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农民自建房建设依法依规实行“五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落实行政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一)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
加快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
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文件瑞委〔202x〕9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2x〕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一)置换范围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
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打造乡村振兴新引擎——以瑞安市为例
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打造乡村振兴新引擎——以瑞安市为例作者:孙欣娜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第8期自今年5 月列入温州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以来,瑞安市把此项改革作为乡村振兴破题之举,立足本地实际,主动探索创新,以全面激活农村宅基地市场助推乡村加快振兴。
7 月20 日,瑞安市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1+10”政策文本,目前已全面完成市级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流转登记系统开发、流转证书制证、金融产品开发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全面调查起底的基础上,筛选确定12 个市级试点村和若干个镇级试点村,建立“一村一策一专班”,全力加快试点工作。
一、瑞安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亮点一是建立了宅基地取得及分配保障制度,促进宅基地无限扩张向逐步减量转变、粗放利用向节约集约利用转变。
制定《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取得的条件、对象及程序,以及置换、分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对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地质灾害点搬迁等,可由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批。
对村庄整体搬迁的,宅基地自愿退出由村集体统一安置进行集聚建设,市政府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置换规划选址的位置原则上在本村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后不许独立“通天房”建设,按水平式套型布局建设。
二是建立了宅基地有偿调剂使用制度,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制定《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对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有偿调剂等情形,明确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转移登记的程序、有偿使用费收益的用途等。
如,因司法拍卖、列入移民而购置房屋、历史上已在农村购买房屋并已依法办理房产权证过户登记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分区域分类分档收取有偿使用费,并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偿使用费收缴标准在市级指导价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051213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
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展开全文前言为指导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技术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 地基基础;6砌体结构;7钢筋混凝土结构;8木、石、土结构;9电气与给排水;10施工安全;11质量检查;12使用、维护、修缮。
本技术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兴旺李冰河周永明申屠团兵潘黎芳叶欣杨彤何江陈永兵李宏伟金睿郑晖万历李元武王凯栋主要审查人:曾宪纯赵宇宏顾仲文倪士坎方巽科胡德军刘玉涛目录1 总则....................................................................................................... .. (1)2 术语....................................................................................................... .. (2)3 基本规定........................................................................................................................... . (4)4 材料....................................................................................................... .. (5)4.1 一般规定........................................................................................................................... . (5)4.2 砌体........................................................................................................................... (5)4.3 混凝土和钢材........................................................................................................................... (7)4.4 木材........................................................................................................................... (7)5 地基基础........................................................................................................................... (9)5.1 一般规定........................................................................................................................... (9)5.2 构造与施工........................................................................................................................... .. (9)6 砌体结构........................................................................................................................... (11)6.1 一般规定........................................................................................................................... .. (11)6.2 构造.................................................................................................... (12)6.3施工..................................................................................................................... (16)7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9)7.1一般规定........................................................................................................................... . (19)7.2构造..................................................................................................................... (20)7.3施工..................................................................................................................... (22)8 木、石、土结构........................................................................................................................... (26)8.1 一般规定........................................................................................................................... .. (26)8.2 木结构........................................................................................................................... (26)8.3 石结构........................................................................................................................... (33)8.4 生土结构........................................................................................................................... .. (34)9 电气与给排水........................................................................................................................... . (38)9.1 电气........................................................................................................................... (38)9.2 给排水........................................................................................................................... .. (41)10 施工安全........................................................................................................................... (44)11 质量检查........................................................................................................................... .. (47)11.1 一般规定........................................................................................................................... . (47)11.2 具体要求........................................................................................................................... . (47)12 使用、维护、修缮........................................................................................................................... .. (50)1 总则1.0.1 为指导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建造,增强抵御台风、洪涝、地震、冰雪及其次生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南。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
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温州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温州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温州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温州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温州市各县(市、区)的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文化设施建设等项目。
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确定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保证项目的进展顺利进行。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要求完成。
第三章设计规范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具有合理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员要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师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工程方案,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施工现场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质量评估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定期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对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达标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于质量不达标的项目,要求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温州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温政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切实解决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分类办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1.规划明确划定近期建设范围和规划道路红线、规划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控制范围。
