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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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慧星:应该包括人格利益(如死者名誉)和财产损失(如纯 经济损失)
• 注意:民法通则第5条和第106条第2款都没有直接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字眼
纯粹经济损失
两种定义。其一,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而发
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侵权责任对应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6 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 、坠落
38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58 医疗 81 动物园
85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烟灰缸案)
88 堆放物倒塌 90 林木折断 91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 害
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 参考教材
法
1 法学研究
学
2 中国法学 3 中外法学
核
4 政法论坛 5 法商研究
心
6 法学
期
刊 7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8 法制与社会发展
9 法学评论
10 现代法学
11 环球法律评论 12 比较法研究 13 知识产权 14 法学家 15 法学论坛 16 行政法学研究 17 法学杂志 18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 政治与法律 20 当代法学
• 配偶权 • 抚养权 • 探视权 • 生育权 • 祭奠权 • 悼念权 • 亲吻权
实务
• 性生活权 • 初夜权 • 相思权 • 良好心情权 • 安宁权 • 同居权 • 容貌权 • 养狗权 • 视觉卫生权等
• 案例:
• “灵堂砸场案” • “阻拦婚车案” • “代养他子案” • “同居代签案”
理论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 思考:
法律为何规定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明确侵权责任,预 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案例), 制定本法。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的机 能 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社科院谢鸿飞:侵权行为法中的价 值冲突
(一)行动自由与权利保护
• 无过错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张新宝)
•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原则上不得 主张惩罚性赔偿。更多的是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特殊不承担 责任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 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A72?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目的
• 王泽鉴:“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 是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该 企业之经营、汽车之产销、原子能装置之 持有,系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 法性可言。无过错责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 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 第7条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身,并不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 义。要对于某种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确规定该 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梁慧星)
第二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理论
过错责任原则
•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 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理由:道德观念、社会价值、人的尊 严
(5)高空抛物、坠物致损责任
偿。
(6)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 进行活动致损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 分担损失。
讨论
•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比较
案例研习
• 1999年10月24日,原告李萍夫妇带8 岁 孩子 在 被告五月 花餐厅大厅就餐,隔壁包房内发生巨大爆炸,致使李萍儿 子被炸死,李萍二级伤残。事后经查明,系犯罪嫌疑人蓄 意想伤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所致。事发后,李萍夫妇以被 告五月花饮食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月花公司餐厅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 了不安全的隐患),从而发生爆炸事件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40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五月花公司作为餐厅经营者已经尽到了 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龚念、李萍所遭受 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害结果 并非五月花公司侵权或违约所致,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令五 月花饮食公司补偿受害人李萍夫妇30万元。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不排除无过错责任场合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责任法上概念,在大陆 法系对应危险责任和客观责任等,指一种 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 般责任标准更为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当 事人不能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抗辩理 由。
羽毛球案
• 2009年4月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 在 羽毛 球 场打羽 毛球,在接打球过程中,被告的球拍无意中击中原告的左 眼,原告随即进行了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花费大 量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关于费用的承担协议未果,原告遂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系被 告故意造成,且被告没有违反运动规则。本案的人身损害 赔偿,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并且,本案也 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定 。但鉴于被告行为与原告受伤确有关联,因此应给予原告 适当的补偿,综合各种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原告20%的 补偿责任。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 诉人在运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的受伤属意 外事件。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的行为系被告人所为,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适 当补偿20%损失,合情合理,应予以维持。
2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一、《侵权责任法》简介
《侵权责任法》自2002年开始酝酿,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共12 章92条。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
1、基本法:1986年《民法通则》及 意见/ 《侵权责任法》
3. 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经济地位等比较,侵权人总是处于优势 地位。(张新宝)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 根据民法通则: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 侵权A121
• 产品责任 A122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A123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A124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A127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 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A72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责任除外) • 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雇主责任 •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建筑物倒塌 • 民用航空器
