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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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案例----精选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昌XX亲属的委托,指派方律师担任昌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此案给被害人唐XX经亲属带来的伤害表示同情,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昌XX在本案中只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①本案中,被告人昌XX并不是主谋,也并非"策划者"。是被他人所利用,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②并非"纠集者"。"纠集"具有两个特征:一、主动性。即纠集者主动实施某项活动,而不是被动的按他人意图行事;二、号召性。即纠集者指挥、支配他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不是向他人传达第三者的意图。在案发前,被告人昌XX正在和贾XX一起吃饭,听说邵XX抓住小偷后,为了讨好工头因平时都是要好的朋友,出于哥们义气和死要面子,还怕别人笑话胆小,才跟着贾XX来到现场,出于气愤踹了被害人几脚,但这并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的。以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有无昌XX的参与,这场殴打都是不可避免的。③案情发生转折是在郝XX到场后,要让被害人唐XX对盗窃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被害人唐XX对赔偿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家人才能赔偿。在此之后,被害人唐XX的挨打都是与围绕拿钱赔偿有着密切关系。无论是问起家庭住址,还是其家人的手机电话,还有被害人唐XX及其家人对赔钱多少的态度,都可能成为被害人唐XX挨打的原因。对昌XX来说,他没有策划索赔的对象,没有策划审问被害人家里的电话,没有策划赔钱的数额,更没有直接打电话去要钱。因此,被告人昌XX不应当对他人实施预谋、策划的行为负责。④法庭调查充分证明被告人昌XX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指挥的隶属关系。其说的话没有人去听从。说明被告人昌XX参与程度较浅,在本案中的作用显著较轻,系从犯。不应将昌XX列为第一被告。
二、被告人昌XX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的交待问题,将自己知道的实情及犯罪经过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并且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另一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本案的起因中,被害人唐XX有严重过错。
1、本案中的诱因是因为被害人唐XX的偷窃行为所引发的。如果被害人唐XX不实施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出现本案的结果。可见受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被告人昌XX对本案的起因没有过错。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对给予从轻处罚。
2、被害人唐XX有自残行为。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自残是有一定依据的。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被害人唐XX患有心脏病、重度脂肪肝、动脉严重粥样硬化。据当时金阳XX工地被害人唐XX的工头,李XX证实:被害人唐XX在2006年8月4日已与其妻子离婚,回工地后光喝酒,喝醉了就不干活。被害人唐XX已过而立之年,既没有孩子,也没有家业,妻子又离他而去。悲大莫过于心死,其明知自身有严重疾病,却借酒浇愁,自暴自弃。没有钱就盗窃,有钱后就酗酒。在案发现场,也发现被害人唐XX喝醉酒。济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 被害人唐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毫升。众所周知,整日酗酒,又有严重内存疾病,可能导致加速
被害人死亡。因而,被害人唐XX自残行为是有主观过错。
四、王云X的伤害严重程度及最终致死的原因
究竟是谁对被害人的伤害是致命的,这涉及被告人罪轻罪中的量刑问题。在昌XX商量报警后,王云X听说被害人唐XX是小偷,上前就对坐地上的被害人唐XX头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唐XX当时处于清醒状态,后脑部重重地撞在地上,王云X又接着对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唐XX胸部猛跺一脚。造成被害人奄奄一息,再也没有爬起来。为掩盖被害人唐XX身上、头上的脏土,王云X又用水壶给被害人洗脸,浇醒被害人,在漆黑夜晚,王云X在无法分清是鼻子、是嘴的情况下,给被害人灌水,水呛溺的被害人才想坐起来,结果没能坐起来。那么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3、慢性肺淤血;6、脑水肿。综观全案,其他人没有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实施击打,这两处伤也足以致命。用水壶向被害人口鼻灌水,足以使被害人溺水致死。时间和空间是人活动的载体,被害人之死在时间顺序发展中,在什么阶段受到致命打击而死亡,这对于认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但是,本案的加害人王云X却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这对
6名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王云X对被害人的严重伤害,也是最终致死的原因之一,王云X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理应受到刑事追究。
五、法医鉴定有悖科学常规和客观。
法医鉴定与病历记载存在重大矛盾。
法医鉴定结论是在心瓣膜病基础上,外伤作用导致死亡。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1)、二尖瓣县委组织增生、缩短,致二尖瓣关闭不全(2)、左心室心肌肥大,变性增厚(3)、慢性肺淤血(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5)、重度脂肪肝(6)、脑水肿(7)、肾浊肿。那么,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报告书》中却遗漏(3)、慢性肺淤血(6)、脑水肿。这两处伤与被害人死亡有什么关系,《刑事科学技术报告书》也没有采取排他方法作出认定,心瓣膜病、外伤作用和饮酒对被害人死亡有什么影响,心瓣膜病、外伤作用和饮酒对死亡这一事实各起多大作用、占多大比例均未明确,还存在重重的疑点,这种不准确性,必然给法院判案带来难度。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按疑罪从轻原则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卷宗材料和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被害人身体受伤以后,如果能及时送医院抢救,根据现有医疗水平,完全可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我们的根据是:
1、失救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案发在金阳XX施工现场,在其周围最近处就有省XX医院,但却被送往了第XX人民医院,舍近求远,放弃高水平救治,屈就医疗水平差的救治。这一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得到第一时间救助的最佳时机,这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说没有关系,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责任再由被告承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不能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从本案的案卷中可以看出,第XX人民医院的资料没有在被害人休克增压措施的记录,没有CT报告单、没有失血补液记录,没有腹腔探查记录。对于主治医师来说,只要被害人还没有医学或法律上认可的死亡,就必须进行救治。那么主治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