 题进行探讨,供同志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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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医师执业活动 的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 检查、诊断、处臵的权利。 遵纪守法、遵守医疗规范(治疗、告知、 转移、注意) 、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隐私、更新知识、卫生宣教、紧急情况 下服从上级调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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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 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 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 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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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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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第37条:指造成后果的行为 (一)规定:违法违规、违反规范; (四)规定:未经亲诊出具诊断治疗; (七)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九)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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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第5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35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第45条:进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 围内的精神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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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条例》的法律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35条。 《禁毒法》25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 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 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 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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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 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臵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 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 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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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毒品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19-25条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从种植、 药用原植物、提取加工实行管制,对其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 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 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 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 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卫生局麻醉药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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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涉及到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有3部: 法律:《药品管理法》、《禁毒法》、 《执业医师法》 法规4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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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 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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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 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 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 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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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 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 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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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卡》与《麻卡》
《印鉴卡》并非过去传统意义所称的 《麻卡》。 《印鉴卡》是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合法身份证。 过去所称的《麻卡》自《条例》颁布之 日起废止,取代的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疾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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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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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 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 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 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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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限制性规定: 第25条规定:------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 得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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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 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Baidu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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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鉴卡管理规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