• 张新宝:
– 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指独立于民事 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民事法益具有类 似民事权利的某些属性但又有不同于民事权利的特征,部分民事法益可 能上升为民事权利而另一部分则能以收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形态存在。P. 4
–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主要包括“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 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举例:死者的人身 利益/债权P. 5
• 向勤与刘大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上诉案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 民一终字第288号
• 对于刘大顺提出的违约金损失事宜因目前尚未实际发生、数额无法确 认,且该项损失属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人的二被告事先无法预见 ,故对刘大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
公平责任:单独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侵权法中的适用 (1)见义勇为行为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体现
(2)紧急避险 (3)监护人责任(司法政策考虑) (4)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损
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 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 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 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பைடு நூலகம்
• 过错责任的客观化
案例研习
• 2011年9月21日,甲县乙镇中心小学六(1)班学生罗某某、王某 某、宁某某,共同将五(3)班学生张某某打伤,花医疗费127元。小 学领导在询问打架原因时,踢了王某某两下,并打了宁某某一个耳 光。同月29日,学校举行开学典礼,校领导在会上点名批评了罗某 某、王某某、宁某某,并让三人上台亮相。 事隔一周,张某某的父亲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解决其子的医疗费,学校经 研究于同年11月5日分别给王某某等三人下达了“请通知你的父亲于明天上午 9时到中心小学来,学校有事找他商量,勿误”的通知书,并要求三人分别转 交给各自家长。 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回家途中因害怕其打架一事被父母知道,将通知书撕毁 ,并于次日早晨从家中拿了300元出走。11月6日晚,王某某的父母发现钱被 盗,怀疑系其子所为,因路途远当晚未到小学核实。次日,王某某的父母到 校查寻时方知王某某已出走。王某某出走后,其父母及中心小学分别组织寻 找。1年后找到。
(二)损害自负与分摊不幸
侵权行为概念
事实行为 Or
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基本特征
侵害对象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 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 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绝对权?)。
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 错,免除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的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被侵权人一方依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两者的 因果关系。
• 可规则事由的特征:
1. 这些行为或物即使尚未发生对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也 包含了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危险)
2. 存在在先的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 对另一方具有控制力
• 问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担什么责任?
过错推定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 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责任上无
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
过错推定的法律规定
• 125 地面施工致人
损害的民事责 任
2、部门法:如《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立法结构
12章,92条, 采总则 /分则 结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注意:民法通则第5条和第106条第2款都没有直接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字眼
纯粹经济损失
两种定义。其一,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而发
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侵权责任对应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6 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 、坠落
38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58 医疗 81 动物园
85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烟灰缸案)
88 堆放物倒塌 90 林木折断 91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 害
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 参考教材
法
1 法学研究
学
2 中国法学 3 中外法学
核
4 政法论坛 5 法商研究
心
6 法学
期
刊 7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8 法制与社会发展
9 法学评论
10 现代法学
11 环球法律评论 12 比较法研究 13 知识产权 14 法学家 15 法学论坛 16 行政法学研究 17 法学杂志 18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 政治与法律 20 当代法学
• 配偶权 • 抚养权 • 探视权 • 生育权 • 祭奠权 • 悼念权 • 亲吻权
实务
• 性生活权 • 初夜权 • 相思权 • 良好心情权 • 安宁权 • 同居权 • 容貌权 • 养狗权 • 视觉卫生权等
• 案例:
• “灵堂砸场案” • “阻拦婚车案” • “代养他子案” • “同居代签案”
理论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 思考:
法律为何规定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明确侵权责任,预 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案例), 制定本法。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的机 能 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社科院谢鸿飞:侵权行为法中的价 值冲突
(一)行动自由与权利保护
• 无过错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张新宝)
•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原则上不得 主张惩罚性赔偿。更多的是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特殊不承担 责任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 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A72?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目的
• 王泽鉴:“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 是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该 企业之经营、汽车之产销、原子能装置之 持有,系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 法性可言。无过错责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 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 第7条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身,并不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 义。要对于某种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确规定该 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梁慧星)
第二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理论
过错责任原则
•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 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理由:道德观念、社会价值、人的尊 严
(5)高空抛物、坠物致损责任
偿。
(6)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 进行活动致损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 分担损失。
讨论
•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比较