2.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3.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4.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七都岛。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二、市区农村村民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一律原拆原建。
已纳入旧城(旧村)改建年度计划范围内的,由旧城(旧村)改建业主单位先行组织拆迁安置。
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的,要根据生态园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以原拆原建为主。
住房困难户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内,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
温州农村盖房子标准
温州农村盖房子标准
温州农村盖房标准因地区而异。
具体来说,以下标准适用于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二百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此外,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一般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在
80\~120平方米之间,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如果是联排别墅,面积也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浙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房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拆建过于频繁,浪费严重;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农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沿海和山区部分农房抵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房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来源:法眼看天下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浏览次数:1243 [字体:小中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6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贾应迪;贾挺银;蔡晓东;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贾挺银蔡晓东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贾应迪贾挺银蔡晓东【当事人-公司】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宏威林浩毅【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被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或者说上诉人不服该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或者说上诉人不服该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上诉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卖地、违法占地申请书》内容看,其要求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对象即违法行为人是瑞安市安阳新区管委会、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以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体,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均为前述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非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反土地管理等行为要求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明显不属于土地主管部门的履职范围。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20年11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5日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安全适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5〕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1 月 29 日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向上级举报、检举。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在城镇购房,具体政策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6〕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生态功能需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建房图集全面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察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全面完成521个中心村村庄设计、1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
(三)基本原则。
把握村庄规划四条原则。
一要有操作性。
村庄规划要立足乡村发展,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充分尊重老百姓意愿,科学布置各项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的具体问题。
二要富有弹性。
结合村庄的近远期目标,预留发展空间,允许更多的发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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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2 -- 3 -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外);(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四)已落实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搬迁安置政策,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或应拆未拆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六)已列入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需迁建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5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根据下列标准共同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庭院用地面积等):1.申请使用现有宅基地和存量土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3人(含)以下,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4-5人,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含)以上,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申请使用增量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大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使用权面积审批。
(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使用原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的,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使用新批宅基地(或增加原宅基地面积)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在确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前提下,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6 -大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审批。
第十条建房户的建房人口按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常住农业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前)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建房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凭配偶、子女工作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证明);2.原籍农业户口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口);3.移民农转非人员(不含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人口);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包括已毕业回乡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家庭,可增计1人。
第十一条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具备分户条件的审查认定,- 7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合理认定。
第十二条规划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实施搬迁,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统一建房,一时无法实施搬迁的,其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且不属于地质灾害点)的可就地进行原面积改造。
第三章用地(宅基地)审批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市政府单列下达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管理,根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市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及时落地。
(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供地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 8 -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负责办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属于拆旧建新(含异地迁建)的,在办理新建住房宅基地供地手续前应当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新建住房建成后,由建房户无条件自行拆除。
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不予办理新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因房屋结构等原因一时不能拆除的,在新建住房建成后,原房屋无条件腾空、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拒不腾空、移交的,不予办理新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已在城镇购买住房或在村内确保家庭成员人均40 平方米自住建筑面积居住条件后,有多余房屋(宅基地),且自愿放弃今后农村住房建设权利的村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其多余房屋(宅基地)向本村内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有偿转让、有偿调剂,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
第十八条联建公寓式住宅的建房户之间批准的建筑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进行建筑设计,并按套型建筑面积的分摊用地- 9 -面积,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文化、保持特色、城乡统筹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建设美丽乡村为主要任务,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相对独立团块,编制建筑总体布局方案,作为住房(宅基地)建设审批的参考依据,以便于协调村庄空间布局和四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用地布局要求,符合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其用地界线和建筑布局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房户应当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住宅设计图纸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自- 10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需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住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建筑形态、色彩、高度要与周边环境和村庄风貌相协调,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住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的图纸应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房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修、档案、建筑材料、建房标准、建筑技术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
- 11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及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安排农村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要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户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