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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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

第一部分总论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学科相互配合,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民法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的概念:1. 法律规范的范畴:民法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个环节。

民法规范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2. 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民法规范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通过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权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保障了公民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中,民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来实现公正和公平。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明确了人们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保障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罚。

5.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对财产和合同等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繁荣发展。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东权益和经营责任等相关法律关系,保护了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营。

民法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正和文明的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对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等。

民法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为人们提供公平和合法的交往方式。

首先,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民法是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的一个重要分支。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间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民法则是私法的核心和基础。

其次,民法是一种统一的法体系,它以法典为基础,由一系列法条构成,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最后,民法是一种衔接其他领域法律的桥梁,它与其他法律如刑法、商法等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民法的本位是指该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

民法的本位是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

首先是自由,民法保障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订立合同、选择配偶等。

其次是平等,民法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的差异,人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是公正,民法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适用的,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

民法的本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保护个人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出发点。

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发展越来越注重个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以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现代民法除了传统的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之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

这些领域的发展将进一步满足人们的个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一种调整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本位,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

1.7 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私有财产所有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等) 2、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 继承法、收养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房屋拆迁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合同 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三、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1、文意解释: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关联解释:按照内在逻辑和体系进行解释,包 括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 3、历史解释:立法的社会环境,立法的动机 4、目的解释:符合法的客观目的 5、合宪解释:宪法的效力优先
1.9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 4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法律凭籍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以实现法律所 预期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 事前调整 确定 《民通》10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范导 《民通》20 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修补 《民通》88 条 1 款: (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
1.2 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 —— 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 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 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 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 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 (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 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律》)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 (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 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 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 不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 的作用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义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民法包括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民法通则;各种民事特别法,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习惯;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涉及的民事部分。

狭义的民法仅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既定的逻辑体系编篡、以及法典方式命名的民事成文法。

如《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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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一般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案例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案例2:某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的甲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甲银行以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纠纷能否用民法来调整?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在民法的定义中包含了对民法调整的对象的描述。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概念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所称的“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两大类财产:一是有形财产,如土地;二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主要有:①智慧财产,②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③劳动力。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及民法调整的民事财产关系的范围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以下两类财产关系:①物质财产占有关系。

②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可以由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商品交换关系。

②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

③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

④遗产继承关系。

⑤扶养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称。

因此,人身关系也就包括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关系。

(一)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二)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的法律资格。

2、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3、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1、要求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

2、要求民事主体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其义务,实现自己的承诺。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3、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

从立法目的看,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三、公平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两个基本点:1、自主参与,即自己作主地去判断,去选择。

2、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案例1:张某所住的地方地理位置较优越,李某早就想买下张某的这一房子,张某一直不舍得卖。

之后,张某得知其南面的邻地将要建起高楼,将会挡住其房子的光线,他佯装不知道,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半年后,南面邻地的房屋建成,李某的房屋照不进阳光,从而引起纠纷。

李某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什么原则?案例2:刘某和王某是邻居。

刘某家有一套祖传的瓷器,非常的精美,王某早就想据为己有,但是刘某不愿出卖。

王某是供电所的所长,刘某办的淀粉厂需要供电所单独接线,王某便以低价买下瓷器为条件要求刘某接受,否则不给接线,刘某没有办法,只得同意。

事后,刘某提起诉讼,可依据什么原则?案例3:吴某患有间歇性癫痫病,平常一般不发作。

一日,吴某下班之后,骑车行走在路上时突然犯病,将一在家门口玩耍的8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由谁的承担?案例4: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

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

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

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

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

1996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

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

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问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章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法律的形式渊源种类繁多,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前者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统称制定法或成文法。

后者如习惯、判例、法理等,统称非制定法或不成文法。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一)它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二)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三)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在静态上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㈠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㈡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㈢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

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1、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此外,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各种票证、债券、货币等,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三类行为: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

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3、智力成果。

是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也是可以加以利用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就是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法人名称)、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等。

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案例: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一)概念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二)种类1、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主要是自然事件有: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

案例: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A、试管婴儿的出生B、失踪人下落不明C、病人死亡D、克隆羊的出生2、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1)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2)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该行为的结果被法律允许预设在该行为的意思表示中,我们就之称为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其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约行为等。

(3)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定或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或者违反民法规定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案例:杨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A、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件C、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第三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他们两家的鱼塘也紧挨着。

一天,天下暴雨,使两家的鱼塘的水平面急剧上升,结果张某家鱼塘中有23条珍贵的鲤鱼跃进了王某的鱼塘之中,事后张某要求王某家偿还,王某认为鱼是自己跃入的,所以拒绝返还。

问:此事如何处理?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概念分类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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