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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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安全饮水、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泵站涵闸更新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水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防控内容第六条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

第七条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防控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为超计划拨付资金拉拢腐蚀审核、审批部门的干部等。

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9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

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

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

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2年7月3日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1999]7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1999]7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1999〕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施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办法》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征收力度,确保今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搞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

计划、水利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严格地履行缴纳和代征代缴的义务。

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征收政策,做好新政策与原政策更替期间的过渡衔接工作。

原已开征的“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入项目”、“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购置价款附加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停止征收时间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

原从“属交通部门管理的车辆通行费项目”中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从今年10月起由省直接征收。

财政、审计、水利部门要迅速组织专班,对从上述四个项目1~9月份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情况进行审计,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全额结帐。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征收责任制,加大征管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建设维护税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入库;市交委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建委负责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土地局负责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交警支队负责驾驶员培训费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水电局负责非交通部门管理的车辆通行费项目水利建设基金征缴。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规[2011]15号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规[2011]15号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规〔2011〕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按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效益原则。

使用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即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及已经落实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上报水利厅,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及时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项目用款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概算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

因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结合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于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2017年5月8日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资金统筹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放财政资金分配权限后市县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推进水利事业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1.2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通过一定途径筹集的用于支持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1.3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筹集和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组织和个人。

二、基金筹集2.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国家财政拨款;•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捐赠;•用户缴纳的水资费;•水电站、水厂等单位的上缴利润等。

2.2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3 筹集到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三、基金使用3.1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水利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2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水利灾害防治;•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务部门的管理运作费用等。

3.3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3.4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稳健。

四、监督管理4.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管和指导。

4.3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4.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事项,由水利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和服务。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鄂水利规费[2009]291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水利规费[2009]291号)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和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代为征收,不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取用水单位所在市、县征收或直接征收。

为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征收程序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1、取用水单位每月报送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

根据财综〔2008〕79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取用水单位于每月终了7日内,向省水利厅或受省水利厅委托实施取用水单位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核查上报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委托核查单位)报送《取用水单位月度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报表》(文书式样见附件1,由省厅委托核查单位负责发放)。

2、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实施监督检查,填制勘验记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借款、发行水利基金债券等。

2. 财政拨款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政法规,国内外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债券应遵循相关法规程序。

三、资金管理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严禁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经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不得超支或滞留,确保
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
合规、高效。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分、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应予
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
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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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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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J],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J],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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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1999年9月24日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

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第五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合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 政府性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行业税收和政府专项拨款等。

3.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际金融机构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贷款利率、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社会捐赠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非财政拨款。

三、资金使用1. 资金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编制资金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的连续进行。

2. 资金安排方式:可以采取预算制、支付制或授权制等方式进行资金安排。

预算制要求项目实施前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支付制要求按实际支出进行资金支付,授权制要求授权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应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相适应,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要符合规定的审批顺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四、资金监督管理1. 财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

3.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财综[2009]90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9]90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下载: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xls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7〕7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10.16【实施日期】1997.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7]70号1997年10月16日)现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省辖市所属区应按照《办法》和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不适用于《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集。

各级计划、经贸、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

《办法》规定的征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第五条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从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待年度财政决算完毕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策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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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以及对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而擅自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水利Βιβλιοθήκη 设基金使用时,按规定免交一切税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京山县)、仙桃、潜江、天门市。
第十三条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缴入同级金库;属于非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四条 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本级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原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实行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924(颁布时间)
19990924(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文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四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2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第十九条 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市直接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省水利建设基金。
上款所列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县从本级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部分。
第四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预算将水利建设基金拨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应当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专户中按计划拨付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批拨付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厅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七条 从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中征集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手续时代征,并据实缴入同级金库。属于国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缴。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代征额,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从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第十五条 从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属武汉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汉市财政局直接划转。
第十六条 从交通、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门所属驾校按季直接缴入同级金库。公安部门在发放驾驶执照时,应查验驾驶学校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凭据。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区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脱贫工程,以及省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市、县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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