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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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

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

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曾触犯刑律;

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

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

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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