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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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论
授课人:民法研究所 刘心稳
第一部分 总 论
第一章 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一节 债的意义
一、债的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通则》 第84条)
对这个定义做以下说明: (一)债是一类性质、特点、 效果相同的法律关系 中文里的债,本义是“欠人钱 财”,其中,隐含了“应该还”的 意思。 民法中“债”这个术语,专指
分析: 乙继续占有甲的预付款已丧失 合同上的依据,按照《民法通则》 第92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对 甲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是不当 得利返还义务人,其他公司没有这 个义务。
上述是交易关系中发生的不当 得利,在非交易的场合也能发生不 当得利。如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 有。再如,他人错送物品,收取人 将错就错而据为己有。
1.意定之债。 即依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悬赏广告之债。
这类债,完全依照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发生权利、义务。
2.法定之债。 即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情事所发 生的债。 如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缔约过失等,导致
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这些债 的权利、义务,由债权法具体规定。
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等。 此不详说。
罗马法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 间的法锁,即把当事人连接在一起 的法律锁链,双方当事人被法律之 锁链捆绑在一起,而“给付”即债 务的履行,则是打开法锁的钥匙,
当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当事人间的 法锁即行打开,双方即无债的约束。
二、债的特点 与物权关系比较,债的特点是: 义务人特定; 客体为特定行为; 内容为特定债权、债务。
2.不同的债,其债权、债务各 不相同。
如买卖之债和侵权责任之债。 即便相同类型的债,债权、债 务也各不相同。即不同的买卖,虽 同属买卖之债,但是,债权、债务 也不同。如房屋买卖和汽车买卖。
(四)债的义务人特定 债的义务人,是在债中负担特 定义务的当事人。 义务人特定,是在债成立时,义 已经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为 某个人或某些人,而不是任何人。
能像物权人那样“直接支配标的物 而享受利益”,只能请求债务人为 “给付”,债务人给予、债权人受 领了财产之后才能享受财产利益。
因此,与物权关系相比较,物 权关系是支配型财产关系,债是请 求型财产关系。
上述的是法律对债的定义。 此外,学者对债的定义有多种 多样,但都大同小异,相同之处是: 债是特定人之间以特定行为为标的 的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可参见史尚宽的《债 法总论》、江平主编的《民法学》、
如请求交货、请求付款等。 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应当交
付的财产。诸如上举例子中的货物 或者价款、侵权赔偿金、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费用、缔约损失赔偿金、 悬赏的奖励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 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享受利益。
(二)债是按照意思表示或法 律规定发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是债的发 生原因。
相反,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在同一客体上有数个物权的,先成 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同一不动产上有数个抵押权)。
(三)债是权利、义务特定的 法律关系
债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分别 叫做债权、债务。因此,债权、债 务就是债的内容。
1.债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债成立之当时,受当事人特定 意思表示或法律具体规定的决定, 债权、债务已经特定化。 如水泥买卖合同关系中,甲有 “10吨水泥的债权”、“3000元价 款的债务”而不是其他债权债务。
所以,债就是“某个人与某个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某个人与 某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某些 人与某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债的客体特定 债的客体,指债权、债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也叫债的标的。
通俗地讲,债的客体是当事人 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应当 实施的那个行为。
由于它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 律规定特别确定的,具有特定性。
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人没有约 束力。
(二)客体特定,决定其具有 相对性
债的客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或者法律规定特定化,债权人能 且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该约定的或者
法定的特定行为,债务人须为且仅 应为该特定行为。因此,债的客体 具有相对性。
如前述水泥买卖之债,乙只能 请求买受人甲为约定的付款行为。
如,例1中的3000元价款支付行 为、例2中的1000元赔偿行为。
由于它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 律规定特别确定的,具有特定性, 因此通称“特定行为”,债法上的 术语是“给付”。
债的客体(标的)=给付=特定 行为
(六)债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 给付实现利益的法律关系
根据“人格独立”和“私权自 治”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强 迫他人而从其取得财产利益,债所 确定的财产利益,在债务人给予债 权人之前,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
(三)债的内容特定,决定了债 权、债务具有相对性
1.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是债权、债务的依据,无此等依据 的不能成立债权、债务;
2.债权与债务相对存在,无债 权即无债务;债权决定债务,有什
么样的债权,对应的就有什么样的 债务;
3.债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之力,而债务恰 恰是债务人应当为该特定行为的法 律约束,二者效力对应;
[例6]悬赏广告关系。 周生在公告栏告示:“本人不 慎丢失民法课堂笔记,濒临考试、 心急如焚,送还者,谢燕京啤酒一 瓶、牛肉半斤。”旋而,吴生将该 笔记交还周生。 分析:
周生之广告是“悬赏广告”, 吴生按其广告的要求交还拾得物, 周生对吴生有按照广告给付酒、肉 之债务,吴生对周生有酒、肉给付 请求权。
不当得利问题在民法理论中有 重要地位,民法志趣者当着力研习。
[例5]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关系。 (缔约过程中致对方损害的过失)
A公司为阻挠B公司同C公司的 交易,假意愿同B公司缔约,B公司 信以为真同其谈判,A公司拖延时间 而终不与B公司订约,使B公司受到 10万元的损失。
分析: A公司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 商,故意使合同不成立,造成A公 司损失10万元,按照《合同法》第 42条的规定,应赔偿B公司10万元。 A公司是B公司的赔偿义务人,其他 人对B公司无赔偿义务。
四、债的基本类型 (一)意定之债
1.合同之债。(契约之债) 2.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二)法定之债 1.无因管理之债。(准契约之 债) 2.侵权责任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准侵权责 任之债) 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
第二节 债的性质
债的性质,是债区别其他法律 关系的根本属性与品质。
债与物权关系的相同之处,在 于都是财产性法律关系,但是,二 者还有一些根本性区别。
主要的区别是: 一、债是动态财产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财产 流通转让,所以是动态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不 发生财产的流通转让,是静态的财 产关系。
二、债是相对性财产关系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与物权关 系相比较,三要素的特定性和有条 件性。 (一)义务人特定,决定了债 的对人效力的相对性 债的效力,原则上存在于当事
通过对这六个事例的分析,能 够清楚地看到这六种法律关系:
1.性质相同。 都是流转型财产关系,即财产 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转移的关系。 由此性质决定,这一类财产关 系与表明“财产归属关系”的“物 权关系”,虽然都是财产关系,但 是有着“质”的差异。
2.都有“三特定”的特点。 (1)义务人特定。即合同约定 的或法律规定的那个义务人。 这一点,是债权关系区别于物 权关系的一个特点。 (2)客体特定。这些法律关系 的客体,都是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
补正请求权”。 (3)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利瑕
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标的物 权利瑕疵补正请求权”。
以及其他的权利、义务。 这些一一对应的单一的权利、 义务关系,分别成立狭义的债。
完成单一债务的,该狭义的债 即归消灭。
(二)广义的债 广义的债,是指多个债权、债
务串联所形成的债。 也就是多个狭义的债的有机综
一类性质、特点、效果相同的财产 性法律关系。
何谓性质、特点、效果相同的 法律关系?
