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公共汽车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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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15 年6 月1 日XXXXXXX 公司工会制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管理主要包括职业健康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每年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保证每位员工的
身体健康。进行体检的员工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工会统一带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 、噪声性耳聋,2、颈椎病,3、视力疾病。必须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七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工作。
第八条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公司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公司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本人。
第十二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
司实行全体员工每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提供相应的警示标志和设备的技术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说明、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防护要求、防护设施、防护标识以及应急救治措施与工具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及时恢复。
第十五条运营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安排合理,符合常人身体负荷。
第十七条尽最大努力根据员工工作的特点和环境,
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保护员工心理健康,不定期进行基层了解情况。对员工生活家庭了解、关心,为员工排忧解难,让员工工作无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员工不得向公司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包括职业病、
传染病、遗传疾病等),如有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处分或开除。
第二十条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饮食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保证食品制作,营养合理,保证员工高质量用餐,维护和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经常利用标语、板报、广播、文件等形式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意识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做好对员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全员关注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是每个员工能够从我做起。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是自己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中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