案例研习
• 1999年10月24日,原告李萍夫妇带8 岁 孩子 在 被告五月 花餐厅大厅就餐,隔壁包房内发生巨大爆炸,致使李萍儿 子被炸死,李萍二级伤残。事后经查明,系犯罪嫌疑人蓄 意想伤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所致。事发后,李萍夫妇以被 告五月花饮食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月花公司餐厅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 了不安全的隐患),从而发生爆炸事件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40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五月花公司作为餐厅经营者已经尽到了 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对于龚念、李萍所遭受 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害结果 并非五月花公司侵权或违约所致,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令五 月花饮食公司补偿受害人李萍夫妇30万元。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不排除无过错责任场合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责任法上概念,在大陆 法系对应危险责任和客观责任等,指一种 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 般责任标准更为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当 事人不能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抗辩理 由。
羽毛球案
• 2009年4月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 在 羽毛 球 场打羽 毛球,在接打球过程中,被告的球拍无意中击中原告的左 眼,原告随即进行了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花费大 量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关于费用的承担协议未果,原告遂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系被 告故意造成,且被告没有违反运动规则。本案的人身损害 赔偿,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并且,本案也 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定 。但鉴于被告行为与原告受伤确有关联,因此应给予原告 适当的补偿,综合各种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原告20%的 补偿责任。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 诉人在运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的受伤属意 外事件。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的行为系被告人所为,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适 当补偿20%损失,合情合理,应予以维持。
2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一、《侵权责任法》简介
《侵权责任法》自2002年开始酝酿,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共12 章92条。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
1、基本法:1986年《民法通则》及 意见/ 《侵权责任法》
3. 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经济地位等比较,侵权人总是处于优势 地位。(张新宝)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 根据民法通则: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 侵权A121
• 产品责任 A122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A123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A124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A127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 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A72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责任除外) • 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雇主责任 •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建筑物倒塌 • 民用航空器
• 张新宝:
– 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指独立于民事 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民事法益具有类 似民事权利的某些属性但又有不同于民事权利的特征,部分民事法益可 能上升为民事权利而另一部分则能以收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形态存在。P. 4
–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主要包括“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 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举例:死者的人身 利益/债权P. 5
• 向勤与刘大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上诉案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 民一终字第288号
• 对于刘大顺提出的违约金损失事宜因目前尚未实际发生、数额无法确 认,且该项损失属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人的二被告事先无法预见 ,故对刘大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
公平责任:单独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侵权法中的适用 (1)见义勇为行为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体现
(2)紧急避险 (3)监护人责任(司法政策考虑) (4)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损
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 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 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 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பைடு நூலகம்
• 过错责任的客观化
案例研习
• 2011年9月21日,甲县乙镇中心小学六(1)班学生罗某某、王某 某、宁某某,共同将五(3)班学生张某某打伤,花医疗费127元。小 学领导在询问打架原因时,踢了王某某两下,并打了宁某某一个耳 光。同月29日,学校举行开学典礼,校领导在会上点名批评了罗某 某、王某某、宁某某,并让三人上台亮相。 事隔一周,张某某的父亲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解决其子的医疗费,学校经 研究于同年11月5日分别给王某某等三人下达了“请通知你的父亲于明天上午 9时到中心小学来,学校有事找他商量,勿误”的通知书,并要求三人分别转 交给各自家长。 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回家途中因害怕其打架一事被父母知道,将通知书撕毁 ,并于次日早晨从家中拿了300元出走。11月6日晚,王某某的父母发现钱被 盗,怀疑系其子所为,因路途远当晚未到小学核实。次日,王某某的父母到 校查寻时方知王某某已出走。王某某出走后,其父母及中心小学分别组织寻 找。1年后找到。
(二)损害自负与分摊不幸
侵权行为概念
事实行为 Or
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基本特征
侵害对象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 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 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绝对权?)。
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 错,免除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的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被侵权人一方依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两者的 因果关系。
• 可规则事由的特征:
1. 这些行为或物即使尚未发生对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也 包含了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危险)
2. 存在在先的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 对另一方具有控制力
• 问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担什么责任?
过错推定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 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责任上无
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
过错推定的法律规定
• 125 地面施工致人
损害的民事责 任
2、部门法:如《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立法结构
12章,92条, 采总则 /分则 结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