观察分析下列六个事例:
[例1]买卖合同关系 甲、乙两法人约定,甲购买乙 的硅酸盐水泥10吨,价款3000元, 乙在甲付款时一次性交付全部水泥。 说明: 此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甲是付 款义务人,叫“债务人”;出卖人
乙在收款方面是权利人,叫“债权 人”。
合体。
仍以买卖之债为观察对象,其 从成立到消灭,除前述三个狭义的 债之外,还有下列狭义的债:
(1)出卖人的标的物使用说明 义务,买受人的使用说明请求权;
(4)出卖人违约时的损害赔偿 义务,买受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买卖有担保权利义务的, 担保义务和担保权利。
这些狭义的债的共同体,就是 广义的债。
可见,合同将付款义务人特定 为甲,乙对甲有付款请求权,对其 他人无此请求权;同理,在交货义 务上,义务人特定为乙,其他人对 甲无此义务。
[例2]侵权赔偿责任关系(权: 仅指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老赵打坏老钱价值千元的眼镜。 说明: 依《侵权责任法》,老赵是赔 偿义务人,有赔偿老钱1000元的义 务,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赔偿义务。
在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即事 务被管理者是管理人的债务人,管 理人是债权人。
上例是非交易场合发生的无因 管理关系,交易场合也能发生无因 管理。如收到错发货物而适当保管 的情况。
[例4]不当得利关系。(不当: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而从对方取得利益)
甲、乙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甲向乙预付货款20万元,后来双方 商定解除了合同。但是,乙无理拒 绝退还20万元。
[例3]无因管理关系。(因:法 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管理,为他 人利益而管理该他人的事务)
孙某晕倒路边,路人李某将其 送医院救治,花费医药费200元。
分析: 李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
孙某花费医药费,为了孙某的利益 花费,孙某受益、李某受损。
为鼓励人们救人危难,《民法 通则》第93条规定,事务被管理而 受益(包括得到利益和免受损失) 者(称作“本人”),有义务向管 理人补偿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4.债权实现以债务履行为条件。
债务不履行,债权即有落空之 虞,因此,债权具有相对性。另一 面,债务的履行,以债权人的受领 为必要,所以也有相对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没有排他 性和优先性。
(1)债务人可就相同给付对数
债权人负担相同的义务,各债权互 不排斥。
如书的买卖,出卖人能向数买 受人负担相同的书的交货义务。
三、债的狭义和广义 (一)狭义的债 指单一的、个别的债权、债务 关系。 如买卖之债,出卖人有依约定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有依约 受领标的物的权利,这一对债权、
债务就是一个债。 此外,买卖关系中还存在: (1)出卖人按约定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的 标的物所有权让与请求权;
(2)出卖人的“标的物瑕疵担 保义务”,买受人的“标的物瑕疵
(2)债务人对数债权人不能人 人清偿时,各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平 等,没有优先和劣后的区别。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债权之外, 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与债 务人总债务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 责任财产。
例如,甲、乙对丙分别有50万 元、100万元的无担保债权百度文库而丙仅 有90万元的财产可以还债。
在此情形,任一债权人均不能 获得全数清偿,只能按照4:6分配这 90万元。
个别的债务履行而其他债务未 履行的,广义的债不消灭;全部债 务都清偿的,广义的债才消灭。
还如买卖之债,出卖人按照约 定交付了标的物,但是没有履行所 有权移转义务的,前一狭义的债消 灭,其他个别之债仍然存在,广义 之债不消灭。买受人得行使标的物 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 权、担保权等。
狭义的债,是对广义的债的分 割式理解和表述,在债法理论中, 除特别说明者外,债都为广义。
或者法律规定当为的那个行为。 例如付款行为、赔偿行为、不
当得利返还行为等。相比较而言,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客体 的差异,构成“传统财产权物权、 债权二分”的重要原因。
(3)内容是特定权利、义务。
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那个 权利、义务。
不同的债,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3.法律效果相同。 都发生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约定 的或法定的特定行为,实现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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