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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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考勤制度
⒈各科室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经审批后的各类假条送交考核办及人事科。
⒉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⒊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及私自利用轮休假、借假。一律按旷工论处,借假者的假期同时取消。
㈡请假手续
⒈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自己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无效(急诊例外)。
⒉各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又不离开市区者,由医务科批准。1天以上或离开市区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以内,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⒋其他各类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三天者,必须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⒌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⒍假期满后一般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于假期未
满之前申明理由(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院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⒎外出进修学习、出国进修、探亲等,离院一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和返院后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
㈢请假范围
⒈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专科医生(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据病休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息,其他证明无效。病假期满如病情未愈或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于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病假的工资、工龄及福利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按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上班后需试工作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前后病假仍将连续计算。
⑤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⑥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⒉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 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以探亲假处理。
⒊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往返途中时间除外,每天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⒋婚假:
①男女双方均在滁州市工作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者婚假7天含路程假。按规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者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②凡一方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一方可以享受婚假23天,再婚一方享受婚假3天。
⒌事假: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给事假。当年休假已用完,又有急事必须亲自去处理者,可请事假。不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周。
⒍探亲假:
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年初即应有计划的给予合理安排。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
②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下半年转正,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③职工配偶的住处距职工的住处在2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条件不便利,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④产妇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⑤一方在外地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由对方利用寒暑假探亲,确需我院配偶前去探亲的,应由对方研究生单位出具证明。
⑥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一般
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⑦当年结婚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
⑧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内,工资照发。
⒎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系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处理后事者,可以请丧假,市内丧假3天,外地丧假7天(含路程),工资照发。
⒏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⒐公假:
在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伤,经所在科室和有关人员鉴定,确系因公致伤,经医师证明需要休息者,可按公假对待,但不予工伤处理。因工致伤需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上班时间非因公致伤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致伤者,不予公假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