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与营业收入存在误差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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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与营业收入存在误差的原因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在未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前,执行原有的《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时,其营业收入与以《统计法》为依据的营业额统计结果基本一致(需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可能有点区别),原因是二者均以发包方向承包确认的结算额为确认依据。那么,在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后,原理上是讲也应该一致,但必须有三个先决条件,一是针对某个非跨年度的单个项目或是全部项目都同时结束的情况下是一致的;二是根据建造合同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能够可靠的预估已完工未结算价值并能在工程资料齐全、上报与业主及时批准的情况下是一致的;三是单个跨年度的项目在竣工结算后才是一致的。换句话说,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在多个项目不断滚动的情况下(有竣工的也有新开工的),二者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具体分析如下:

一、营业额与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不同

营业收入的确认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规定的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的,而营业额是依据《统计法》规定的业主批准的计价额确认的,或是按承包方与发包方的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因此,在完工百分比下,由于合同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

二、营业额与营业收入确定的时间点不同

营业收入的确认点是以财务年度、季度为基准,而营业额的确认是以自然年度末、季度末、月末为基准,且上报时间要求很紧,此时财务快报数据出不来;

由于施工项目的开工日期和竣工上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把建造合同中的收入与费用,按完工百分比法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年度,它的好处与初衷是为了防止企业人为的少计成本做大利润,即《准则》则要求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应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但同时又出现了另一方面问题,在企业利润目标确定的前提下,因企业管控

等问题,不能实现利润目标时,在项目成本不变以的情况下以加大收入预估的方式来实现利润目标。

三、营业额与营业收入确认的内容不同

营业额以是工程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或发包方批准的变更项目为依据;而营业收入中了前述内容外还有其他的收入,如业主奖励等,即

营业收入=结算额(计价额)+已完工未结算价值+其他(奖励等)

已完工未结算价值说明:

1)这个值在工程进入高峰阶段时可能最大,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就为零。

2)施工过程中的确认是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进行预估确认。3)包含有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形成的预估收入。

四、结论:

1.过程中,二者存在误差是必然的。但某一个项目竣工结算后二者是一致的。一是我们的大中项目比较多,在建项目数目庞大,一般达5、6百个;二是因为我们的项目一般都是跨年度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很少;三是各个项目之间营业收入百分比确认方法可能不统一,水平高低不一致;四是二者的时间结点不一致;四是营业额坚持计价原则,其具有计价滞后性(也有超前计价的但比较少);五是服务业中具有增值的部分。

2.存在误差的好处,对我们的企业管理具有提示作用

一是当营业额大于营业收入时说明我们的计价数比与完工数大,可能存在潜盈;二是当营业额等于营业收入时说明我们的计价数比与完工数是匹配的,成本持平;三是当营业额小于营业收入时,可能存在潜亏,应加强我们的管理。

3.这两个数据的不一致,能反映出一个单位已完工未结算的价值有多少,也可以反映出其二次经营的力度的大小,

同样可以反映一个单位的成本控制能力,形象进度与计价是否同步等问题。

五、关于对外报表

若以财务营业收入的数字作为向外界的报表,那么在报表报出日期前,财务必须向统计部门准确提供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价值及数量、其他收入情况。

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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